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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不足三家” 如何谈?_邀请招标不足三家怎么办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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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7 09:31:45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因被邀请供应商资质不够或提供产品、技术参数与采购人要求不符,而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者不足三家的情况;或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谈判,却只有两家或一家供应商提交谈判响应文件。这时怎么办?是继续谈判下去,还是宣布谈判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对此没有明确要求,各地操作也有所不同。

必须重新谈判

法律虽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参照法律的其他类似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把“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作为废标的条件之一,然后又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废标后的处理办法: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完全可参照《政府采购法》有关公开招标的规定。”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志国说。刘志国认为,这样做,首先比较稳妥,因为毕竟能够从法律上找到依据;其次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供应商投诉。虽然重新谈判可能会浪费谈判成本,延长采购时间,但刘志国坚持认为,即使这样也不应去触碰法律的空白。

报监管部门审批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一般都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用户需要比较紧急,采购时间很紧。“遇到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情况,我们一般不会立即做出不再继续谈判的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李喜洲说,“因为重新组织谈判,采购时间大量增加,不符合采购单位的需求,也有违竞争性谈判的初衷。”

遇到这种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会立即与监管部门进行汇报与沟通,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果监管部门同意继续谈判,采购中心就会组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执行接下来的程序。与此同时,采购人也会被要求立即补写一个报告公函递交给监管部门,履行必须执行的手续。

视情况而定与上述两种方法相比,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又有所不同。他们采取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方法。

如果是限额标准以上,由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或者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采购中心要把情况上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定夺是否继续谈判;如果在征求采购人的意见之后,发现其对剩下的两家供应商都不甚满意,那就不再继续谈;如果是金额比较小,时间比较紧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也未持异议的,可与剩下两家供应商继续谈判。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表示:“最后一种方法的依据是,虽然响应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是实际竞争已经存在,结合采购人的意见,继续谈判仍然能够达成采购初衷,节省了时间,也节约了成本。”

当然,此时仅限于供应商是两家的情况,如果只剩一家,显然没有继续谈判的必要。尹存月解释:“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谈判供应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竞争过程。此时,有效竞争已存在。但这仅仅是对供应商的阶段性肯定,如果没有谈判过程的相互博弈,必然无法保证充分竞争,也无法体现“谈判”的宗旨。”继续谈或转方式

与江苏灵活的做法相比,上海的做法则相对简单。如果第一次发出竞争性谈判公告之后,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发出第二次公告。如果第二次公告之后,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采购中心将进行“处理”;如果还剩两家供应商,就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如果还剩一家,就直接转变采购方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还有一点就是,如果在第二次发出谈判公告后,实质响应供应商仍不足三家,上海市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用上报监管部门审批,而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评论保证竞争 严格执法

国际上的竞争性谈判没有必须三家供应商参与之说。一般是只要保证了足够数量的供应商,能够形成有效竞争,谈判就可进行。也就是说,如果供应商不足三家仍然继续谈判,是符合国际规则的。需要注意的是,三家供应商未必是有效竞争的保证。在实际工作中,“陪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就算只剩下两家,能够保证竞争是纯粹的、有效的,就体现了竞争性谈判的作用。

另外,关于是否要通过监管部门审批的问题,各地采购代理机构也一直很挠头。有观点认为,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向监管部门进行行政授权。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如果进行审批,还有可能违法。但也存在着反对意见。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既然《政府采购法》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督审查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对此问题,各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报监管部门审批,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采购行为规范运作。

