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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收回村集体土地吗_农村自留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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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0 21:32:29

村委会有权收回村集体土地。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是农村集体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使用人可以续租,村集体也可以回收。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所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有限制的,只有在弃耕、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自留地村里可以收回吗

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有三个途径:

1、找村、镇土地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找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一般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荒废几年村委会可以收回

自留地村里可以收回吗?农村自留地被征用是否有征地补偿款呢?作为普遍村民而言,可能对此并不是很了解。不过别担心,下面我就针对这几个疑问,来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下。

自留地村里可以收回吗

一般来说,自留地村里是不可以收回的。但是如果发生特殊情况,村里也是有权收回自留地的,而且收回自留地无需通过任何赔偿,毕竟农村自留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农村自留地被征用是否有征地补偿款

由于地区不同,因此对自留地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所以,自留地是否拿到补偿,能拿多少补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①自留地已经归并为承包地的地区

此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自留地说直白点就是承包地,并且在确权和补偿上都跟承包地相同,只是多少的问题。

首先,补偿款主要分为这三种,分别是安置补偿、青苗补偿以及土地补偿。其中,前面两者是直接到农户手上,而土地补偿必须通过村里的集体分配。

所以,目前存在争议最多的就是土地补偿的分配上。根据规定:被征地农户拿不少于80%,其它是由村民决定,并分配给其它村集体成员。

此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自留地上的依附物。你在土地上付出越多,设施越贵,其补偿也就更多。

②村里仍区分自留地的地区

在此种情况下会相对的复杂,主要是由于每个地区的处理方式不同。根据有关人士介绍,自留地的征地补偿应遵循此原则,即:土地补偿归集体;青苗补偿,其中就包含了地上依附物的补偿,归青苗及附属物的村民。安置补偿,若你已得到安置,则没有这笔了,未安置的,可选择补偿。

编辑总结:看完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自留地村里可以收回吗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的精彩内容。

农户全家外出务工后,其土地大量、长时间闲置和荒芜。请问,村委会能否收回这些土地?或者流转给他人?

两年。

对农民承包的耕地荒芜、闲置两年以上的,发包方(村委会)应当收回发包的耕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是指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一年以上未开始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占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下,或者投资额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范围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由国家有关部门征收利用。土地闲置具体收回的规定跟要求等等,结合具体的情况不同收回的方式也会不一样,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区分避免麻烦。关于土地闲置后收回的具体规定跟收回的要求,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应该要积极找律师帮忙。如属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闲置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闲置后可以收回的时间需根据土地的用途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

收回的补偿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还是“有偿”收回,《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讨论的,是在不同情形下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无偿”和“有偿”是否应当包括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实际成本费用,以及该土地已产生的土地增值的归属。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但土地征收补偿费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权”、征地规费、税费作为土地“变类”过程中的支出费用,应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出让金中上述“转权”、“变类”的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并考虑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由政府返还。而对其它部分的出让金,在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

2、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但对因购买商品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另外,因《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已作明确规定。

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那么就需要积极的使用土地,这样才能够使我们国家的相关资源能够得到利用,也不会予以限制,如果说土地使用权一直在被闲置的话,那么经过两年的时间就可以由国家来无偿收回。

农村土地撂荒的后果是什么?

1、停发种粮等补贴

早在2014年,国家就发布过《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意见》。该意见在“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里,就“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给出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

2、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3、收缴违约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抛荒撂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承包合同收缴违约金;连续抛荒撂荒二年的,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承包权或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连续抛荒撂荒三年以上的,村集体逐级上报至市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承包方代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可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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