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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排放标准国家标准_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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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2010年5月,中国发布的《环境保护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首次从国家层面上提出了开展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地方标准

原有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仅对苯、甲苯、二甲苯以及酚类和甲醛的排放浓度进行限制,后又颁布的《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2001),《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增加了对苯并芘、油烟VOCs、油气VOCs、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VOCs排放的限值。针对恶臭污染物出台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对硫醇、硫醚、胺类等散发恶臭气味的污染物(大部分是挥发性有机物)作出了规定。地方控制标准方面,北京市、上海、广东省等走在前列,正在制定严格的VOCs排放控制标准。标准中需要控制的特定项目有所扩展vocs排放标准vocs排放标准,但是与国外相比,仍然控制得比较粗放。

①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

②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

③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等。

涂料voc国家标准值是多少

国家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水性内墙涂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要求规定,VOC不得高于每升100克。北京市制定的《室内装饰装修涂料安全健康质量评价规则》,对VOC的要求是必须在每升125克以下。

国外发达国家对涂料中VOC含量的限制很严格。以欧盟而言,一类(亚光类)涂料不得高于每升30克,二类(有光类)不得高于每升200克。

涂料国标《-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中VOC含量的定义是:“涂料中总挥发物含量扣减水分含量,即为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一般说来,材料中所含VOC越少,它对人体的危害就越轻微。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细资料大全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28546-2014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基本介绍中文名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主题内容 :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火电厂 定义 :温度为273K 基本介绍,定义,指标体系,标准值,其它规定,监测,标准实施,基本介绍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 16297-1996代替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机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机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品质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定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 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指标体系本标准设定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品质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标准值 6.1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其它规定 7.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 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定,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定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定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监测工况要求 8.3.1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 16157-1996执行。标准实施 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9.2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已部分被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所替代。

在我国现行大气排放标准体系中,对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采取()。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内容很丰富,首先_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桥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T业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佛妒执行 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915—1996《水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 14761.1~14761.7— 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法律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_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_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桥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T业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佛妒执行 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915—1996《水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 14761.1~14761.7— 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_1. 2. 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热行本标准。

_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_

2 引用标准_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_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_3 定义_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_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于空气为基准。_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_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_

3. 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_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请问国家关于二氧化硫的排放标准是什么?

A

在我国现行大气排放标准体系中,对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采取不交叉执行准则。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炼焦炉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水泥厂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1996),恶臭物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1~14761.7—93),摩托车排气执行《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621—93),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主要工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哪些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

颗粒物20 mg/立方米(日均),30 mg/立方米(时均);HCL 50 mg/立方米(日均),60 mg/立方米(时均);SO2 80 mg/立方米(日均),100 mg/立方米(时均)。

NOx 250 mg/立方米(日均),350 mg/立方米(时均);汞0.1 mg/立方米;铅1.0 mg/立方米;二恶英0.1 ngTEQ/立方米。

扩展资料

二氧化硫的主要污染物来源

1、含硫燃料(如煤和石油)的燃烧;

含硫化氢油气井作业中硫化氢的燃烧排放;

2、含硫矿石(特别是含硫较多的有色金属矿石)的冶炼;

3、化工、炼油和硫酸厂等的生产过程。

国内的二氧化硫污染源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硫酸厂尾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硫;

2、有色金属冶炼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硫:如铜、铅、锌、钴、镍、金、银等矿物,都含硫化物,在冶炼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

3、燃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约占75%,我国煤炭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且多为高硫煤,其储量占煤炭总储量的20%~25%。

知网-新排放标准下的硫回收装置技术改造方案

百度百科-二氧化硫污染源

目前,除《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外, 针对我国主要大气污染源,还制定了火电厂、水泥、钢铁烧结、炼钢、 轧钢、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炼焦化学、稀土工业、铝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橡胶制品工业、硫酸工业、硝酸工业、陶瓷工业、 合成革与人造革、平板玻璃、储油库、加油站、饮食业油烟等30余项工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年来,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修订的进程不断加快,其他非燃煤污染源(如石油炼制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正在制订中;《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几项标准正在修订中。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也在不断加严,例如,2011年修订实施的《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成为全球最严的排放标准,新建电厂颗粒物排放标准从1996年的150 mg/m 降低到2003年的50mg/m ,2011年又进一步加严到30mg/m ,重点地区的特别排放限值为20mg/m ; 二氧化硫从1996年的1 200mg/m 降低到2003年的400 mg/m ,2011年又进一步加严到100mg/m , 重点地区的特别排放限值为50mg/m .

氮氧化物从1996年的650mg/m降低到2003年的450mg/m, 2011年又进一步加严到100mg/m ,重点地区的特别排放限值为100mg/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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