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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出让金的法律法规_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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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5 09:52:01

法律主观:

我国 土地出让金 缴纳规定是: 1、个人住房 土地使用权转让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 经济适用房 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 拆迁 安置房 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第一条标准执行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土地转让金怎么收取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的通知称,严禁地方政府举债储备土地,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分析师认为,此举旨在进一步控制隐性债务,约束地方城投企业拿地行为。

今年以来,受到楼市持续低迷影响,土地出让收入出现明显下滑。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1-8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3704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8.5%。与此同时,国企和地方城投平台拿地的现象明显增加。

中国指数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百强房企拿地中,国企数量为37家,2021年上升至58家,进入2022年后,这一数量进一步上升至79家。克而瑞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自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实行土地出让“两集中”( 集中发布出让公告、集中组织出让活动)的22个重点城市出让的近四成地块由地方城投公司获取,其底价拿地的金额占比达到近八成。

项目开发慢、入市率低,地方城投平台拿地意愿下降

申万宏源首席债券分析师孟祥娟在一篇研究报告中指出,财政部此举主要是为了挤压财政泡沫,严控隐性债务,这一政策对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国企影响较小,主要是对以兜底为主的城投拿地行为及举债拿地行为进行约束。

天风证券固守首席分析师孙彬彬表示,在土地市场不景气时,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城投公司购地盘活土地市场,但没有实际用途、实际项目或者城投没有开发能力长期不开发土地,当期的土地出让收入却形成增量,后续地方政府可能通过其他形式将这部分收入返还城投,形成收入空转,从而虚增财政收入。

审计署曾披露,全国审计机关2014年开展的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发现,存在通过收入空转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1400多亿元的现象。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界面新闻称,一些地方国企拿地实际上就是一个“走账”的过程,财政部此时出台这一要求,说明虽然当前地方财政压力较大,但对以国企名义拿地来变相做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做法依然不可容忍。

财政部在发给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的通知中称,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巧立名目虚增财政收入,弥补财政收入缺口。进一步规范地方事业单位债务管控,建立严格的举债审批制度,禁止新增各类隐性债务,切实防范事业单位债务风险。文件还要求,加强对属地虚增财政收入的监测,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

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数据,全国范围内仅有约20%的城投公司具备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验和能力。该研究院抽样调查发现,2021年第二、三批次所有广州城投托底的地块均未开盘入市,甚至几乎尚未有项目进入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城投托底拿地的背后,不是为了从项目开发中获利,而是出于稳定土地收入的考虑。

从公开信息来看,不少拿地的城投企业的确存在开工迟缓、开发意愿和经验不足的问题。比如,据克而瑞统计,在2021年第一批成交地块中,规模房企拿地开工率高达61%,而平台类公司拿地开工率仅23%。

孟祥娟进一步表示,对于城投拿地占比较高的地区,需关注其后续土地市场景气度及城投债务到期压力。对于非税收入及土地出让收入占比较高的地区,需关注土地出让金虚增水分挤出后地区财政表现及支出情况。

据申万宏源证券统计,2022年上半年,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山东省等6省的城投拿地比例较高,分别为32.21%、31.16%、24.84%、24.01%、21.21%,均在20%以上。从土地依赖度来看,2021年,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比低于70%,且土地出让金收入超过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90%的省级行政区有5个,分别为湖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四川省、安徽省,其中湖南省土地收入占比最高,达110.91%。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政部对国企购地加强监管的同时,从实际市场动向来看,国企和城投企业自身的拿地意愿也在下降。

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在今年已完成第三批次供地的13个城市中,央(国)企+混合所有制企业总投资金额由一、二批次的约1950亿元降至三批次的约1450亿元,投资金额占比更是由一、二批次的超过50%下降至三批次的37%。

克而瑞表示,在目前大部分城市楼市不及预期的情况下,居民购买意愿不足,对于城投类公司来说,在项目开发能力、运营能力都不及规模房企的情况下,实现快速去化的难度可谓“更上一层楼”,这是目前城投类公司托底意愿持续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

