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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_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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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1 21:25:09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演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专案;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专案的范围、标准、物件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专案,仍然依照原定专案、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表现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从预算收入中提取各种费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预算收入征收、上解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截留、挪用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管部门用过期的税票或者白条收取预算收入,不进金库,直接转为单位经费的;截留、挪用应上缴金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私设过渡账户,或者不按规定时间解缴预算收入的;预算外收入征收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挪用、截留、私分;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滞压、挪用国家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利用职权为其机关机构谋取经济利益,或直接把预算收入转为代理费、手续费、会费、服务费、咨询费等;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弄虚作假,虚报代征、代扣预算收入金额骗取审批部门,多提、乱提手续费,把提取的手续费转为单位经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手续费的;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违反规定设定税收过渡户、滞压税款;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退解、占压国库库款;未经批准通过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账户收纳、解缴预算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 *** 财政部门或者 *** 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④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表现为: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虚报灾情,骗取救灾款;截留、坐支应上缴国家财政的款项:挪用财政资金:不按财政制度规定.摊销费用开支:以各种名目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擅自增加人员,提高......

股权转让,行贿

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

1、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2、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3、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

4、假合资进行套钱;决策失误,造成钜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

5、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备注:通常所指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涉及刑法: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附则:(六)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十万元算不算钜额经济案?

根据18日释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18日释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规定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贷达到100万元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18日释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资助恐怖活动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18日释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特别指出,“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

员工低价购买高价公司商品属于那种罪行

一般情况下,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何罪之有?

如果是国有企业里出现这种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发生在私营企业里,这种行为如果是企业经营人员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低价出售,公司股东可以要求经营人员予以赔偿,但这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

何为“情节严重”

法律中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和事件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坏、危害大。“情节严重”一词主要是在公法中出现较大,私法中很少见到。最典型的是《刑法》,《刑法.分则》中很多罪行都有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但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释作出不同的规定。根据刑法法条上各罪名自有不同,具体的对应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各有划分,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是在司法解释上明确,有的在判例上体现,当然有一定识别区间,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0万美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5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500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

法律规定贱卖国有资产应如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固有中小企业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违反了什么

一、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或者经营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致使国有资产财产权遭受损失。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可以将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概括地划分为八种:

1、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主要有四种:

(1)在发生评估时,根本不进行评估,只按帐面价值或者靠拍脑袋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量;

(2)在发生评估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不完全进行评估,往往将土地和无形资产排除在评估之外;

(3)对评估进行不当的行政干预,搞指定评估,规定评估值上限,或压低评估值,使评估成为流失的合法形式;

(4)在发生评估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低评估为目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

2、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对“擅自转让企业产权”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这类行为有如下特征:

(1)违反许可权,不经批准,擅自作主;

(2)受让方是非全民的单位或者个人,因为在全民内部,无论有偿无偿、价格高低都不属流失性质;

(3)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将仍有价值的资产作无偿处置。这三个特征也是构成此类流失行为的要件,如果低价转让是经过批准的,则构成了另外一种流失行为。

3、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对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这类行为的主体是发包方或者出租方的国有资产经营者和管理者,其行为主要有四种:

(1)在发包或者出租时,搞指定承包和租赁,不在竞价或招标中择优选择承包人和承租人;

(2)承包或租赁价格低于市场合理价格,使承包人、承租人直接获取不合理的利益或者通过转包、转租从中渔利;

(3)承包、租赁合同中没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硬性指标和保证条款;

(4)发包人和出租人对承包人、承租人有损国有资产的行为不知情、不制止、甚至恶意串通。这四种情况,在承包、租赁流失案中多数是并存的,而且往往由于承包人、承租人弄虚作假,使认定工作非常困难。

4、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这类行为,《公司法》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主要特征表现在将企业国有资产以低于政策允许或市场合理价格折股,或者将部分国有资产不折股,或者随意将国有资产折成企业股,甚至无偿分送给个人,搞“内部职工股”,结果是减少或者是放弃国家所有者权益。

5、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类行为的具体内容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违反财务制度,不提或者少提折旧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造成企业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另外,还包括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隐瞒收益、资产不入帐的行为。综合起来,违反财务管理的行为在几个方面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1)占用单位国有资产的状况得不到真实的反映;

(2)减少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

(3)使国有资产处于失控状态;

(4)为个人或少数人侵吞、蚕食国有资产提供了条件。可见,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既是直......

