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2术语和定义2.1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4、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3、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法律依据: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由于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已经成为食品工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中,除保证其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外,最重要的是应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障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并详细规定了使用范围、使用量。
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1.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1.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1.4 带入原则
1.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1.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2.1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2.2表A.3规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法律主观: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的标准为我国国家标准,并且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之后方可准予入境销售和使用。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不同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不同,例如:**
* 阿斯巴甜:最大使用量不超过200毫克/千克食品。
* 硫酸亚铁:最大使用量不超过150毫克/千克食品。
* 硫酸纳:最大使用量不超过100毫克/千克食品。
* 丁太醚:最大使用量不超过250毫克/千克食品。
此外,膨松剂、甜味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也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但这些添加剂的具体使用量需根据食品类型和加工方式而定,不能一概而论。总体来说,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可以参看GB 2760-2014的附录D,该标准将食品添加剂划分为22个大类(按功能类别划分)。具体如下:
1)酸度调节剂、2)抗结剂、3)消泡剂、4)抗氧化剂、5)漂白剂、6)膨松剂、7)胶基糖果中的基础物质、8)着色剂、9)护色剂、10)乳化剂、11)酶制剂、12)增味剂、13)面粉处理剂、14)被膜剂、15)水分保持剂、16)防腐剂、17)稳定剂、18)甜味剂、19)增稠剂、20)食用香料、21)加工助剂、22)其它。
目前最新的标准是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要查错了标准的版本。
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表B.1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除表B.1所列食品外,其他食品是否可以加香应按相关食品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食品添加剂使用遵循的标准是: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6、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法律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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