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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五大法系_中华法系形成于哪个朝代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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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5 09:45:08

世界五大法系分别是: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都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的制定和运用为主,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及其逻辑性,其全部法律内容被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别。

2、英美法系

也叫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根据以往判决的判例逐渐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其内部主要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以英国和美国为主要代表性国家,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3、中华法系

是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制度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开始于秦朝,经过两汉、魏晋,完备于隋唐,以《唐律》为代表,后延续至宋元明清。如今,中华法系已经解体,在中国古代时期,对当时的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家的法制曾产生重要影响。

4、印度法系

是指公元5~7世纪以前的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律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家法律的总称。印度法系主要是宗教法,以婆罗门教法、印度教法为主,以《摩奴法典》最为典型。

5、伊斯兰法系

是中世纪(公元7~9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及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地区法律的总称,也称阿拉伯法系。其内容主要包括《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固有的习惯。

问个有难度一点的问题。关于中国为何不用中国法系?

中华法系已知最早的法典公认为公元前五世纪李悝编订的《法经》,共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以后历代相继承袭和不断发展。公元七世纪的唐律(作为唐律的代表文本是《唐律疏议》)集中国封建法律的大成,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中国在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承袭唐律体系。上述的唐律为代表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订的各国法律构成了中华法系。由于中华法文化在曾长期居于世界的先列,并且影响着东南亚诸国法制文明的发展,以致中华法系被公认为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

中国法系的演变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中国古代法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特色鲜明的传统,而与世界其它法系相区别。伟大而独特的中华法系对世界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古代的东亚及东南亚地区,在有些国家,法律作为中华文明的一部分,对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几乎有着支配性的影响,典型的如日本、朝鲜、越南、琉球等国家和地区。著名民国时期的法律史学家杨鸿烈在其著作《中国法律在东南亚诸国之影响》中对此有相当杰出的论述。杨鸿烈认为“中国法系”就是指“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者,亦如其在本部之法律制度之谓也。”

中华法系已知最早的法典公认为公元前五世纪李悝编订的《法经》,共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以后历代相继承袭和不断发展。公元七世纪的唐律(作为唐律的代表文本是《唐律疏议》)集中国封建法律的大成,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中国在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承袭唐律体系。上述的唐律为代表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订的各国法律构成了中华法系。由于中华法文化在曾长期居于世界的先列,并且影响着东南亚诸国法制文明的发展,以致中华法系被公认为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的价值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中华法系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可以看作是中华法制文明的集中代表。中华法系在漫长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不仅积淀下深厚的法文化底蕴,也表现出了不同历史阶段法制文明的进步,它的惊人的感染力和渗透力,不限于国内,也影响着周边的国家和地区。从唐朝起直至明清,反映中华法系的制度、思想文化,笼罩了朝鲜、越南、日本、琉球等国家和地区,使得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社会风气乃至生活习惯,都带有中华法系的烙印,形成了一个以儒家学说为主导的法文化圈。所以中华法系不仅是中国法文化宝库中的财富,也被世界公认为体现人类社会进步与法制文明的瑰宝。正因为如此,中华法系不仅具有民族性,也具有世界性。真实的历史发展过程,雄辩地说明了中华法系的价值。

2.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理性与智慧的结晶和伟大创造力的体现。它包含了许多跨越时空的合理与民主性的制度因素和丰富的思想资源。中华法系虽然是封建性质的法系,但其主流却是中华悠久文化中的民主性精华,不因其时代久远而淹没其光彩。所谓重塑中华法系,说到底就是将中华法系的优秀成果,有机地融入到现实的法制建设中来。因此重塑不是复旧而是创新,是走中华民族自己的路,同时,也吸收世界优秀的法制文化。清末以来照搬照抄外国法律,不是建设中国本位新法系的可行之道。如果以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固有的中华法系,可以发现其中确有为新时代价值取向的内涵。不仅可以提供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需要的宝贵的思想文化资源和历史借鉴,而且可以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3.中华法系是生成于中国本土上的一个法系,它源远流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世界上曾经出现过许多种法系,但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或者因汇入其他法系而慢慢地消弭,或者因国家的灭亡而灭亡,或者因许多复杂的原因而中断。只有中华法系,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始终不曾中断。这种悠久性、完整性、系统性、典型性,是世界上其他法系所不具备的,是研究东方文明古国法系的最具代表性的范例。

