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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补差规定_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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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1 10:07:14

法律主观:

浙江工伤赔偿标准:

1、按伤残程度和实际情况确定医疗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具体数额;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3、如果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赔偿一般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客观:

最新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农民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2、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王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3、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4、1至4级伤残农民工(含供养直系亲属,下同)选择长期支付方式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5、5至6级工伤,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

6、7级至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级支付10个月,8级支付7个月,9级支付4个月,10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支付10个月,8级支付7个月,9级支付4个月,10级支付2个月。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江省温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浙江省职工工伤 工资计算方法《 工伤保险条例 》确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各项 社会保险费 和发放多种 社会保险待遇 时,都是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的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 为了缩小社会 工伤保险待遇 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法律客观:

最新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农民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2、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王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3、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4、1至4级伤残农民工(含供养直系亲属,下同)选择长期支付方式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5、5至6级工伤,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

6、7级至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级支付10个月,8级支付7个月,9级支付4个月,10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支付10个月,8级支付7个月,9级支付4个月,10级支付2个月。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江省工伤9级赔偿标准明细

法律主观: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 工伤保险待遇 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 期间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工伤 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客观:

最新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农民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2、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王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3、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4、1至4级伤残农民工(含供养直系亲属,下同)选择长期支付方式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5、5至6级工伤,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

6、7级至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级支付10个月,8级支付7个月,9级支付4个月,10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支付10个月,8级支付7个月,9级支付4个月,10级支付2个月。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21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职工构成工伤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明细: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根据鉴定发票确定。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具体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其中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客观:

职工因工受伤鉴定为工伤九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杭州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其伤残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金额按照规定计发标准按月冲抵到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余额的,余额由其近亲属依法继承。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分别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

杭州 萧山 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请你自行计算。 一、 医疗费 1、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 医疗费用 、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 工伤事故 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 侵权行为 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四、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停工留薪期 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 加班工资 )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六、 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伤残津贴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补足差额;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 1、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2、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客观:

最新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农民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2、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王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3、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4、1至4级伤残农民工(含供养直系亲属,下同)选择长期支付方式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5、5至6级工伤,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

6、7级至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级支付10个月,8级支付7个月,9级支付4个月,10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支付10个月,8级支付7个月,9级支付4个月,10级支付2个月。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我市自1993年开始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8年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来,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缺陷。《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它对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执行《条例》列入重要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贯彻实施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统筹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分级统筹。自2004年5月1日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本级统筹;各县(市)分别实行统筹;鄞州区暂单独实行统筹。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其所属行业类别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实行上下浮动。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及费率浮动档次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档次每年度浮动一次,浮动后的费率档次自每年的5月1日起执行。

2.《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并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费率浮动档次,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条例》施行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2004年4月30日前,用人单位暂按本市现行缴费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或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关于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税务登记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各地对工伤认定管辖范围有争议或案件情况特殊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参加省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3.工伤认定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工伤医疗期确认、旧伤复发确认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等项目。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书面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诊断证明书、检验结果(报告)、诊疗病历等原始材料。

3.《条例》施行后,市属和海曙、江东、江北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他县(市)、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暂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县(市)、区对劳动能力鉴定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按照《条例》和省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参加省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4.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5.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终结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条例》施行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且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已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条例》施行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所在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在依法清算时应优先偿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1-4级伤残职工应当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例》施行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经本人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参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标准执行。

《条例》施行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所在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的标准参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伤害事故发生或职业病鉴定确诊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伤害事故发生或职业病鉴定确诊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以护理等级鉴定时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并自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并自工伤认定的次月起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上述本人工资标准,按《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因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到经办机构约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费用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6.《条例》施行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条例》施行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条例》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条例》施行前已作出工伤认定,但在《条例》施行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5-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条例》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7.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其他有关问题

1.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本省内其他市的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职工在本市发生伤害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统筹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委托本市协助调查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本市用人单位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职工在外地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管辖原则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或税务登记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负责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

2.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发生伤亡的,由该单位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伤残职工、童工或者死亡职工、童工的直系亲属可向该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单位经营所在地位于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伤残职工、童工或者死亡职工、童工的直系亲属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一)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二)要认真对照《条例》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清理与《条例》不符的政策规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三)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施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事、编制、公安、卫生、民政、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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