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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刷屏,涉及土地出让金_土地出让收入划归税务征收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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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3 18:34:47

原标题《重磅新规刷屏,涉及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收入大变局?开发商也要受影响?》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一词让该通知一时间成为财经领域热议的话题。

通知指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并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会带来哪些变化?土地出让收入归属是否会发生改变?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第一时间采访多位专家,进行深入探析。

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土地出让收入仍归地方

上述政策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在财政部发布通知后,有观点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可能意味着未来土地出让收入归属发生改变,资金分配格局会发生改变。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财税领域专家一致表示,这种观点是误读。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土地出让收入的归属并未发生改变,只是征收部门发生了改变。原来是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现在是税务部门征收,但这笔收入还是归地方。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则分析,如果土地出让收入的归属和资金分配要发生改变,必须出台新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体制机制,在没有这样的体制机制变化的背景下,不能说土地出让收入的归属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就会发生改变。

刘剑文也指出,未来相关政策落地后,土地出让收入还是归地方,只是征收主体发生了改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注意到,通知明确,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

推动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依赖

为什么要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对此,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现代税费管理的举措。第三次税收征管变革之后将打造统一税费服务平台,协同管理,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统筹财政资源。

刘剑文则向记者分析,目前,我国很多非税收入都已经开始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比如说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也负责征收非税收入。

记者也注意到,仅仅几个月前的2021年3月,财政部发布通知称,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与此同时,也有专家向记者指出,虽然目前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不改变其归属,但从长远看,这项举措还是具有比较深远的影响。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杨畅分析,未来转由“垂直条线”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得中央政府完全掌握地方土地出让收支的具体情况。在短期,由于本年预算安排已经排定,地方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但在长期,会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引导,使得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环节更趋谨慎,推动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征收规范程度将明显提升

对于房地产行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又将产生哪些影响?

对此,杨畅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过去土地出让收入征缴存在弹性空间。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后,按照规定要将土地出让金到账;但具体什么时间到账,到账方式是一次性还是分批次存在协调空间,往往会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财务压力和资金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而未来土地出让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征收的严格程度和规范程度将明显提升,房地产开发商减轻资金压力和财务成本的协调空间可能被压缩。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则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由于土地市场的复杂性和各地土地出让金征收的不透明,过去存在很多“可操作性”空间,土地出让金进入国库的过程有可能被人为干预。

划转后,相关土地交易后,自然资源部门需要提交土地交易情况,税务部门也要审查交易情况和督促房企缴纳土地出让金。据此总结,土地出让金征收主体的变更,规范了土地出让金征收的过程,严肃了土地出让金相关的财政纪律和会计纪律。同时,也使得过去各类不透明、不规范情况减少,进而减少相关金融风险。这恰恰促进了“土地财政”生态圈的健康发展。

严跃进还向记者指出,根据此次征收主体的变化,后续房企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过程中,需要和税务部门接触。具体来看,要了解《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细节、缴款软硬件环境、关注缴款调整和合并等事宜。

全面营改增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法律主观:

以下就是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税税率的相关回答。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 教育费附加 。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 土地增值税 (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 转让房地产 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法律客观:

《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 房屋赠与 ,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7月1日起,河北等7省市土地出让金划归税务部门征收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税务征管土地出让金后,一些城投公司要慌?

6月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原本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以下为《通知》详细内容: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五、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以下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2022年1月1日起,超过8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下称“土地出让金”)不再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征收,而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管将更加规范高效。

国盛证券研究所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杨业伟告诉第一 财经 ,税务征管土地出让金后,将对一些违规获得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城投公司有影响。

此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当地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下称“城投”)发展,会通过城投公司在一级市场购买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然后政府再将这笔土地出让金的绝大部分违规返还给城投公司,这样可以做大城投公司规模便于融资,但资金在政府内部空转。

杨业伟表示,由于市场中存在地方政府为支持城投企业发展向城投企业变相注地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在城投通过一级市场购地后向其返还土地出让金,并借此提升平台融资能力,这种情况会在征缴制度改变后受到限制。

他认为,在土地出让金归税务部门征缴之后,如果政府还需要将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到融资平台,则需要设立合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并需要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协调,这增加了调配难度。因而不规范的土地出让金资金使用状况会因此减少。

2018年省级以下的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地税成为 历史 ,但省级以下税务部门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杨业伟表示,地方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城投公司的通道并未完全封闭,一些合规的补贴返还至少还是可以做的。改由税务征管土地出让金后,只要地方政府有合适的能够入账的支出科目,土地出让金依然有可能返还到城投公司。

“土地集中出让以及出让收入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可能会出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入库的时间节奏不协调的情况,导致地方政府可能阶段性出现资源统筹能力下降的问题,间接影响城投的偿债和市场信用等。对于这种影响,要通过城投转型化解隐性债务的方式避免。”罗志恒说。

中泰证券研究所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周岳撰文分析称,对于通过公开市场“招拍挂”直接拿地的城投公司,由于土地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可能大幅减少政府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城投公司以购地+返还形式“虚增”资产的难度将明显加大。

