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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6条是什么内容_刑法236条的内容是什么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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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3 18:33:38

刑法236条的内容为强奸罪的定罪量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等。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236条第二款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轮奸的判刑标准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私信。

一、对女性轮奸判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如何处罚

《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除了规定了本罪的基本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外,另外设置了本罪的加重构成,其中包括第3项“奸*被拐卖的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立法者没有规定奸*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而是将奸*所拐卖的妇女作为本罪的一种加重情节。

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拐卖妇女并奸*的,这其中存在着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由于该行为人对于拐卖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仅评价其奸*行为,这需要具体分析:在犯罪对象为妇女的情况下,不但要看性行为在实质上是否违背妇女的本意,而且要求一定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相当的方法,也就是仅限于以上的第1种情况,以上的第2种情况尽管在本质上也违背妇女的意志,但是由于其无法该当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拐卖妇女而妇女为了逃脱主动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无从承担刑事责任;在犯罪对象是幼女的情况下,只要是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都属于奸*幼女,如果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否则按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论处。

结合《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来看,轮奸行为属于极其严重的情节之一,因而在对行为人作出处罚的时候,相对来说也是比较重的。此时的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则可以依法对行为人判处死刑。另外,要是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奸的话,按照规定,这样的情况下量刑起点也是10年有期徒刑,若是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的,甚至还可以判处死刑,同时没收个人财产。

**素媛真实事件如果在中国会怎么判决

法律主观:

刑法 236条的内容如下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普通刑罚是三到十年,但是如果有奸*幼女且情节恶劣的,或者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即被定义为幼女。而“素媛”被侵犯时,年仅8岁。在素媛案中,赵某淳犯了奸*幼女的罪行,甚至导致被害人终身残疾,这也已经达到了重伤的级别。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一般不会有轻判的可能了。

关于醉酒的问题我国刑法也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中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虽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而且,这种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的,所以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醉酒后实施强奸行为的,也一样按照强奸罪进行处罚,并不会有像素媛案一样的从轻处罚的结果出现。在我国《刑法》中,这种醉酒指的是生理性的醉酒。

病理性的醉酒则被归结到了精神病的范畴。作为一个神志正常的人,理应知道醉酒的后果。因此,当事人在享受酒精带来的快感的同时,也同样要承担可能因此而带来的后果或者是代价。再者说,喝醉与否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也是同等的,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并没有因为醉酒而减轻。

同时,对于素媛案中的罪犯赵某淳来说,他并不是第一次犯罪,在之前有着17次前科,按照我国《刑法》,是会得到从重处罚的。而且,这里我们还要说明一个问题:从重处罚不等同于加重刑罚。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在《刑法》第65条第1款中就说明了,累犯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与之相反的并不是从轻处罚,而是不从重处罚。加重刑罚是在指数罪并罚的时候,可以在所判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且能够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

综上,倘若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来判定,在同样条件下,罪犯是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惩罚的,起码不会有民起而攻之的局面。但是,在法律层面对凶手的惩罚,只是法院用理性,用法条来衡量伤害的最终结局,也一样不是加诸情感于其中的抱慰。

在这种对比之下,我们也能够看出来,法律虽然是我们维护自己权利,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武器,但是有些时候也存在着局限性和部分的不完善之处。当然,法律是绝对的,是用来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但情理不是。法律也能是为了伤害讨回公道,而不能让伤害不复存在。

任何被法律所宽恕的恶是对法律的一种践踏,这也是在侮辱法律的威严。韩国在此之后,也加快了关于强奸一系列法案的完善,包括不再赦免醉酒作案。

2009年,韩国宣布将儿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从十五年提升到三十年,之后更是提升到了五十年。

2010年,韩国更新了《特定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规定重犯的照片可以向社会公开;2012年,韩国国会正式开始执行“性侵儿童惯犯化学阉割”法案,韩国也因此成为了亚洲首个推行化学阉割的国家;2013年韩国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强奸犯罪最高刑期进一步升级到无期徒刑。

同时不得假释,这对于已经废除死刑的韩国来说已经是最高刑罚。

2019年赵某淳刑满。根据警方对他所做的心理测试,赵某淳的反社会人格高于连环杀手,再次作案的可能性也非常的大,韩国法务部能做的是对其追加100个小时的特别心理治疗,并在其出狱后的7年内强制其佩戴电子脚链。

然而,在法律上来讲,是不能对已犯罪行进行追责的,审判结果即是最终结果。根据韩国现行法律,没有再对他增加期刑的可能。而我们,在同样遇到这样的受害人的时候,要做的也不只是冷眼旁观,而是应该以积极的方式推进政府的改革。

同样,法律人也不应该一味地用冰冷的法条来对待这样的受害人,也应该发挥法律人的力量,用情感和理智来推进法律制度的建设。我们也希望,法律的完善不需要任何人的牺牲,不需要用伤害的代价换来。最后,如果你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不要忘记还有我们律师。

在中国,根据我们国家现在对法官实行的终身追责制,对于法官来说,最安全的做法仍旧是相信自己眼前的证据,不被情感左右。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同样的事件放在中国,绝不会让这场惨案演化成更加惨痛的悲剧。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强奸罪

刑法236条是强奸罪,具体如下:

1、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奸*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3、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对奸*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幼女罪论处。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的目的;

4、客观要件:

(1)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是什么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一的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客观: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分析:刑法第236条:是强奸罪的处罚规定。强奸罪的国家严厉打击的暴力犯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的规定。

刑法第237条:是关于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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