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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哪些荣誉勋章?_共和国勋章一枚值多少钱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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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5 09:57:36

勋章为国家授予有功勋人员的荣誉证章。一般用金属制成,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国家主席授予。

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并颁发条例,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分别授予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勋章各分一、二、三级。

八一勋章

八一勋章是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分三级。一级授予当时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当时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红1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红2方面军或红4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陕北红军或红军第25军以及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或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

独立自由勋章是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分三级。一级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或在中国***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当时旅级、团级和相当于旅级、团级的干部。三级授予当时营级、连级和相当于营级、连级的干部。

解放勋章

解放勋章是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分三级。一级授予当时军级和相当于军级以上的干部。二级授予当时师级和相当于师级的干部。三级授予当时团级、营级和相当于团级、营级的干部。对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包括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在内),根据功绩大小,分别授予一级、二级、三级勋章。

功勋荣誉章

功勋荣誉章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的荣誉证章。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决定为表彰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干部的历史功绩,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功勋荣誉章分三种: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两级)、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功勋荣誉章获得者享有参加重大节日集会和阅兵、被邀请观看军事演习、被优先聘请荣誉职务、发给定额荣誉金等待遇。

红星国勋荣誉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简称“红星功勋荣誉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的荣誉证章。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两级。一级授予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二级授予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胜利功勋荣誉章

胜利功勋荣誉章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的荣誉证章。

独立功勋荣誉章

独立功勋荣誉章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的荣誉证章。

共和国勋章有哪些福利

被授予共和国勋章的杰出人士,享有的待遇主要是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三条: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第十条: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第十一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

扩展资料:

关于勋章的授予,草案初次审稿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二审稿则对授予外国人的勋章规定专门的名称,指出: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考虑到对外交往的需要,二审稿还增加一款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2015年12月21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获得共和国勋章的杰出人士,可以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国家和社会也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其卓越功绩和杰出事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条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

第十一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二条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杰出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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