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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_河北宅基地6大重要变化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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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7 09:32:5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村镇建设的需要,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县城和设镇建制的镇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村镇建设要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地可用的,尽量利用坡地、薄地。要积极改造旧村镇,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内空闲地。第四条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挖沙、挖坑、卖土、烧砖瓦等。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第二章规则第五条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规划要按照《条例》和国家建委、农委印发的《村镇规划原则》要求进行,合理确定村镇用地范围,安排好社员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

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制订村镇规划。第六条村镇内各项建设用地应有合理比例。集镇和公社驻地,社员宅基地用地面积应占村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道路和绿化占百分之十五左右;一般村庄社员宅基地用地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占百分之十五左右,道路和绿化占百分之十五左右。第七条一般村庄的规划由生产大队制订,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异地建新村和集镇(包括公社驻地)的规划,由公社组织大队共同制订,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地区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如需修改,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社员宅基地第八条经批准分给社员的宅基地归社员长期使用,要保障社员的使用权,不得随意变动,但要服从国家征用和集体规划的需要。由于国家征用和集体规划而引起的居住困难和地上附着物受到的损失,国家和集体要给予合理安置和补偿。第九条社员建房用地限额: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地方,每户控制在二分五厘以内;一般地方控制在三分以内;沿海、坝上一些地多人少的地方,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分五厘。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限额,结合当地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情况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第十条农村社员,回原籍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到他地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和军人,建房需要宅基地,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应向生产队交纳占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按二至四年的年产值(占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以下同)计算。第十一条有的社员原宅基地较大,可以满足建房需要的,或小孩未成年的,或超计划生育的,不应划给新宅基地,出卖、出租房屋的社员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十二条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由买房户按申请宅基地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第十三条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四章社队企业、事业建设用地第十四条农村社队企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不同行业和不同生产规模的用地限额,由省社队企业局提出,另行批准后施行。第十五条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必须送交县级以上业务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建设项目占地平面图,以及与被占地生产队签订的用地补偿协议书。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还必须送交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的“三废”治理方案。占地不足三亩的,由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亩以上不足十亩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地区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的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民朋友们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国家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宅基地的确权工作,现在宅基地确权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确权工作的开展也意味着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宅基地可能会被国家收回。

宅基地是农民朋友们重要的生活保障,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农村宅基地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居民的利益,国家已经开始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改革工作。在农村地区,以下6种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将被收回,农民朋友们要注意了!

宅基地无人继承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给农民朋友们的一项福利。国家规定,如果农民朋友们在去世之后,没有子女继续继承父母的宅基地,那么宅基地将会被收回。在我国农村地区,还有一部分农民朋友是户口迁出农村之后到城市落户生活的,他们在城市买房后就不会再回到农村生活了。

国家之所以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出现,主要是担心这些人的宅基地会被非法占用。当然,如果这些人在城市购买了房子之后,他们的孩子也没有回到农村生活的意愿,那么这片宅基地也可能会被村集体收回。

一户多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一个家庭中使用,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否则就属于非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居民一般都会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于农村居民一户多宅的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对于农村居民一户多宅的情况,国家是不允许其进行确权的。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农村居民可能会存在一户多宅的问题。例如:农民朋友因继承原因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获得的宅基地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如果农民朋友是因正常分户造成的一户多宅问题,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

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超过两年,没有重建的

农村房屋倒塌超过两年,没有重建的,也将会被农村集体收回。如果有村民想要申请重新建设房屋,必须要重新申请。

申请之后,需要由村集体成员进行审核,只有审核通过之后,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

而且在申请重新建设房屋时,必须要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的话,就不能够申请新的宅基地了。所以现在申请宅基地就一定要符合要求!

将户口迁出农村

以前,农村户口的含金量还是很高的,很多农民朋友都将户口迁到了城市里。现在国家正在进行土地改革工作,农村土地将会被重新分配,也就是说未来农村户口可能会被取消。如果农民朋友们想要保留自己的户口,那么将户口迁出农村是不现实的,也就意味着农民朋友们将来也无法继续享受农村宅基地的权益。

非法买卖宅基地

有些人把农村的宅基地卖给城市里的居民,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不可以用来买卖。如果这种非法买卖宅基地的行为被国家发现,那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这样的宅基地是要被收回的。

违规建造

宅基地的土地用处主要就是建造住宅,如果大家种地、种树、盖厂房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有些农村居民私自将自己的宅基地用来盖厂、种树等,建成后又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甚至将其卖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也将会被收回。

虽然农村的宅基地问题比较复杂,但是国家对于农村的宅基地问题还是非常重视的,国家已经在多个地区开展了宅基地确权工作,而且在今年上半年也已经对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农村地区的宅基地问题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希望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开展自己的工作。

以上就是农村宅基地将进行改革的6种情况,今后我国农村地区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宅基地可能会被国家收回,如果农民朋友们有相关的疑问可以和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农民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了,如果出现以上这6种情况的话,那么就不能再继续申请宅基地了。如果你家里还有多余的宅基地,一定要把握好机会,赶紧申请新的宅基地吧!

对此,大家怎么看?你是否支持这6种情况的宅基地被收回呢?欢迎留言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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