总之,各地情况不同,具体处理措施也必然存在差别,规范不宜搞“一刀切”。但是,保证有效竞争和严格执法却是任何情况、任何地方必须首先遵守的规则。

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要重新招标吗

“为提高采购效率和保护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的利益,在征求采购人意见的基础上,可采取对有2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供应商按低价原则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遵照执行。”牡丹江市采购中心在一次自动化办公设备邀请招标中,只有两家供应商作出了实质性响应,遂向牡丹江市政府采购办提出请示,得到了这样的批示。在内蒙古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看来,如果信息的公开性及招标文件都没问题,而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还是不足三家,竞争性谈判还是要照旧进行。“谈判小组和竞争性谈判小组的专家都是在标前由采购中心组织的。组织后就要封闭,如果等着再组织,这么多专家封闭上7天8天的,由谁来养活!”据了解,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介绍,操作中,她们是视情况而定:如果是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后,供应商来投标,而只有两家合格的,她们就向监管部门打报告,得到批示后,再继续进行;如果是由采购人邀请供应商投标而不足3家的,她们就坚决作流标处理。亟待完善“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中,难免出现‘只有两家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与’的情况,在依据法律作废标处理后,用相同方式再次采购又只有两家参与,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请示——是废标还是就在两家中进行?此时,按照法律‘三家以上’的规定,只能再次废标,否则将招致投诉。但这样下去何时才能采到采购人需要的项目呢。”广州市政府采购处处长袁晓伟说。无独有偶,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黄卫也认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的投诉亟需法律完善。刘恒斌认可“不足三家”仍然进行合理的同时,也提出了采购方式的审批及监管的重要性:采购方式直接决定着采购结果。有些不适宜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就不该用;很多时候“不足三家”也是“指定品牌”导致的结果,汽车协议供货就是典型,如有些采购人就要买帕萨特,内蒙就只有1家帕萨特经销商,“怎么可能有3家以上的投标人呢?而且,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同一品牌多家代理商只能以一家计算,那么,即便有多家代理商前来投标,也还是只能算一个投标人。指定品牌后,实际上就变成了单一来源采购。”

“不足三家”该如何处理

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是不需要重新招标的,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为在招标截止前未满三个投标人是需要重新招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现象。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不论是政府采购工作者,还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大部分人都认为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就应该废标,打开各地政府采购中心的网站,也不难发现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的结果公告。不足三家情况有异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法定日期及程序进行公告后,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到投标截止时间止,购买标书供应商不足三家;二、购买标书供应商超过三家,但是到投标截止时间止,不足三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三、购买标书供应商超过三家,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是在评标期间,其中几家供应商的专业条件或实质性内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而使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不应该是必然废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导致废标,无形中增加了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下降,另外也增加了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成本,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性。如果一次招标不足三家就废标,那么第二次第三次再招标还是不足三家怎么处理,这样一废再废,该如何收尾呢。是否必须“三家以上”采购才能进行呢?不足3家就废标的规定合不合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此给出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处理时遵循两条原则: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此条款作为政府采购过程中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最新处理办法,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此条款执行,而不是一遇到不足三家的情形就废标,造成多方的精力、财力的损失。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此款规定执行。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在政府采购开标评标过程中,最重要的当属评标委员会了,他们有决定权,评标结果也是由评标委员会来确定的,但是他们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集中采购机构是开评标现场的组织、协调者,应引导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操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开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按照法规就相关问题进行处理。不论是在投标截止时间止还是在评标期间发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集中采购机构已经事先组成了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机构应首先征求采购人是否取消采购任务的意见,若取消采购任务,应书面来函告知集中采购机构,若采购任务不能取消,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就招标文件是否具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得出“废标”或是“转变采购方式”的结论,形成书面的评标委员会意见。转变采购方式 如果经评标委员会论证得出“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可以转变采购方式”的结论,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向财政厅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并附评标委员会意见及法定媒体公告记录,由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第一种情况进行处理。由主管部门批准后,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其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废标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有以下两种情形可作废标处理:

一、采购人决定取消采购任务,应书面来函告知集中采购机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二、评标委员会论证得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是招标公告及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作废标处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组织招标。需注意的问题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按照上述规范转变采购方式的过程中,有可能遭到采购人或供应商反对,更有甚者在项目结束后对此进行质疑。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的采购人或供应商是由其各自单位进行授权的代表,往往缺乏对此操作依据的了解,并对转变后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不够了解,对是否有损自己的利益存在疑虑,且没有足够的临场决定权力。对此,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事先声明,提前让采购人及供应商认同,事先了解并作好相关准备,以保证开评标过程的顺利进行。

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怎么办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常会出现采购项目竞争不充分,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此类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分析。

案例回放

某市某医院公开招标采购医疗设备若干台,到投标截止时间,有3家供应商参与竞标,在评标过程中,有2家供应商因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剩1家。采购人认为,该设备为院方急需使用,如果重新招标,需要相当长的采购周期,院方难以承担重新招标的时间损失,于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建议现场改变采购方式来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申请报告中,采购人会同专家评审小组对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最终由专家评委会出具综合意见。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财政部18号令 )第四十三条规定,同意采购人意见,现场将采购方式更改为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方和剩余的这家供应商经过谈判,每台设备又让利2000元,最终以14.7万元/台成交。