4.中华法系的命运是和古代中国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的存在与持续发展是中华法系的强大支持力量,而中华法系又对国家的稳定与兴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譬如,中华法系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发展,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调整基于国情民风而形成的民族文化心态,构建体现民族特性和文化特征的制度与措施,确立政令畅通的严谨管理体制与吏治机制,实现以礼为主导的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与社会控制工程,等等,都是统一多民族的中华帝国的强盛之由。由此可见,中华法系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是偶然的。

中华法系的影响范围范围,学者们则一致认为它涵盖了日本、朝鲜、越南、琉球等相邻的国家和地区。学者们认为中华法系的形成,一是与中国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有关,二是与农业经济为主要经济结构的生产方式有关,三是与宗法制的长期统治所造成的家族主义和伦理关系有关,四是与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影响有关。

10也有的学者从经济、政治、思想三个方面考察了中华法系的形成原因,认为中华法系涵盖的国家经济上都是农耕经济,政治上都是世俗的国家政权,思想上都以世俗思想为国家的主要思想而非宗教思想。

11还有的学者提出,除了特殊的环境、儒家学说之外,认为移民和留学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造就了法律移植人才,而汉语又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提供了传播媒介和语言文化条件。

中华法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中国关于法学的研究从夏商周就已存在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系,法学界把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并称为四大法系。

四大法系

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并称为四大法系。

清末西方文化侵略

中华法系的消亡是一百多年的事情,也就是清末西方文化侵略的时候,中国法律人摒弃传统法律体系,全面西化,借鉴欧美、德法等国法律体系。

法德法系

现今的中国法系是属于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广泛借西方其他国家法律原则、法规、要素、立法技巧等,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片面的说法

综上,中国法学学美国法律制度,这一说法是片面的,有错误的。

公务员考试中两个不会的法律题目

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中华法系具备的基本特点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 的强 烈影 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 的强 制力 ,确认父权 、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西方 国 家 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⑤ 诸法合体 ,行政机关兼 理司法 。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 帝所左右 ,或 受 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经历了哪三个阶段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

夏商周三代的法律用来命名的是

中国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经验的积累.自夏朝开始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制的发展.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以后,又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不断发展.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并为《武德律》以及以后的《永徽律疏》所继受.

《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行.其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着影响.

其一,义疏被后世径直沿用.五代后梁太祖时,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旧;后周世宗时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当时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旧典;甚至到显德年间《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编成,仍然是“与律疏、令、式通行”,义疏并未废除.宋代建隆年间制订《宋刑统》,鉴于《大周刑统》未能遍引《唐律》之义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从而使《宋刑统》成为《永徽律疏》的翻版.窦仪在《进刑统表》中所说的“旧(指《大周刑统》)疏议节略,今悉备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据《金史·刑法志》说:“历代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厥,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则唐律之义疏,经宋而再传于金.明代置元代之后,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条文,义疏也多本于唐.清沿明制,《清史稿·刑法志》记曰:“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辞简意赅,容致舛讹,于每篇正文后,增用总注,疏解律义.”当然,这已经是新的“义疏”了.

其二,义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后周的《大周刑统》,据载:“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于令,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这个“朱字训释”,就是新的义疏.《宋刑统》仿照此法,也增加“释曰”条目训释难解者及需参见者.至于《清律》的“总注”,实亦此类也.

总之,由唐代首创的义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之季世.道理在于义疏是使律文具体化、细密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有力保证.而实际上,律文必须是“辞简义赅”的,这就是使疏解成为经常的、当然的要求.《唐律》义疏的得力之处正在这里.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变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现象存在.

