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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务员体检标准_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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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3 09:51:44

内蒙古公务员体检标准,体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

以人民警察职位体检标准为例:

1、关于视力: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关于其他:

(1)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2)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3)文身,不合格。

(4)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5)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6)嗅觉迟钝,不合格。

(7)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8)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9)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以上就是内蒙古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全部解答。

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务员体检项目:

一、身高 体重 血压

二、内科:1心脏:心界、杂音、心率;2肺;3腹部;4肝;5神经系统;6脾;7其他

三、外科:甲状腺、乳腺、浅表淋巴结、皮肤、脊柱四肢关节、头颅、肛门外生殖器、其他

四、眼科:裸眼视力、矫正视力、色觉、其他

五、耳鼻喉科:听力、耳部、鼻部、咽部、其他

六、口腔科:唇腭舌、下颌、腮腺、口腔黏膜、其他

七、妇科:

八、心电图

九、胸透

十、B超

十一、血检

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与要求

公务员体检标准如下: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3、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国考和省考的区别:

1、考试的时间有区别

首先就是考试的时间上,是存在明显区别的,国考的时间每年一度,一般都是在下半年开始报名,笔试的时间在12月份,面试的时间在来年的2月份。

国考因为是国家统一的考试,因此每个省份都是一样的,而省考是以省份为单位划分的,考试时间一般都是在国考之后,但每个省份的具体时间是不同的。

2、报考的限制条件差距

国考和省考,在试题的难度上、考试的竞争强度上,都存在很大的区别,虽然考察的项目类似,主要科目都是行测和申论,但是难度是不同的。

国考的难度,是远高于省考的,而且国考的竞争强度,也是远高于省考的,但是有一点非常无奈,就是国考没有户籍显示,但省考有限制,要求当地户籍才可以。

这就限制了相当一部分外地求学考试的考生,只能参加国考,没有机会参加省考。

不过,国考的学历要求一般都是本科以上,专科岗位很少,而且对专业要求比较高,但是省考一般专科就可以报考,专业限制不那么强。

3、薪资、未来的晋升空间有差别

当然,很多考生对国考更加痴迷,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国家公务员的待遇更好,收入方面是略高于地方公务员的。

而且地方公务员受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的限制,在一些相对不那么发达的地区,公务员的收入也并不是很高,只是一个平均的水平。

而且,国家公务员的晋升平台更加广阔,未来职业发展的前景更好,地方公务员与之相比是比较一般的。

公务员公安体检标准

公务员体检标准与要求概括如下:

1、身体条件

根据职位要求,公务员体检标准对身高、体重、视力等身体条件有明确要求。例如,男性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应在1.58米以上;体重应在正常范围内,即男性不低于50公斤,女性不低于45公斤;裸眼视力应在4.9以上等。

2、健康状况

公务员体检标准还对健康状况有严格要求,包括是否有慢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如果考生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将可能被判定为体检不合格。

3、年龄限制

公务员招考中,对考生的年龄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考生的年龄应在18至35岁之间。

4、其他要求

此外,公务员体检标准还对纹身、疤痕、残疾等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身上不能有明显的纹身或疤痕,不能有明显的残疾等。

公务员体检中常见的健康问题

1、血压高

在公务员体检中,血压高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饮食和作息,导致血压升高。如果血压超过正常范围,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格。

2、肥胖

肥胖也是公务员体检中常见的问题之一。肥胖可能会引发各种疾病,如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如果体重超过标准范围,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格。

3、视力问题

视力问题也是公务员体检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如果考生有近视、远视、散光等问题,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格。因此,考生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眼睛,定期检查视力。

4、肝功能异常

肝功能异常也是公务员体检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如果考生的肝功能检查出现异常,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格。因此,考生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肝脏,避免饮酒、熬夜等不良习惯。

5、尿常规异常

尿常规异常也是公务员体检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如果考生的尿常规检查出现异常,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格。因此,考生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感染等疾病。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 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 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汞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自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 2.00一一1 8.66千帕(90一一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一一11.46千帕(60一一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 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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