案例思考

一般来说,采购项目有效投标不足3个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投标时间截止时不足3家供应商。二是评标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足3家。本案例处理的是第二种情形,作为个案,其处理方式应是合理合法,但并不代表具有普遍性。

当前,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实际操作中,对于开标前供应商不足3家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般习惯于参照《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执行。这种习惯使问题处理变成了一个单选项:只要投标时间截止时供应商不足3家,就要求采购人宣布废标后再重新组织招标,而忽视了《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还有更改采购方式的处理规定。

在本案中,2家不合格供应商因种种原因作了合格供应商的 陪衬 , 凑足 了开标的条件,然后发生了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情况。但假设到投标时间截止时只有1家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又该如何处理呢

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相关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不管是投标截止时间结束时或是评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均属于法定废标情形,只能宣布废标,而不能再继续进行评标活动。至于废标以后的做法,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可以选择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更改采购方式。并且,更改采购方式的处理也有两种选择,一是按照更改的采购方式重新发布采购文件,然后进入相关的采购程序。二是现场按照更改后的采购方式直接和到场或剩余的合格供应商进行谈判询价。很明显,前者需要另外增加一定的采购时间,并且面临着不确定的供应商;后者可提高采购效率,能尽快完成采购任务。如何选择,需要视每个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分别对待。

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角度出发,如果采购项目经专家评审小组审查,符合下列2个条件,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是现场更改采购方式后,采购人继续和到场或剩余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询价。

一是依据财政部18号令中有关规定,重点分析招标文件有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无问题后进行下一步,否则采购人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二是审查采购项目的.投标是否有竞争性。笔者认为:衡量是否具有竞争性的标准不仅仅表现在投标人数量上,还应该表现在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上。比如公开招标只有一次报价机会,只要不是串标陪标,投标人在不知道有多少竞争对手参与,也不知道哪个投标文件会被否决的情况下,报出的价格都应该是深思熟虑、利润合理的,本身就具有竞争性,也就是说,虽然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但并没有使得投标缺乏竞争,实际上依然符合公开招标的竞争性原则。

延伸阅读: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处理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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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标不足三家能不能开标

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是不需要重新招标的,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为: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未满三个投标人。因为没有对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数量相关任何规定,那么自然也就不能因此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只有在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才可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

一、投标报名费收取是否合理

1、是信用抵押手续费 俗称的保证金 这个是为了有人恶意报价而收取的,这部分费用如果竞标结束没有中标会退的。但是如果恶意投标,保证金就会被没收。一般应用于数额较大的招标会。

2、是投标资格费用,就是通常的进场费,这个是每个单位都收取的,而且投标结束后不退。最后退不退取决于收费的性质和提前的约定。

二、投标报价的选择目标

由于投标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条件不同,出于不同目的需要,对同一招标项目,可以有不同投标报价目标的选择。

(一)生存型。投标报价是以克服企业生存危机为目标,争取中标可以不考虑种种利益原则。

(二)补偿型。投标报价是以补偿企业任务不足,以追求边际效益为目标。对工程设备投标表现较大热情,以亏损为代价的低报价,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但受生产能力的限制,只宜在较小的招标项目考虑。

(三)盈利型。投标报价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实现最佳盈利为目标,投标单位对效益无吸引力的项目热情不高,对盈利大的项目充满自信,也不太注重对竞争对手的动机分析和对策研究。

三、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怎么办

1、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是不需要重新招标的,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为: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未满三个投标人。

2、因为没有对开标后经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数量相关任何规定,那么自然也就不能因此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3、只有在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才可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二次招标仍不足三家怎么办

法律分析: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 标。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 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按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公开招标而言不足三家是不能开标的。但对邀请招标或以工代账而言,不足三家也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次招标仍不足三家重新招标,具体指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招标失败后依法对招标项目进行重新招标。具体如下:

1、不足三家投标人投标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足三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应停止开标,重新招标;

2、经评审,有效标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否决全部投标,重新招标;

3、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4)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竞争性谈判“不足三家” 如何谈?_邀请招标不足三家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