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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的城市更新项目哪一年开始有合法用地比例的要求的?_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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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0 09:56:03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与《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中均未规定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下简称合法用地比例),但实际操作中这却是很多开发商的拦路虎。

2016年12月29日作为城市更新关键指引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下简称《暂行措施》),前后三个版本均明确要求了合法用地比例。从最初的“不低于70%”到目前的“应当不低于60%。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可按规定申请简易处理,经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及其所在用地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位于探索实施土地开发创新模式的坪山中心区范围的,其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50%。”从三版《暂行措施》的规定可以看出深圳政府一直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规定,希望通过政策调控使城市更新既能有计划的供应土地,又能解决深圳违法土地多的现状。

2022年深圳罗湖布心花园能拆迁吗

第二十三条 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及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就相关事宜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可以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涉及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功能改变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补缴地价。

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共产房、公租房等列入2022立法计划

能。布心花园是大型的老牌住宅小区,建于90年前后,全部是7层左右的户型,根据200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明确了20年以上的多层住宅,其能在2022年进行旧改搬迁,请住户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拆迁办领取相对应的补贴。

深圳拟出台城市更新新规

2022立法工作计划公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列入预备项目。

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公布,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共14项;拟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共14项;预备项目共58项,其中包括法规41项,规章17项。

据了解,深圳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涉及住房、燃气管理、职业教育等;其中包括,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等。

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健全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规制度。包括深圳市公共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等。

在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方面,积极推进公共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城市治理急需的立法项目,着力提高城市治理领域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包括制定或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等。

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市深化改革开放的需求出发,加快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和支持前海发展方面的立法。包括制定或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在加快补齐相关领域法规制度短板弱项方面,积极推进公共卫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重要领域立法。包括制定或修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当年拟提请审议项目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14项)。

1.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2.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5.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责任单位:深圳海事局)

8.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9.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

10.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11.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建设局)

12.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14.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修改)(责任单位:深圳海事局)

(二)拟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14项)。

1.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2.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3.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深圳市公共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5.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6.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7.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9.深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11.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13.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二、预备项目

(一)法规(41项)。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责任单位:盐田区政府)

3.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深圳经济特区保安行业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深圳经济特区网络安全治理与服务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7.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责任单位: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8.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0.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1.深圳经济特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7.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9.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20.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1.深圳经济特区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运输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实施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5.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安全发展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26.深圳经济特区应急救援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27.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8.深圳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9.深圳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30.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31.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管理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4.深圳经济特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5.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6.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37.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8.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责任单位:市残联)

39.深圳经济特区公示语外文标识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

40.深圳经济特区大鹏新区条例(责任单位:大鹏新区管委会)

41.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规章(17项)。

1.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深圳市市场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7.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8.深圳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9.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应用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0.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1.深圳市水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2.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3.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4.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5.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16.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17.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拆除重建政策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段琳筠)昨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的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破解搬迁难这一深层次障碍。

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实施并创设了“个别征收 行政诉讼”制度,同时要求我市另行制定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的具体办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更新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针对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起草了《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规定》,我市将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即城市更新项目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物业权利人的人数占比不低于85%时,要求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建立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即通过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及时对接项目进展,实现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房屋征收程序的衔接。

《规定》明确了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程序的启动。根据《规定》,在基于实施房屋征收审慎性考虑的基础上,将设置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必要性的审查程序,即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将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启动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规定》还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并且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为避免信息交流不充分,导致市场主体及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相冲突,《规定》设置了房屋征收决定预告程序。即区政府批准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0个工作日;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需在预告期届满前告知区政府。

此外,《规定》还对《更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落实和细化,明确了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程序终止的条件。即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告知区政府,区政府将及时终止该房屋征收程序。

据悉,《规定》正式发布后将衔接我市现有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对被征收房屋评估测绘等房屋征收程序的共性内容,均参照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执行。

