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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为什么不判死刑_人贩子为什么不判死刑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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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8 09:58:04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但不是说只要拐卖妇女儿童都一律适用死刑,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些人贩子确实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还不达成死刑的程度,则必然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刑罚处罚的方式是按照罪的轻重来判处的,若一律按照死刑来处罚,并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很可能使这些人变成亡命徒,不顾一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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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并不符合罪罚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分析

拐卖儿童罪入死刑的情形有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可以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儿童罪为什么不能直接判死刑

拐卖小孩的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好是那种严重到让人们害怕不敢再犯。现在的人贩子越来越猖狂,不断的有小孩子被拐卖,造成了家庭的破碎。城市孩子不好上手,人贩子就把手伸到了小县城和农村。但这只是我自己的想法,拐卖小孩子的罪行是根据拐卖着者的行为是那种来判的。

2020年8月23日上午10时34分,永胜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永胜县永北镇东昌路驾考中心附近玩耍的一名男孩,被一名乘坐白色小型汽车的女子抱上车后带走。接警后,永胜县公安局立即组成工作专班,开展堵卡查缉、人员核查等相关工作。经向小孩父母及爷爷、奶奶了解,被抱走的小孩3岁左右,上身穿白色底**横向条纹衣服,下身穿白色灯芯(草)绒裤子。目前,各项工作正在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贩卖人口为什么不判死刑

法律分析:从立法实践上来看,对人贩子一律适应死刑是不可能的。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孩子那么可恨,为什么不能判死刑?

贩卖人口是否判死刑视具体情况而定。

人贩子是否判死刑是依据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贩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拐卖儿童买方也是有罪的,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人贩子为什么不判死刑

拐卖孩子的人贩子那么可恨,但是却不能把人贩子判为死刑,这主要是因为有一些孩子还迟迟没有找到。只有等到孩子都找到了以后才能够给拐卖孩子的人贩子定罪,可想而知对于以往的一些人贩子,把孩子都拐卖到一些偏远的地区。为了能够通过卖孩子来为自己赚取到一定的收益,这样的一些人贩子往往都会把孩子卖到地区特别偏远的。像河南四川这样的一些地方,为的就是能够逃避法律的追责。

提及到人贩子,每一个人对人贩子做的事情都觉得可恶至极,都会希望人贩子能够判处死刑。但是人贩子在法律当中并不能判死刑,而是要通过人贩子提供的信息去为更多的家庭找到未拐卖的孩子。甚至也有一些家长因为孩子的丢失历经十几二十几年的时间,为了找到曾经丢失的孩子。只有家里边经历过丢失孩子的事情,父母才能够知道原来孩子被拐卖是一件多么令人可恨的事情。

如今的网络发达,都可以选择,通过DNA的比对,能够尽早的为丢失孩子的父母找到属于自己的孩子。甚至如果孩子知道自己是被拐卖的也可以到当地的公安部门 DNA信息库里面进行信息比对,这样就能够让更多的孩子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和亲生父母在一起团聚。但是因为有一些小孩子,在年龄比较小的时候就被拐卖了。孩子的记忆能力也比较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以往生活的地方。

通过人贩子提供的一些信息,可以尽早的帮助一些走失家庭找到属于自己的孩子,但有一些人贩子也是为了故意开脱罪行。宁可自己坐牢也不愿意告知那些丢失孩子的家庭,因为想到多认一个罪行。那么人贩子将会判刑的,年数也会更多一些,从而导致一些人贩子都会咬紧牙,不愿意开口说话。

人贩子为什么不直接枪毙

人贩子不判死刑的,说明犯罪分子的情节还未达到特别严重。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有死刑的,但是由于死刑是最严重的刑事处罚方式,人民法院在适用死刑时,必须慎重,只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一,如果这样的法律真的出台,那么逍遥法外的人贩子会成为更加猖狂的亡命之徒,会有更多的孩子和家庭遭殃。如果拐卖人口人贩子判死刑,那么被拐卖的人员除了受到自由被侵害,也会面临相当大的生命威胁,因为人贩子在得知难逃一死时第一时间会做的就是处理掉手中要贩卖的人。

第二,问题的根本不在人贩子的存在,而是因为有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有报道称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有一半左右是亲生父母主动抛弃了孩子。

第三,刑法上有一个原则叫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所以,人贩子不能简单的直接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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