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是公益、非政府、自治、多元化性质的单位。
公益性质:
首先,社区工作单位的性质是公益性质。社区工作单位是为了服务社区居民,解决他们的生活需求和问题。社区工作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居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
非政府性质:
其次,社区工作单位的性质是非政府性质。社区工作单位并非政府机构,而是由社区居民自发组织的。社区工作单位的成员来自于社区内的居民,他们志愿参加并投入时间和精力来服务社区居民。因此,社区工作单位的性质是非政府性质。
自治性质:
再次,社区工作单位的性质是自治性质。社区工作单位是由社区居民自主组织,具有自治管理的特点。社区工作单位的成员共同参与决策和管理,使得工作单位的管理更加民主、公正和高效。
多元化性质:
最后,社区工作单位的性质是多元化性质。社区工作单位的服务范围涉及社区居民的方方面面,包括社区服务、社区卫生保健、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因此,社区工作单位的服务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形成社区的四个要素:
1、人民:
社区由人所组成。不论何种类型之社区,因人聚集与互动,方能满足彼此的需求。但人数多少才能形成一个社区,并无定论。社区太大、人数过多,将使彼此互动困难;但人数太少就一定不可能形成利益互惠与生活维持的团体。
2、地方或地理疆界:
以地理的范围来界定社区的大小疆界是一般人最能接受对社区的定义。但是,并非所有的社区都有明确的地理划分。如果界的区域不合适,将会对社区资料的收集造成一定的困难。
3、社会互动:
社区内居民由于生活所需彼此产生互动,特别是互赖与竞争关系。如社居民的食、衣、住、行、育、乐皆需与他人共同完成。因此,相关的经济、交通、娱乐等系统即因此而形成。社区经由不同的社会系统发挥功能,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建立社区规范。
4、社区认同:
社区居民习惯以社区的名义与其他社区的居民沟通,并在自己的社区内互动。同时社区居民形成一种社区防卫系统,居民产生明确“归属感”及“社区情结”。
1、社区是按照一定人口比例和居住范畴,由城市居民按照自愿选举产生的自治机构。 自治机构,不是一级政府,不受任何党派、政府或行政机关领导,只对居民负责。
2、依法行政。在社区事务中,街道办事处行使管理和指导职能。社区服务站负责协调有关社会服务组织,承担政府委托的社会事务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项目的有关职能。
3、社区不同于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属于最低一级政府,社区工作者在性质是居民自选的,聘任制,类似村委会。行政职务由居民选举而成,不是指派或委任制。
1、街道办事处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法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2、社区(社区服务中心)属于城镇居民自治组织,其职能是承接公共服务,组织公益服务 ,指导社区服务。
3、街道办事处的正式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社区服务站部分工作人员由政府发放生活补贴,不属于事业单位,是政府出资购买的医疗服务。
法律主观:
街道社区不是政府部门,社区是按照一定人口比例和居住范畴,由城市居民按照自愿选举产生的自治机构,其不同于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属于最低一级政府。
法律客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社区不是基层政府,居委会并不是政府,因为准确来说居委会只是居民的一个自治组织的部门。
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
社会学家给社区下出的定义有140多种。社区是具有某种互动关系的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在一定领域内相互关联的人群形成的共同体及其活动区域。
尽管社会学家对社区下的定义各不相同,在构成社区的基本要素上认识还是基本一致的,普遍认为一个社区应该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范围的地域、一定规模的设施、一定特征的文化、一定类型的组织。社区就是这样一个“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法律分析:不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职责和任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生活安全,社会治安宣传;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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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并不是政府的部门,政府的最基层组织在城市是街道委员会,农村是乡镇。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不是政府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属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几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对于居民小区内选举业委会就需要社区进行指导、组织,完善规范选举程序,保证选举质量。但选举结果是由小区内的业主来选举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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