深圳发布旧改新规:首次提出对更新单元计划实施有效期管理制度

自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下称“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以来,我市相继开展了城中村和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广东省政府于2009年8月出台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下称“省三旧改造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省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市政府按其相关规定制定颁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下称“更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从“旧城改造”到“城市更新”

更新办法中不再沿用以前的“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旧城改造”等表述,而采用了更具综合性、更注重城市品质和内涵提升的“城市更新”概念。所谓“城市更新”是指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内(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根据城市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三类更新活动。

更新办法将城市更新的目标明确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挖掘用地潜力、拓展发展空间、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变了旧城改造只是简单的拆除重建或穿衣戴帽物质形态改变的观念,更注重城市功能提升和旧城区活化的内涵。更新办法为不同现状和不同改造需求的区域提供了相应的选择,未来深圳的城市更新将实行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而且尽可能以综合整治为主。

二、两个新概念

(一)城市更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我市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两部分,将每一年度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和将要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及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做出计划安排,强化城市更新的计划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已经完成的2010年年度计划申报工作基础上,市更新办调整了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模式,年度计划不再采用一年一报的形式,而是常态申报的形式。

(二)城市更新单元

在更新办法中首次提出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并对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城市更新不再以项目为单位,而是更新单元为单位进行规划,可综合考虑单元内的规划和配套设施安排,尤其是对单元内存在多个更新项目的,可以平衡各项目利益,保证配套设施落地,有效避免了以前按项目进行规划的弊端。按照以前做法,旧改规划按项目进行,如某一片区内有两个更新项目,按规划需安排一所学校时,由于无法平衡项目间利益,往往两个项目都不愿意接收学校落地,造成公共设施建设困难,无法实现完善城市功能的改造目标。

三、三方面突破

更新办法主要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的工作程序、地价缴纳标准、城市更新计划管理等内容,在保持与原城中村用地改造地价政策延续的基础上,对特区内外的城中村地价标准进行了统一,并主要是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突破:

(一)改造对象从城中村(旧村)扩大到所有符合改造条件的建成区

按照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城中村”仅覆盖规划国土部门已划定的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成区、老屋村三类,我区大量原农村工业建成区域和旧城未纳入改造范围;而且从我区城市建设的现状来看,原农村建成区域并未形成独立街区,大多数地区是旧村和旧城犬牙交错,村中有城,城中有村,城和村的界线根本就难以划分,人为地划分旧城旧村分别改造,不符合城市建设的规律。

因此,更新办法把符合改造条件的全部建成区纳入更新对象,并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规律进行改造,其突破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二)在改造主体产生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变事先确定为事后确认

更新办法出台前,根据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和我区相关文件精神,旧城旧村改造主要由社区集体股份公司引入合作开发商、或街道选择开发商报区政府备案确定。确定后,改造主体方可开展拆迁谈判工作,拆迁补偿完成后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更新办法在改造主体产生方面充分发挥了市场的配置作用,改造主体主要通过“收购”、“协议”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企业或个人完成补偿收购后报区政府确认的方式产生。这种做法执行了广东省“三旧”改造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协议出让作为一种可选的方式重新明确下来

按照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我市在城市更新项目上一开始采取的就是协议出让方式。但由于国家规定经营性土地须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形式公开市场出让,而旧改用地该采用何种方式出让却规定不明确。

2008年底开始市国土部门要求包括旧城、旧村在内的所有城市更新项目都要统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随后,南山光大木材厂地块、我区的回龙埔旧村地块、宝安宝城26区地块以及福田锦龙新村地块,在2008年底、2009年上半年通过挂牌方式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考虑到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特殊性及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可操作性,2009年9月,广东省出台了省三旧改造意见,该意见明确可以采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形式,更新办法重新明确可以采用协议出让这种形式。

