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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哪一年实行的_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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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1 10: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四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什么时候实施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区别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二、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时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突出了如下重点:

一.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

A. 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

B. 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

C. 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

D. 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

E. 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

A. 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B. 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

C. 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

D. 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

A. 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B. 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 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

D. 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 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

四.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

A. 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

B. 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C. 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D. 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

E. 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

F. 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对其它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管理手段进行了明确

A. 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

B. 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

C. 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

D.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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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时间为2021年9月1日。

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共修改过三次: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

安全生产法的内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综上所述,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法实施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该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的时间为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目的是: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实施的时间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最为直观的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首先,罚款金额设置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事故罚款方面,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此外,处罚方式更严。

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

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惩戒力度也变得更大。

法律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严防监管盲区,落实“三个必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三个必须”。

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号实施。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哪一年实行的_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