《永徽律疏》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内容经过长期发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内容,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元代人在《永徽律疏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即对唐律的修改,随意乘除增删不是有过就是不及,都将影响其完整性、严密性.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到四方,是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轶失,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夏商周三代的法律用来命名的是刑。

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理论奠基,初步建立,体系成熟,制度完备。

(一)先秦: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

先秦作为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阶段,中华法系的基本法律理念以及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初步形成。夏商周三代,属于中华文化思想风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华基本法律理念形成的关键时期。

夏商时期,天命神权思想流行。夏商法律也呈现遵从天命、“代行天罚”的特点。“违反天命”“不遵天命”成为商朝法律中的重要罪名。重大案件审理,也常常借助占卜方式确定。西周政权建立后,需要新的思想理论。

周人的智慧在于,既保持天命神权的基本理论,又根据自身的政治需要,赋予“天命”以新的内涵,以解决周朝统治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周人的新思想就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理论。

西周统治者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坚持“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形成“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主张重视德治,慎重刑罚。中华法系所具有的人文精神以及德法共治、民本思想,均源起于周人的“以德配天”理论。

(二)秦汉魏晋南北朝:中华法系初步建立。

秦汉魏晋南北朝作为中华法系的初建阶段,中华法系的核心理念与主体制度逐渐发展、定型。自秦帝国建立到西汉中期90年左右的时间,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指导思想的重要探索期。

这一时期,就治国理政指导思想的理论探索与政治实践而言,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秦朝“以法为本”,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实施国家治理。

第二阶段:汉初“无为而治”。西汉初年,统治者接受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废弃“以法为本”的指导思想,转而采用道家“黄老学说”,推行“无为而治”的统治方针。

第三阶段:汉中期开始“独尊儒术”。汉武帝时,“无为而治”已不再适应国家治理需要,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再次作重大调整,代“黄老学说”而起者,是经过董仲舒充实改造的儒家学说。

汉中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在正统儒学指导下,传统法律经历了“儒家化”过程。中华法系的一些重要制度,在这一时期创制建立、修订发展,并在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步成型,既丰富了中华法系的思想内涵,也为中华法系的成熟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隋唐:中华法系的成熟。

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全面成熟。隋唐是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一次大的社会动荡、南北分裂后的统一政权。统一的政权,需要统一的思想,也需要统一的法律。唐初统治者致力于实现理论统一与法律统一两大目标。

唐贞观、永徽年间,朝廷做了两件大事。其一,考订《五经》,编纂《五经正义》;其二,修改法律,制定《唐律疏议》。前者为统一理论,确立国家主流思想;后者为编纂法典,确立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制度。

《五经正义》的编纂与颁行,既标志着儒家学说的内部统一,也标志着儒家理论重回正统官学、主流思想的地位。

《唐律疏议》的制定与实施,完成了以《诗》《书》《易》《礼》《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思想对于法律规范的改造,完成了社会主流价值对于国家法典的实质性融入,促使中华文化精神与法律制度深度融合,代表着中华法系的成熟。

作为成熟形态的唐代法律,对东亚、东南亚各国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8世纪至14世纪,日本的《大宝律》《养老律》,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刑书》《国朝刑律》等基本法典,从内容到形式,从概念到原则,多直接移植“唐律”。

(四)宋元明清:中华法系在发展中完备。

宋代社会的发展,从三个方向推动着中华法系新的进步。其一,商品经济萌芽,经济交往加速,促使与所有权、财产交易、契约合同、违约责任等相关联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完善。

其二,农民对于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促使人口流动性增加。在理学家的倡导下,国家统治者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家族组织、家法族规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其三,中医技术的发展,强化了对于人体构造的了解,提升了对于人体伤害案件的医疗分析能力,以《洗冤集录》为代表的法医著作的问世及应用,使得中华法系的法医学达到当时世界最高水平。

明清两代对于中华法系的主要贡献在于:根据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新需求,全面强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大一统”格局,维护中央集权,建立系统的职官管理法律制度,整体上推动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备。

世界五大法系_中华法系形成于哪个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