另外,按照更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主导收购土地整备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其项目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四、主要办理程序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区政府对辖区更新项目进行筛选,根据城市规划、业主意愿等情况制定年度计划报规划国土委员会,并由市政府批准;单一主体的片区还可直接向规划国土委员会申报。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此项程序主要是针对更新单元范围的土地和房屋进行确权处理,具备合法登记的土地及房屋、权属清晰的更新单元直接办理后续手续。

根据省三旧改造意见,为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该意见规定了简易的特殊处理方式。但是,历史用地手续的完善须在2012年前完成,2012年之后该简易处理方式不再执行。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由区政府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单元规划草案,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的由市规划国土委员会辖区管理局批准,突破法定图则的由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四)企业、个人协议收购更新单元内物业,收购完成后向区城改办申请办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手续。

(五)改造单位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补缴地价。

(六)更新项目开发建设。

五、补缴地价标准

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拆除重建项目按照原有用地权属和用途分成四类情况,分别按相应标准补缴地价。

(一)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的用地,特区内外采用统一的地价政策,即新建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本地价标准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二)1993年7月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拆除原有工业区的项目,改建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建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剩余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但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已有规定的(主要是指市政府2006年的257、258号文所规定的政策和项目),从其规定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地价。

(四)其它情形的用地,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有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用途剩余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另外,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涉及的公共设施用地的拆迁,政府均不作补偿。结合我区的城市建设实际,区政府2010年出台了《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深龙府〔2010〕010号),即按市政府161号令的标准适当补偿公共设施用地上的拆迁。

深圳龙华公示今年第一批城市更新计划,拟拆除近20万平米

深圳发布旧改新规:首次提出对更新单元计划实施有效期管理制度

3月15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其中《管理规定》对开展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进行细化和明确,增加了“计划调整”、“计划调出”两项规定,首次提出对更新单元计划实施有效期管理制度。

《管理规定》提出,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两年,同时,考虑到一些项目的复杂性,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一年。并暂停受理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地块的申请,规定了拆除用地面积应大于1万平方米。

《管理规定》同时提出“工改保”的适用对象有所扩大。其中明确工业区块线内、距离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可申请“工改保”。

而工业区块线外的工业用地,只要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都可以申请进行“工改保”,不再设定距离轨道站点是500米还是1000米的要求。可以预判,“工改保”政策的适用对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另外,符合“工改保”要求的旧工业区,可申请调整更新方向,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单一宗地的“工改工”项目,部分建筑物未满15年但满足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更新年限要求,可申请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的城市更新。

4月1日,深圳龙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就《2020年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草案)进行公示。此次城市更新涉及三个街道,分别为观澜街道、大浪街道及民治街道,涉及更新项目分别为牛湖老一村片区城市更新单元、罗屋围片区城市更新单元和国润电器片区城市更新单元,合计拆除范围约19.96万平方米。

所谓城市更新,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 (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 内,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通常而言,这些区域通常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者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按照草案公示,此次三个旧改项目拟更新方向均带有居住功能。

具体而言,牛湖老一村片区城市更新单元的申报主体是深圳华建观澜房地产有限公司,拟拆除范围8.15万平方米,按照计划,该项目拟更新方向为居住、新型产业等功能。同时,拟拆除范围内应落实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公益性项目用地总面积不少于28900平方米(含不少于9000平方米义务教育用地一处,消防站一处)。

位于大浪街道的罗屋围片区城市更新单元的申报主体是深圳市大浪颐丰华股份合作公司,该项目拟拆除范围5.62万平方米,拟更新方向为居住功能。拟拆除范围内应落实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公益性项目用地总面积不少于27200平方米(含派出所一处)。

民治街道的国润电器片区城市更新单元的申报主体为深圳市坤祥国润电器有限公司,拟拆除范围6.19万平方米,拟更新方向为居住功能。拟拆除范围内落实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公益性项目用地总面积不少于19753平方米(含不少于9000平方米义务教育设施用地一处),落实不少于12班幼儿园一所。

深圳市的城市更新项目哪一年开始有合法用地比例的要求的?_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