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个税滞纳金,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交而未交个人所得税款之日起,亦即从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每迟交一天,就加收一次其应交而未交个人所得税款万分之五的金额作为滞纳金。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一般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具体如下:
1、工资不超过3。
6万元的,个税为3%;
2、工资超过3。
6万元至14。
4万元的部分,个税为10%;
3、工资超过14。
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个税为20%;
4、工资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个税为25%;
5、工资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个税为30%;
6、工资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个税为35%;
7、工资超过96万元的部分,个税为45%。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因未按时申报缴纳所得税,发生滞纳金支出的,应如何计算?相关账务处理是什么?
所得税滞纳金如何计算?
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属于损益类科目,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经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非常损失(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罚款支出(行政罚款、税务罚款,其他违法或违背合同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债务重组损失等。
法律分析:《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天数计算,也就是每天按未缴税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用公式表示:滞纳金=未缴税款金额乘0.05%乘滞纳税款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缴纳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日起,即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次日起,按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并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不得扣除税款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应纳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05%。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如果按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次月15日后才缴纳税款的,则从16日开始计算加收滞纳金(不考虑节假日顺延);一般个人所得税申报期为次月7日,纳税人在次月7日后才缴纳税款的,则从7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如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至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税收滞纳金怎么算,期限如何规定
一、税收滞纳金怎么算
(一)一般税款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
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二、税收滞纳金的时间规定
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
(一)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二)如何把握企业所得税的滞纳期限
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对于“预缴”和“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两个期限难于把握,理解不一,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3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现行所得税政策下,纳税人滞纳企业所得税,应从年度结束后那个年度的 6月1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法律主观:
一、加收时间所得税的滞纳金是从缴税期满次日起至缴纳之日止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 的滞纳金,如果是季度申报的,在次月15日后缴纳的,从16日开始计算加收,如果是年度申报的,在6月1日后缴纳的,从次年的6月1日起计算加收.(不考虑节假日顺延) 个人所得税 ,一般申报期为次月7日,所以在7日以后缴纳的,从7日起计算加收。年度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二、标准:税额的万分之五。
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等于(最低还款额减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乘0.05%
国税局负责收以下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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