周岳认为,划转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更加规范,城投公司需要足额、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政府以合规的方式进行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情况下,随着信息透明度的提高,返还节奏势必放缓,对城投公司资金占用时间增加,进而影响流动性。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公布的《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另外,《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根据《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 探索 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

罗志恒强调,这次土地出让金调整为税务征收,主要是征收权而非归属权的变化,是落实2018年机构改革的既定行动,与社保改由税务征收是一个逻辑,总体上并未触动地方政府的实际利益,主要是提高了征管效率,提高了透明度和规范性,同时强化了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协调,有利于提高财政资源的统筹能力。

新华社解读: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日前,一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一时间,“土地出让金退出历史”、“土地市场和房价将被影响”等解读在网络热议。

今年6月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原本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自2021年7月起,在上海等七地先期试点。

按照时间表,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也将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那么,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还有其他相关案例吗 地方土地财政是否终结 针对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相关的热点问题,澎湃新闻就此进行总结及解读。

一、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征管体制集中化。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第四十六条明确: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提到,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因此,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被业内理解为:2018年合并国税与地税机构的改革,完成了税收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2019年完成了非自然资源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包括社会保险费、国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排污权出让收入等均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财综〔2021〕19号文关于2022年完成土地出让收入等自然资源类非税收入征管责任移交税务部门的规定,则为征管体制集中化的收官之笔。

二、为什么要将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认为,直接目的是促进收入征管的成本效率目标、责任目标(使用者对国土资源管理合规与绩效负责)、信息透明。间接目的是为整顿土地财政创造条件。

收入征管的首要原则是成本效率,即以最低成本征集收入。多数情况下,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集中模式可更好地满足这项原则,尤其是降低遵从成本和管理成本。税务部门在收入征管方面的专业化分工优势大、资本投入水平高。

收入征管的责任原则而言,集中模式也具有相对优势。土地使用者对土地所有者负责。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而由中央政府作为代理所有者。在使用者对国有土地的使用行为偏离所有者关切的目标与利益时,责任原则将落空。集中模式可以更好地控制这些行为偏差。

集中征管有利信息透明。非税收入主要分布于各级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很少知情,即便规模巨大的国有土地收入也是如此。收入征管分散化模式使地方政府有能力保持某些关键信息的单向透明,即自己的充分知情和中央政府的充分不知情。而集中模式则助力确保重要信息从地方政府的单向透明,转变为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双向透明,同时也可起到风险监控的作用。

从间接目的而言,也为整顿土地财政创造条件。地方政府的信息不对称优势具有潜在危害性,包括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核算不实和虚增土地出让成本,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允许开发商缓缴缓存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瞒报、虚报和粉饰统计数据。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分散收管模式招致的外部性。

因此,非税收入转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包括土地收入在内的收入征管体制将实现全面的集中化以及信息的双向透明,将为全面整顿土地财政迈出至关紧要的第一步,也能够确保中央政府全面且实时掌握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信息。

三、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还有相关案例吗

有的。

非税收入征管的改革其实有很多,土地出让金征收权的改革只是其中的一个细分内容。

比如,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此外,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相关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换而言之,过去一些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权开始从其他部门陆续转移到税务部门。

房地产领域也有一些内容已经被纳入改革。比如,2021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此次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因此,财政部土地出让金征收权改革,将职权赋予了税务部门,体现了国家职能机关职能体系的转变,有助于增强税务部门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进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的能力。

四、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地方土地财政终结

错误。

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征管体制集中化的一种体现。

征管集中化并不会让地方政府冒损失收入的风险,因为并未改变地方政府高度依赖的土地出让收入归属权与使用权,也未改变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减免;其他非税收入也是如此。简言之,除了将征管责任由原来归属地方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移交中央垂直管理的税务部门外,其他所有方面都未予改变。

五、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能否减少土地财政不规范现象

可以。

收入征管集中化和信息双向透明,为全面整顿土地财政迈出了至关紧要的第一步。

一度滚滚而来的“土地横财”诱发大量浪费性支出。许多地方政府把大额土地收入投入社会回报很低的用途,比如民众极少受惠的政绩工程与形象工程。失败或缺失起码社会回报率的投资项目不仅浪费巨额资源,也诱发大量腐败与寻租。

此外,过去部分城市地方政府也存在土地出让金挪用、截留、挤占等情况。最典型的就是,在土地交易后,部分地方政府部门随意挪用资金,土地出让金没有按正常流程进入国库,引起了很多财务上的风险。

而此次,财政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的实质是征管权力与责任的集中化,即由原本归属地方政府的分权式征管模式转换为中央政府的集权式征管模式。

就土地出让收入而言,集中模式更可能达成收入征管的责任目标原则,即要求国有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与管理者对普遍利益负责,拒斥滥用与误用国土资源谋取狭隘利益。同时,收入征管体制的集中化也是干预的明确信号,即相关信息双向透明,不仅对地方政府透明,也对中央政府透明。

多年来,许多重要的地方财政信息对中央政府几如“黑箱”,与土地财政相关的信息尤其明显,比如地方政府平台、平台债务、地方隐性债务、真实的土地出让收入及其流向。

在财综〔2021〕19号文于2022年得到全面贯彻后,包括土地收入在内的收入征管体制将实现全面的集中化,中央政府将因此具备足够的信息能力推进对土地财政的全面整顿。

六、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对房价有何影响

没有直接影响。

对房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供求关系;二是房地产调控政策。从目前情况看,土地供求关系未在此次通知管控范围内;而房地产调控政策一直没有松动,维持着严格的管控,因此,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对房价没有直接的联系。

8万亿土地出让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释放了什么信号?

