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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_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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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8 09:53:11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就业,解除部队干部后顾之忧,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指享受本市驻军待遇的驻深部队中符合随军条件,并报经市军转办审核后,已办理随军手续的和符合就业条件的随军家属。第三条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就业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第四条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原属干部身份的由市、区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原属工人身份的或需首次就业的人员(农迁居、居迁居)由市、区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协助落实。第五条驻军随军家属在深圳的首次工作安置,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就地就近和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进行安置。第六条属首次就业的驻军随军家属,由劳动部门免费提供就业前指导或技能培训,部队应积极组织和配合。第七条驻深各部队应将需要在深圳市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分类造册,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汇总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劳动部门。第八条市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当年需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计划,向各区、各市属单位和各计划单列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

随军家属调干、招调工计划指标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给予保证,不占用接收单位当年度市外调干、招调工指标。第九条用人单位接到市、区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随军家属的岗位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干、招调工手续。

驻地在特区的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在市属单位的,由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安置在区属单位的,由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驻地在宝安、龙岗区的,分别由两区的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第十一条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的岗位、工种等安排,在与其他员工同等条件下可给予适当照顾。第十三条随军家属安置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可不少于3年。第十四条企业在经济性裁员中,应优先保留首次就业的随军家属的工作。

随军家属在深圳首次安置就业后其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按对该单位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随军家属在首次安置第一个合同期未满时,需再次就业的,除所在单位因政策性关、停、并、转的,由劳动部门负责重新安置以外,其他都按市内失业人员的再次就业途径,由人事、劳动部门和社会的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第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驻深部队随军家属的义务,并依照本办法,完成市人事、劳动部门每年下达的安置随军家属工作任务。

驻深部队的自办企业,要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完成随军家属安置就业任务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事、劳动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准教育后仍不接收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的调干、招调工手续直至接收为止。第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实行。

随军家属安排工作政策和待遇

可以,法律依据如下: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扩展资料: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百度百科-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暂行规定

随军家属安排工作政策和待遇,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分别有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①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②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③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

④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⑤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⑥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⑦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1000元夫妻分居补助;

⑧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军人家属随军安置办法条件及待遇规定》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空军配偶是事业编随军怎样安置工作

第一条为保障长沙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长沙市人事局和劳动局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长沙市“双拥办”、长沙警备区政治部是随军家属工作安置的协调机关。市人事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干部身份的家属;市劳动局负责安置随军前属工人身份以及无工作的家属。

各级民政、公安、粮食、教育、财政、编委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军队规定条件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可按照本规定享受就业安置。第五条驻长部队干部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需由我市安置工作的随军家属名单,填写登记表汇总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和劳动局,并报长沙市“双拥办”、长沙警备区政治部备案。需由中央部属、省属在长单位安置的,报省有关部门。农村县(市)的驻军单位,随军家属名单、登记表分别报送所在县(市)的人事局、劳动局。第六条各级政府的人事、劳动部门每年需编制年度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并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给区、县(市)及市各有关单位。第七条随军家属的工作,按照就地就近和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及优先安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的人事、劳动部门会同驻长部队干部部门按安置计划共同组织实施。同时,鼓励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和自谋职业。支持鼓励驻长部队自行开辟安置渠道。第八条对随军前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照以下原则安置:

(一)其安置任务指标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

(二)随军前系中央和省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由驻军各大单位干部部门与省人事厅联系安置。

(三)其余符合随军条件的人员,原则上由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联系安置。

(四)凡有增人计划的单位,均应按一定比例接收随军家属,确因工作需要安置在编制满员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先行接收安置,待以后有余编时再补办列编手续。第九条属工人编制或已入户无业的随军家属,劳动部门按照以下渠道安置其工作:

(一)其安置任务指标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

(二)在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招工计划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招工计划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四)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职工总人数的一定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由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濒临破产企业、停产企业和具有相应情况的事业单位不下达安置指标。第十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对接收的随军家属一般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1年的也予允许。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解除条件以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企业在优化组合中,在同等情况下对随军家属应优先组合上岗。第十二条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产、歇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对随军家属进行安置。第十三条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第十四条对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在办理入户手续后,由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其工作。第十五条对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事、劳动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安置随军家属任务以及对随军家属在优待照顾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七条不按时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第十八条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劳动、公安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拒绝安置的单位,由劳动人事部门委托其他系统安置,该单位承担委托责任。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均应如实填写、介绍被安置对象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一律退回原地。第二十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四日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安置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如下: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3、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

4、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6、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7、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夫妻分居补助。

家属保险缴纳条件

1、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2、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

3、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5、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6、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军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里面说的:事业编制划岗定向招聘,怎么理解?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条例内容如下:

1.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2.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4.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5.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6.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7.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8.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9.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10.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11.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1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1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14.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1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6.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17.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具体需要根据您自身要求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公务员随军调动新规定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里面说的:事业编制划岗定向招聘的意思是:

你爱人在什么地方当军官,你就可以去那个地方找一个与你单位性质类似的事业单位。

一般来说是由你爱人在部队里面提出申请,部队根据上报名单核实后向地方人事局提出要求,人事局根据你现在编制的属性,找到一个相同性质岗位的事业单位,要求他们在编制仍有余的情况下,对你进行定向一对一招聘。

扩展资料: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

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百度百科-《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相关单位制定。

法律依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_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