出让金分期缴纳能否办理登记手续

1.委托土地估价机构的按评估价的40%收取;

2.成交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按成交价的40%收取,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全部地价的40%收取;

3.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是: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土地按照地价的30%收取,之后取得的按照60%收取,另外对于划拨商品转让金按照10%来收取,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土地出让金的分类与计算: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例如上海北京东路71号地块面积为2.38 万平方米,有20多家单位和1000多户居民,新加坡长立国际开发公司与上海黄浦资产经营公司以460万美元的毛地价获得50年的使用权,并投资5300 万美元。旧区的动迁和市政配套费用一般要占到熟地总价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出让金分期缴纳能办理登记手续。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分期缴纳的可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但是必须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才能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后所付的金额,一般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受让人)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021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地、州、盟)、县(市、旗)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并将其中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上述两个比例确定后,分别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发布。

第五条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应分别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足额划缴及使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六条 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一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用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等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级国库。

从土地出让金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对应所在城镇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编报、汇总、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外,可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于违反规定的,除通报外,对提取比例不足的,负责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账;对于违反专账管理的,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的,除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外,应将超出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收回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划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法律主观:

(一)、原 划拨土地使用权 使用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按照原批准用途办理出让手续,非经营性用地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备案评估地价,下同)减去原用途的现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房改房、 经济适用房 上市交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10%。

4、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最高可出让年期办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40年;工业、综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二)、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非经营性用地协议 出让土地使用权 的,熟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50%。

2、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成交价缴纳出让金。缴交标准为:熟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50%。 (三)、土地使用者经取得规划部门和出让方同意,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 合同变更协议 ,并按下列标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现时非经营性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相应调整,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5%;改变为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0%。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并不得低于差额的35%。

3、原批准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

4、改变用途后出让年限按新用途最高可出让年期核算,出让时间起点为第一次签订出让合同之日。 (四)、土地使用者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工业用地不补交出让金。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商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职责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

根据规定,土地划拨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是土地无偿拨用,跟土地出让是有很大区别的,土地出让是有偿的,是需要交土地出让金的。一、划拨土地是什么?其实,土地划拨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是土地无偿拨用。土地使用权划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而划拨土地的房子就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子。

二、划拨土地的房子能上市交易吗?只要划拨土地建房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通常情况下,土地属于划拨方式的房子在第一次上市交易时,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出让金怎么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存量房屋转让后改变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金额、服务业等用地的,受让方须向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是按照土地等级、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来确定的,它相当于外商投资企业5年的土地使用费,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面积x5年土地使用费X容积率系数。其中,容积率系数在1.8以内(包括1.8)的,按100%计算;超过l.8的部分,按50%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面积(20)X5年土地使用费(二级土地住宅为每年100元、平方米)X容积率系数。如果原出让土地并不改变用途的,则毋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客观:

划拨土地出让金怎么算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包括哪些内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 土地出让金 ”)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 土地出让 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 抵押 、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 定金 (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 清算 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 1、补偿性支出 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 费。 拆迁 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2、开发性支出。 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 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 银行贷款利息 。 第八条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第九条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 招标 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 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0、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 工资 和酬金。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其中,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财政部;年度预算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年度决算应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 法规 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金收支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收入。 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款,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 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结转后本科目的收方余额。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付方。

2、合同预收款。 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 保证金 )等,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

3、暂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金资金运用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支出。 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二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 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

2、暂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暂付款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 第十七条土地出让金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即: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时记收方,提取时记付方。 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财政部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上缴土地出让金本来就是为了能够让政府更好地规划土地的使用,可是,公民依法上缴的这些土地出让金不是个人所有的,每一笔土地出让金的存入和提取都会有相应的凭证。虽然土地出让金属于国有财产,但是该笔国有财产一般都是各地的国土部门又流入到社会公共事业当中使用的。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如下:

1、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上上述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如果有异议,可以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需要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关土地出让金的法律法规_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