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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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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1 21:26:2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内容很丰富,首先_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桥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T业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佛妒执行 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915—1996《水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 14761.1~14761.7— 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法律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_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_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桥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T业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佛妒执行 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915—1996《水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 14761.1~14761.7— 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_1. 2. 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热行本标准。

_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_

2 引用标准_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_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_3 定义_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_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于空气为基准。_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_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_

3. 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_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燃煤电厂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3项大气污染物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的燃机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比较,将达到或者低于燃机排放限值(即烟尘5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的情况称为燃煤机组的“超净排放”,也称为“近零排放”“趋零排放”“超低排放”“低于燃机排放标准排放”等。

环评 燃气发电机大气排放物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法律主观: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质浓度或数量所作出的限量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分为两级,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环境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谁有权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了以下规定:

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另一个是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

2.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另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对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项目的地方排放标准,法律对其制定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此地方标准必须是严于国家标准的;另一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此外,地方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适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凡是向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法律客观:

一、防治法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第二十九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二、违反防治法如何处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是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如何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以及对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处理等问题的解答,人类赖以生存的星球只有一个地球,要做到保护环境,减少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粉尘等污染物。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烟尘,SO2,NOx,和汞的排放限值分别为多少?

执行的的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机组的排放标准是:烟尘:1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

在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明确的说明。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

对于燃料不同的机组排放限值是不一样的。

现在燃气(非天然气)锅炉的排放标准:烟尘:10mg/m3,SO2:100mg/m3,NOx:200mg/m3。

燃煤锅炉的排放标准:烟尘:30mg/m3,SO2:200mg/m3,NOx:100mg/m3。

燃煤CFB(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排放标准:烟尘:30mg/m3,SO2:200mg/m3,NOx:200mg/m3。

超低排放标准是多少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全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

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 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他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8 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h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

9 标准实施

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一般应用于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设参考点,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设监控点,详见本标准附录C。下同。

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如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

3)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各种尘

4)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6)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下同。

2)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

3)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4)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A1)计算:

Q=Q1+Q2 ……………………………………(A1)

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A2)计算:

……………………………(A2)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A3)计算:

x=a(Q-Q1)/Q=aQ2/Q …………………(A3)

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Q1、Q2——同A2.1。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式(B1)计算:

Q=Qa+(Qa+1-Qa)(h-ha)/(ha+1-ha)……………(B1)

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

Q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

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

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式(B2)计算:

Q=Qb(h/hb)2 …………………………(B2)

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

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式(B3)计算:

Q=Qc(h/hc)2 …………………………(B3)

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C1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C2 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方法。

当本标准规定监控点设于单位周界时,监控点按下述原则和方法设置。

C2.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2.1.1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m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C2.1.2 监控点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C2.1.3 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10m范围之外,将监控点设置在该区域之内。

C2.1.4 为了确定浓度的最高点,实际监控点最多可设置4个。

C2.1.5 设点高度范围为1.5m至15m。

C2.2 下述设点方案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时参考。

C2.2.1 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图C1设点。

C2.2.2 当无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根据情况于可能的浓度最高处设置4个点。

C2.3 由4个监控点分别测得的结果,以其中的浓度最高点计值。

C3 在排放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的方法。

C3.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3.1.1 于无组织排放源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C3.1.2 监控点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浓度最高点,不受单位周界的限制。

C3.1.3 为了确定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

C3.1.4 参照点应以不受被测无组织排放源影响,可以代表监控点的背景浓度为原则。参照点只设1个。

C3.1.5 监控点和参照点距无组织排放源最近不应小于2m。

C3.2 下述设点方案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时参考。

C3.2.1 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图C2设点。

C3.3 按上述参考方案的监测结果,以4个监控点中的浓度最高点测值与参照点浓度之差计值。

火电厂SCR脱硝全负荷运行改造技术方案讨论?

法律分析:超低排放标准是在火电厂燃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最低限值。其中二氧化硫排放物每立方不可以超过三十五毫克,排放的烟尘每立方不可以超过五毫克,氮氧化物排放每立方不超过五十毫克。超低排放标准目的想使燃煤机组的排放水平达到超清洁的状态。我国当前对火电厂的燃煤锅炉采用的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出的集成系统技术,尽量使燃煤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最低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细资料大全

针对国家新环保法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颁布和实施,火电厂环保设施的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工作势在必行。本文就火电厂脱硝全负荷运行改造技术路线进行讨论,为脱硝改造提供技术参考。

一、概述

2014年7月1日国家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2015年总理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环保部要求在《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的基础上,进行“提速扩围”,2020年前完成所有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发生了NOX排放限值由450mg/Nm3降至100mg/Nm3,再降至50mg/Nm3的巨大变化。

随着国家环保监管政策的日趋严格,2015年6月19日环保部《关于火电厂SCR脱硝系统在锅炉低负荷运行情况下NOX排放超标有关问题的的复函》(环函〔2015〕143号),要求火电厂在任何运行负荷时,都必须达标排放,SCR脱硝系统全负荷工况运行改造势在必行。

二、主要工艺路线选择

1、主要改造工艺方案简介

提高SCR入口烟气温度主要是要减少SCR前烟气的放热量,目前在国内应用的方法主要是设置省煤器的烟气旁路、设置省煤器给水旁路、省煤器分级改造、提高机组低负荷给水温度和省煤器热水再循环改造等方法。