新华社北京6月9日消息,日前,一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消息,引来社会关注。一时间,“土地出让金取消”“土地市场和房价将被影响”等解读在网络上被热议。

此次征收划转用意何在?“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

深化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举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实际上,此举主要是为了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举措。”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说。

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划转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正是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正是按照这一路径不断改革。自2019年以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多项非税收入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北京、上海等多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也已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在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首席宏观分析师罗志恒看来,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管效率有望进一步提高,资金透明度、规范性也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提高财政资源的统筹能力。

“近年来,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得到优化,税收征管的信息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是大势所趋,此次划转顺应了这一趋势。”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说。

他表示,税务部门在征税的同时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有利于发挥征税的规模经济效应,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效率,助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根据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工作将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等7地开展试点,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采取先试点后全面实施做法,可更好解决划转中或将遇到的一些问题,以积累经验、顺利推进。”杨志勇说。

在胡怡建看来,这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具有一定专业性。在下一步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强化专业人员的协调与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征收范围、使用、管理等均不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我国财政“四本账”之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统计显示,202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84142亿元,同比增长15.9%。今年前4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383亿元,同比增长35%。

“此次调整的是征收机构,而非土地出让收入的归属权,与社保改由税务征收是一个逻辑。”罗志恒表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仍属于地方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仍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实际上,此次发布通知的第八条已经明确:“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杨志勇说,此次发布的通知并不涉及预算改革,也不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

罗志恒表示,虽然征收划转对土地财政总体上不会带来影响,但由于税务部门征收规范性更强,可更好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征收过程中不规范现象。

根据规定,我国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公共预算分开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农等。去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明确,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一些专家指出,此次将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也有利于更好落实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征收划转将影响房地产市场?

部分自媒体解读认为,税务部门征管土地出让金,将会对土地市场以及房价产生影响。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分析并不准确。

“有人将此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内的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举措联系起来,肯定存在偏颇之处。”杨志勇说。

“这一次土地出让金只是征管部门的改变,其他政策不变,短期内对土地市场和房价基本没有什么影响。”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

在罗志恒看来,房地产市场运行主要取决于土地供应量、货币金融条件和市场需求三大要素,而土地出让收入改由税务征收并不会根本上改变土地供给数量。

“从长远来看,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都要求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罗志恒说,土地出让金不可能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应进一步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稳定的地方税体系。

关于供地与住房这一公众关心的议题,今年已另有改革部署密集推进。

“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已明确“路线图”。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通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土地征收程序,设立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规范征收补偿,规定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等。今年,各地探索控地价、限房价、竞品质的稳地价措施。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相关改革推进下,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国有和民营企业都要发挥功能作用等,都值得关注和期待。

(原题为:《土地出让收入为何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周五发文称,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分析人士指出,将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和统筹财政资源。在这之前, 社会 保险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等多项非税收入已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一直以来,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划定随意性较大,各项收入边界不清,应征未征或乱征问题突出。

以土地出让金为例,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对界面新闻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向开发商承诺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使得公共资源未能实现价值最大化。还有一些地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和企业一起搞投资,不但浪费公共资源,还可能因此背上债务。

2020年全年,地方财政总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达到33.9万亿元,其中,地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约8.4万亿元,占比24.8%。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冯俏彬周六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直播讲座中指出,“十四五”期间(2021年-2025年),我国面临很多重大战略事项,每一项都包含无数内容,比如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以及民生福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财政部门加大支持力度。

“从这一点上看,没有条件和可能性再让各个部门把宝贵的财力分割成不同的块,将包括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源统筹起来,集中财力做大事,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的归属并没有改变,仍将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且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

中国指数研究院认为,本次由税务部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中央强化土地出让收入支持乡村振兴的重要一步,统一管理更有利于推动各地积极落地实施,“十四五”时期,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将在资金的支撑下取得实质性进展。

202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提出要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力度不断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目标到“十四五”期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据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去年9月在公开场合透露的信息,2013年至2018年,我国土地出让收入累计达28万亿元,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土地出让收益是5.4万亿元,土地出让支出用于农业农村资金1.85万亿元,仅占土地出让收益的34.4%,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明显偏低。

此外,税务专家指出,非税收入由于征管主体过多,存在多头收费、多头管理、多头征收等问题,且数据管理分散化,难以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因此,将非税收入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可以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8年6月,国地税合并正式启动,全国省级新税务机构统一挂牌。从此,省一级税务机关不再分国税与地税,统一为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分家24年的税务机关重又合二为一。

2019年1月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 社会 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通知,自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 探索 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通知要求,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

重磅新规刷屏,涉及土地出让金_土地出让收入划归税务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