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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_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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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0 10:00:32

小孩的出生证明丢了是可以补办的,具体流程如下:

(1)孩子的父母带着户口本和身份证去原来孩子出生医院的科室开具当时的住院分娩医学情况证明。

(2)父母去当地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填写好了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户口本复印件都要上交。

(3)将医院开好的证明,拿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证明。资料提交后,相关部门受理资料之后的五个工作日,每周周二、周五可领取最后的证明文件,另外办理证明需要缴纳工本费。

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芹改明》要求补发,芦首消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陪知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已上户口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法律主观:

已上户口出生证明丢了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向原签发单位申请出具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即可补领出生证明。

法律客观:

《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怎么补办

亲,很高兴为你解答,以上户口出生医学证明丢了,也是可以到医院去补办的,一般来说是到医院的行政办公室办理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手续,要带着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带着母亲的住院病历,带着出院发票,到婴儿出生医院的行政办公室补办即可。

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孩子出生证明丢了补办方法如下:

1、登报申明;

2、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3、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

出生证明补办操作步骤如下:

1、在主流媒体刊登报申明之前的出生证明已经作废;

2、带着有申明的那张报纸,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等到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就会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3、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等到补发机构核实确认信息后,就会为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作用:

1、给孩子上户口时需要出示;

2、作为亲子关系的证明;

3、孩子接种预防针需要出示;

4、入托上学的年龄证明;

5、办理身份证时需要出示;

6、报独生子女证;

7、孩子出国、移民办证;

8、申请绿卡;

9、办理生育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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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哈哈姚姚同学

2022-08-12 · 路上准可以发现一些有趣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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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证明丢了补办方法如下:

1、登报申明;

2、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3、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

出生证明补办操作步骤如下:

1、在主流媒体刊登报申明之前的出生证明已经作废;

2、带着有申明的那张报纸,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等到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就会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3、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等到补发机构核实确认信息后,就会为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作用:

1、给孩子上户口时需要出示;

2、作为亲子关系的证明;

3、孩子接种预防针需要出示;

4、入托上学的年龄证明;

5、办理身份证时需要出示;

6、报独生子女证;

7、孩子出国、移民办证;

8、申请绿卡;

9、办理生育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孩子出生证明丢了补办方法如下:

1、登报申明;

2、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3、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

出生证明补办操作步骤如下:

1、在主流媒体刊登报申明之前的出生证明已经作废;

2、带着有申明的那张报纸,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等到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就会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3、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等到补发机构核实确认信息后,就会为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作用:

1、给孩子上户口时需要出示;

2、作为亲子关系的证明;

3、孩子接种预防针需要出示;

4、入托上学的年龄证明;

5、办理身份证时需要出示;

6、报独生子女证;

7、孩子出国、移民办证;

8、申请绿卡;

9、办理生育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孩子出生证明丢了补办方法如下:

1、登报申明;

2、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3、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

出生证明补办操作步骤如下:

1、在主流媒体刊登报申明之前的出生证明已经作废;

2、带着有申明的那张报纸,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等到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就会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3、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等到补发机构核实确认信息后,就会为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明作用:

1、给孩子上户口时需要出示;

2、作为亲子关系的证明;

3、孩子接种预防针需要出示;

4、入托上学的年龄证明;

5、办理身份证时需要出示;

6、报独生子女证;

7、孩子出国、移民办证;

8、申请绿卡;

9、办理生育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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