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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与受害人有什么区别_被害人和受害人区别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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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0 09:57:11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收到犯罪侵害的人的一种专业称谓,它是与被告人相对应的,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没有受害人这一称呼的,只有被害人的称呼,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体现的相当明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受害人与被害人一样吗

受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盘查人员是因为某件事被警察询问,做笔录的人;涉警人员意思是警务人员违法。

受害者是指受侵害的一方(包含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现在在新闻与法律条律中较为多见,但还没有较明确的定义。

“受害者”一词虽常见于新闻与法律法条中,但并不专指构成刑事案件的侵害,任何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都可以称之为“受害者”

扩展资料:

受害人的定义: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起证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为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地位。

被害人与证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被害人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有权指控犯罪;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不服,有权提出申诉等。同时,被害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案件情况,不得夸大犯罪行为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等。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受害人的法律规定: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存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之中。《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害人”做出专门的定义,但是结合其他条款,

例如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等内容,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所以《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意味着,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国家、集体也可能成为“被害人”。也有一些犯罪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或财产等损失,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中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害人”,例如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受害人的权利:

1、受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2、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权依法提出申诉;

5、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8、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申诉等。

百度百科-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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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被害人和受害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受害人与被害人一样吗

1、受害人与被害人不一样。被害人是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而受害者是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的特点是什么

被害人的特点如下: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2、被害人通常也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3、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保护其财产权利。

受害人的另一方叫什么

受害人和被害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适用不同。

一般来说,被害人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

受害者和被害人的区别

受害人对应的应该是凶手。两者在法律术语上称为当事人。

比如一起交通事故,司机将他人撞伤,那么司机就是加害人,被撞者是受害人。有时加害人有可能是一个集体,受害人则是众人。如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该企业就是加害人,受害人是消费者。在一些案件或者事故发生后,不同身份的人在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不同,他们的名称也会有所不同。

说的具体一些,受害人对应的一方在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具体名称。如果案件在公安机关,受害者的另一方应称为行为人或者嫌疑人。如果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受害者的另一方应称为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受害人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起诉到法院,受害者的另一方称被告人。如果法院已经判决侵害人承担刑事责任,则称为罪犯。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称作“原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指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

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因为只有遵守法律 我们才能够过上平稳的生活 。如果敢于犯法的话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犯了法的人将会打破自己以往平静的生活 。犯了法的人也将给自己的亲人带来痛苦 。所以为了自己和自己的亲人 我们应该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什么是无被害人犯罪

受害者和被害人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其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是自诉人,处于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地位,享有诉讼当事人中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居原告地位,被害人不是诉讼当事人,只作为一般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但又享有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民事起诉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提出回避申请,需要说明理由。如果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4、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5、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6、如果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保险法律关系,受害人和保险人是什么法律关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法律主观:

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被害人为直接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而受害人主要为因权利受侵害的民事赔偿权利人。《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治安案件中被害人,控告人,报案人,检举人的区别

在一起交通事故里,肯定是会有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害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最无辜,在遇到交通事故后,许多受害人在面对身体上的危害并且金钱上损失而得不到应该有的赔偿时,就打算起诉。那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

可以直接起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肇事司机下落不明属该种情形,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法理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商事法律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即代偿),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至于作为被告的机动车方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由于一方面机动车方是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原告没有要求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责任,故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机动车方可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保险公司追偿。至于案由,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来对待。

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有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同时审理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具体应先确定机动车方作为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再确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具体赔偿金额,余额即为机动车方应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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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就是受害的一方,控告人就是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一方,报案人可以是第三人或者受害人,检举人指知道案件内情的第三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向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举报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及事实的人。检举人在侦查阶段和报案人一样,在审查阶段就是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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