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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降价了可以要求开发商补差价吗_烂尾楼让业主补差价才能交付合理吗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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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04 16:41:23

房子降价了一般是不可以要求补差价的,试想如果房子涨价了,业主会给开发商补差价吗。房子的价格在合同上就是写好了的,如果没有对价格变动有明确标准的话是不能就价格索赔的。不过实际上开发商降价是会有限制的,如果降价太多的话房管局是可以处罚的。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退房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5、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6、迟延办理房屋权登记: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的。

8年烂尾楼业主等来复工,被要求每户先交20万?这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成本价: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一、房改房补差价的规定是什么

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二、房改房购买条件

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说明: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

三、购买房改房注意事项

1、弄清“房改房”产权

“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消费者往往要面对情况多样且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在实施交易之前,弄清房改房“产权”是房屋买卖的“必修课”。

通过了解,二手房市场上的“房改房”无外乎两种: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形成这两种“房改房”的原因,要追溯至当年的房改政策,当年职工参加房改购买房屋时,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三种选择,这三种价格出示的手续是有区别的,在购买“房改房”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当年按市场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归个人,但一般5年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具体按照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来确定。

1998年以前,许多职工都是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相关规定,以标准价购得的“房改房”上市时,应先补足标准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二手“房改房”时,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照成本价补足差价。

据了解,并非所有“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交易,比如军队、保密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不可以随便出售。

2、看看房子有无“前科”

和二手商品房买卖一样,消费者同样要弄清“房改房”的即时信息,并对房屋所有人的情况有大致的了解。“房改房”的真实“年龄”究竟有多大,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据专家介绍,“房改房”不像商品房那样,在土地证上标示出土地明确的使用年限,只有在上市成交变成私房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会按照补交出让金的时间开始计算70年产权,但并不意味着“房改房”就成了新房子。

同时,在房管局交易大厅我们还可以查询到“房改房”的即时信息以及户主所享有的优惠政策。

通过查询,消费者可以了解到此套“房改房”是否存在被查封和抵押的情况,并能够查询到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实际拥有几套“房改房”的信息。

若房屋存在查封或抵押,户主个人或与他人以共有的形式拥有一套以上“房改房”,则此套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影响“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还有一个问题也很关键,那就是户主享有房改政策是否超标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初级职称享受80_、中级职称100_、高级职称120_的房改政策,因此房屋在上市交易时还应按成本价补足差价。

四、房屋差价损失怎样确定

(一)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暴涨的差价损失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以与最相似的住宅市场成交价进行比较()首先是同一个楼层和房型; 其次为相邻楼同一层及房型; 再次同一区域内的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损失

2、无最相似房屋核对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差价损失。

(三)认定损失的时间,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违约行为确定之日、案件审理中房屋上涨情况等合理确定。

(四)对守约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当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开发商可预见的房屋暴涨造成的差价。

五、如何确定房屋差价的损失

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应当按照双方之间是否事先有约定或者是否有协定分别确定。

(一)双方对此有约定或者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依照约定的内容或者协商的结果作出判决。

(二)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损失范围:

1、原则上可以与最相似的住宅市场成交价进行比较()首先是同一个楼层和房型; 其次为相邻楼同一层及房型; 再次同一区域内的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损失

2、无最相似房屋核对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差价损失。

(三)认定损失的时间,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违约行为确定之日、案件审理中房屋上涨情况等合理确定。

(四)对守约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当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开发商可预见的房屋暴涨造成的差价。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办理房产证要求补齐差价吗

对于购买期房的业主来说,最怕的就是遇到烂尾楼,毕竟自己的首付缴了,每个月还要偿还贷款,但是迟迟不能拿到房子,在西安就有一业主,表示买房10年烂尾8年,而且想要复工还需要交20万的续建费用,这件事情也在网上引起热议,不少业主对此表示非常的愤怒,毕竟在买房的时候已经交了所有的钱,可是现在还要继续交钱,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据了解烂尾楼的开发商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这就导致烂尾楼一直没有被解决,由于不少人买这个期房把所有的钱全部用完了,就算这个楼盘还没有建好,但是有不少业主还是搬进了这个烂尾楼里面去住,虽然生活无水无电无电梯,但至少还有一个毛坯房,然而根据现在小区破产重组的方案显示,每个月组还需要继续缴纳续建费用。

但我觉得这笔续件费用不应该由业主来承担,而是由开发商来承担,因为业主在购房的时候已经是把所有的资金全部交齐了付了首付,其他的钱则是从银行贷款,现在又要业主追加资金,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我觉得政府应该出面解决,而不能把所有的风险全部转嫁在业主头上,毕竟开发商和银行都从中赚了钱,可是业主却迟迟拿不到房子。

有不少专家表示要取消现在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毕竟开发商和银行把所有的风险转嫁给业主,如果开发商认为,那么业主不仅拿不到房子,每个月还需要支付房贷,这是非常不公平的,让开发商进行现房现售,如果开发商建造的品质有问题,那么业主就不会购买,这样会倒逼开发商提高房屋的建造质量,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交房后实际面积多出来的差价按现行价补是否合理

如果没有补差价不可以办房产证。开发商会要求业主按商品房竣工最后核算面积补差价,才能拿到开发商给予的钥匙、商品房确权和各项目验收合格表等相关验收合格资料,用这些资料才能去办房产证。如果没有补差价,就拿不到这些证明材料和购房发票,是不可以去办房产证的。

相关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烂尾楼有人接盘要补差价么

不合理。 交房后实际面积多出来的差价按现行价补钱是不合理的,但 购房合同 里有相关约定的,以合同里的约定为准。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 。根据《 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 。

法律分析:一般在新开发商就接受开发商的尾楼后,你们与旧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就开发商转归新开发商对你们承担,否则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买房降价了可以要求开发商补差价吗_烂尾楼让业主补差价才能交付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