(1)加装省煤器烟道旁路

省煤器烟道旁路即在省煤器入口前加装烟道将高温烟气引出送入SCR系统入口烟道。省煤器旁路烟道上装有挡板,以调节SCR系统入口高温烟气量;在省煤器出口与旁路烟道间设置挡板,以提高省煤器系统烟气阻力,提高低负荷下SCR系统入口高温烟气流量。在锅炉高负荷工况下,省煤器烟气旁路挡板关闭;锅炉低负荷工况下,烟气温度低于催化剂最低喷氨温度时,打开旁路挡板让锅炉烟气不经省煤器降温而直接进入SCR脱硝装置,以获得充足的高温烟气。

该方法能够解决低负荷下不能投运SCR脱硝装置的难题,但以牺牲省煤器内给水换热量和锅炉效率为代价。该方法烟气温度调节幅度为20-40℃,且对烟气挡板可靠性要求很高,项目投资较小。

省煤器旁路改造要求进入反应器第一层催化剂前高温烟气与低温烟气要混合均匀。在空间允许的情况下,高温烟气接入点应尽量远离催化剂层,尽可能布置在喷氨格栅和静态混合气的上游,可以通过喷氨格栅和静态混合气增加扰动,促进冷、热烟气的混合。

该措施的优点是系统简单,增加设备较少,但也有明显的缺点,烟气旁路在低负荷投运时提高了省煤器的出口温度,使空预器排烟温度上升,影响锅炉经济性,根据计算排烟温度每增加1℃,锅炉热效率会降低0.5%。此外机组高负荷撤出旁路时由于省煤器进口烟气温度较高,旁路烟道挡板在高温下容易发生变形,从而产生内漏,同样也会造成排烟温度升高,从而影响锅炉的经济性。

(2)设置省煤器给水旁路

省煤器给水旁路的方法是将省煤器的进口集箱以前直接将部分给水管路与省煤器出口集箱间短路,引至下降管。给水旁路在低负荷时通过调节阀调节旁路给水流量,使省煤器进水量减少来降低省煤器的吸热,使省煤器出口烟气温度提高,达到喷氨所需的烟气温度。

该方案的实施也较为简单,但是此种方法对烟温的调节有限,根据相关计算,在最大和最小旁路水量工况之间,烟温调节10℃,省煤器内水工质温度会增加60℃,因此省煤器内工质温度对烟气温度变化比较敏感,较高的工质出口温度降逼近甚至超过工质的饱和温度。因此该措施容易导致省煤器内工质沸腾工况而影响机组安全运行。此外,该措施需要根据省煤器给水量的变化分析、计算省煤器内水动力安全性的影响。同时添加给水旁路后势必会造成省煤器内给水管路温度大幅增加,还需要对给水管路进行温度和强度校核。

(3)省煤器分级改造

省煤器分级改造,考虑将脱硝装置的烟气抽取点由原来的省煤器出口改为省煤器管组间抽取,以提高进入脱硝装置的烟气温度,即省煤器需要进行分级改造,将部分受热面移至脱硝反应器后,这样既可满足脱硝装置的运行烟温要求,又不至于使排烟温度升高和降低锅炉热效率。

该方案特点是技术改造较复杂,要考虑空间位置和载荷,需要准确计算防止SCR入口烟气温度超过催化剂上、下限温度。这种方法烟温调节幅度20-40℃,对机组经济性无影响,但项目投资较大,锅炉改造和拆除工作量较大。

(4)热水再循环系统

热水再循环系统取自下降管,经过再循环泵到省煤器入口,通过采用热水再循环系统可以提高省煤器入口的给水温度,从而提高机组低负荷工况下安装在省煤器后的SCR装置的入口烟气温度,使SCR在机组低负荷工况下仍能处于正常运行的温度区间,提高机组低负荷下SCR的投入率。

这种方法特点是再循环系统中需要加一台炉水再循环泵,另外还需要加若干阀门,能提供较大的温度调节范围,一般不用于机组高负荷,对锅炉效率影响较小,在机组低负荷工况下比较容易控制SCR入口烟气温度,但与设置省煤器给水旁路措施一样,所有负荷工况下省煤器的出口给水温度必须低于饱和温度,且对锅炉水动力安全性的影响需要分析计算。

(5)省煤器流量置换系统

省煤器流量置换系统是增加省煤器给水旁路和省煤器热水再循环系统。该系统可以进一步减少省煤器的吸热量,从而提高SCR入口烟气温度,当机组负荷较高时,可先利用给水旁路系统进行烟气温度调节,当机组负荷进一步下降,给水旁路无法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开启省煤器热水再循环系统,可进一步提高省煤器出口烟气温度,对烟气温度的调节范围较大。

这种方法对烟气温度的调节幅度为20-50℃,需要通过热力计算确定不同负荷下的流量置换旁路。同样,该措施方法也面临着省煤器内工质沸腾的安全运行问题。

此外还可以采取提高低负荷给水温度的方法,这种方法投资大,技术系统复杂,同时对不同的汽轮机采取的抽取蒸汽加热给水的做法不一样,且需要对整个系统进行热量核算,工艺系统较繁琐。

三、改造工艺方案选择原则

鉴于锅炉脱硝SCR催化剂设计正常工作温度范围以及催化剂允许使用上下限温度范围,即下限温度为310℃,上限温度为420℃,温度差为110℃。根据实际对应负荷试验来校核,确定SCR入口烟气温度范围,且留有一定裕量(5-10℃)。技术措施应能够保证机组大负荷下SCR入口烟气温度不超过催化剂的最高使用温度420℃,机组低负荷下SCR入口烟气温度不低于催化剂的最低使用温度310℃。

改善SCR入口烟气温度工艺方案的选择除应考虑“技术成熟、运行可靠、对原有设施影响小”等因素外,尚应结合机组的实际情况,着重考虑如下因素:

(1)在确保烟气SCR入口温度达标的情况下,尽量降低系统投资及运行成本。

(2)不产生新的污染物和其它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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