是不是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公家的钱花多花少都无所谓

损害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箅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上市公司担任董监有什么好处

担任董监高的好处是第一:薪资待遇,第二:有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

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

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

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执行,利益不受损害。比如:

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阶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阶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阶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

4、短线交易禁止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5、资讯披露义务:义务责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为基准,不以是不是有过错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为免责理由,除非你已经表明异议或者进行了举报。

1)上市公司董事、高阶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稽核并提出书面稽核意见。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资讯真实、准确、完整。

4)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档案、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资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

对于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通常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为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由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简介

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相关商品等。

一、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这是税务机关给相对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讼行为,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务机关人员处分规定

2012年6月6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处分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税收工作取得显著成就,为服务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形势的发展,税收工作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规范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工作的规章,进一步严肃税收纪律,及时有效地查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同时,为加强监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以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

三部门要求,各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三、判断题。(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务院决定与《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发生冲突时,应该适用国务院决定。( )

2、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 )

3、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

4、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

5、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6、为更好地与纳税人沟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可以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 )

7、税收管理员张某对A企业检举其税收违纪的行为很不满意,指使他人将A企业前来办税人员的衣服弄脏,以泄不满,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应对张某给予开除处分。( )

8、税收管理员王某,在其管辖区内的家具城以5500元(市场价6000元)购买了一套沙发,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应给予王某处分。( )

9、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 )

10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移送来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

四、简答题

1、简述《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规定的案件移送制度?

2、请列举出至少四个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

3、请列举出至少四个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违反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

五、案例分析(10分)。

税务人员吴某,是某市国家税务局A区国税局的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A辖区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吴某工作一向散漫,得过且过,致使A辖区内出现很多漏征漏管的个体工商户无人进行税收管理,造成税款流失。但吴某的最大特点是愿意结交朋友,讲“义气”。

2012年9月,吴某的朋友秦某找到他,秦某要开办一家知名品牌时装店,需要吴某多多帮忙,吴某满口答应,并积极帮忙。在秦某未提供任何资料的前提下,吴某立即为秦某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在核定该店应纳税额时,吴某碍于朋友的面子,在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随意核定该店的应纳税额为1500元∕月(其他同等条件的店面应纳税额都在10000元∕月左右)。A辖区的其他同等条件的纳税户得知此事后,有几个纳税人前来找吴某理论,也要调低定额,面对这一情况,吴某很不满意,声称:“你们没有权利对我的决定说三道四,你们还想调低定额,我马上就给你们调高定额,让你们再没事找事!”此后,吴某对前来理论的几个纳税人耿耿于怀,在日常的管理中也处处刁难,经常以“检查”的名义去这几户纳税人处“发威”,对纳税人的经营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营业收入有所减少,致使这几户纳税

人怨声载道。

以上案例中,税务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给予处分?应分别给予怎样的处分?

三、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四、简答题

1、简述《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规定的案件移送制度? 答:(1)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2)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2、请列举出至少四个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人员有此行为加重处分)

(3)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4)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5)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6)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

3、请列举出至少四个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违反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的行为?

答:(1)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2)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3)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

(5)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6)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五、案例分析:

参考

1、吴某工作一向散漫,得过且过,致使A辖区内出现很多漏征漏管的个体工商户无人进行税收管理,造成税款流失。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分。视情节而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在秦某未提供任何资料的前提下,吴某立即为秦某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分。视情节、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在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随意核定该店的应纳税额为1500元∕月(其他同等条件的店面应纳税额都在10000元∕月左右)。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分。视情节、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随意定额、调整定额,处处刁难以及经常以“检查”的名义去这几户纳税人处“发威”。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分。视情节、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对纳税人的经营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营业收入有所减少,致使这几户纳税人怨声载道。

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之规定,应给予吴某处

分。视情节、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第一条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第五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第六条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七条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第九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一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收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擅自决定纳税人缓缴应缴税款的,比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三条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给予处分。第十四条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且占该年度应入库税款额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超过1个月不上交的,以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接受贿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礼品两次以上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在涉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单位违反财务规定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第六条内容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单位违反财务规定如何处理

单位违反财务规定如何处理。当今的社会是一个遵循依法治国的社会,但是在很多的法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疑问,有很多人不知道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规定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那么单位违反财务规定如何处理?

单位违反财务规定如何处理1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点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哪些审计职责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单位违反财务规定如何处理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取得审计证据。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决定经审定,处罚与征求意见稿不一致且加重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听其陈述和申辩。对于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2、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3、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单位违反财务规定如何处理3

违法违纪行为

1、无预算、超预算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2、虚列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3、截留、挤占、挪用预算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4、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5、违规发放津补贴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_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