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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_当兵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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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5 10:01:25

法律分析

1.男兵: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年满17至22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7至24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

2. 女兵: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22周岁。

3. 体检标准:外科、内科、耳鼻咽喉科眼科等各项要求。男性青年高中应届毕业生需要年满十七周岁;高中以上毕业文凭需要达到年龄在十八到二十一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年龄可以放宽到二十二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年龄可以放宽到二十四周岁。女生参军入伍年龄要求,高中应届毕业生需要达到十七到十九周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的年龄可以放宽到二十二周岁。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四十九、 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此外,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八章章名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十章章名修改为“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等院校”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第三十条中的“军事院校”修改为“军队院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级中学”修改为“普通高中”;第四十五条中的“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修改为“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在中国当兵要具备什么条件?

男兵应征报名对象要达到这些要求: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8至24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

身体要求:

《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摘要》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二)舒张压≥60 mmHg,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当兵条件:

1、对象和范围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政治条件纹身刺字带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有碍军容的。有不良行为的,都不能被征集入伍。

3、身体条件男青年不低于1.62米,女青年不低于1.60米。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当兵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报考军事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学历要求:报考军事院校大中专层次的考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及服现役满一年以上的优秀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士兵,报考军事院校研究生,必须具有大学学历。

2. 年龄要求:地方高中毕业生年龄为20周岁以下,初中毕业生在16周岁以下,均截止到当年9月1日;部队士兵老战士在22周岁以下,个别可放宽到达23周岁;报考硕士研究生,部队考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地方考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 婚否要求:报考本科以下层次的考生,均须未婚;报考研究生婚否不限。

二、政治条件

考生政治审查标准,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报考军队机要院校(专业)的考生,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条件”的规定执行。

概括而言,即必须热爱中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事业。

招生人员必须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其是否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部队工作,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

当兵体检要求什么条件

可以, 征集的青年为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 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 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年满17至19岁。大专为23岁。征兵办负责人提到了关于对入伍青年仪容的要求——有染发、纹眉、纹身、打鼻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该 负责人强调,军队是特殊机构,有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军容风纪上,要保持军人的严肃性。 直接成为士官的条件: 招收士官的对象,必须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条件是: (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 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第二章 外科项目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下列情形合格:(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第三章 内科项目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二)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虽然2009年度征兵工作明确优先征集学历高者以及应届毕业生入伍。但你也有机会。本科生年龄放宽到24岁,同时全面面向社会征集女兵。

2009年度征兵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术,下同)学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 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9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征兵年龄男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高职(专科)和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年龄参照男兵征集年龄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2009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09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2009年度征兵工作的另一大变化就是首次面向社会普遍征集女兵。征集对象由过去单纯的普通应届高中毕业生,调整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报名方式由过去推荐报名,调整为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入伍条件由过去体检、政审合格择优定兵,调整为量化评价,根据身体、文化、形象、气质、年龄、政治面貌等全面素质的综合情况择优定兵.

现在当兵的要求是什么

法律主观:

1、政治条件: 纹身刺字带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有碍军容的;被判处过徒刑、 拘役 和 管制 ,被依法 劳动教养 、少年管教或者在单位被开除公职、厂籍、学籍,以及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有流氓、卖*、 嫖娼 、吸毒、 盗窃 、 抢劫 、诈骗行为的,都不能被征集入伍。

2、身体条件: 男青年不低于1.62米,女青年不低于1.60米; 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对身高符合标准,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特勤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视力不低于4.8,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

3、年龄条件: 兵役 法规 定,应征服现役男青年年龄为2005年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5年满18岁至19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队年满17岁的女青年、2005年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和年满23岁的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入伍。

4、对象和范围: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两款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境)或者升学。

当兵需要什么条件。

当兵需要满足最低的文化程度是初中以上文化。在年龄方面,要求17到22周岁,在体重方面,不能胖于正常体重的25%,不能偏低于正常体重15%,男孩身高要在162CM以上,视力左眼不低于4.5,右眼不低于4.7。当兵在当代中国是指服兵役。在现代中国是指去国家里成为兵的身份。全民兵役,一大部分入伍,进行服役,时间为两年。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0mmol/L的,合格。(一)男性:17.5≤BMI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7;(二)女性:17≤BMI4。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5%,合格。(BMI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年龄:参军的年龄还有限制。男青年为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对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只要本人自愿参军的,可放宽到23岁。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满17岁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

身体方面: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外 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线、精索静脉曲线,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悄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8—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现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第二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虽前牙轻度反合,无其它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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