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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水源的水质的要求_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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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3 09:58:08

首先要明确什么叫灌溉水质。灌溉水质主要指灌溉水中所含泥沙的粒径和数量、可溶盐的种类和数量、灌溉水温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等。 从多沙河流引水的灌溉工程,必须分析灌溉水中泥沙的含量和组成,以便在灌溉工程设计和管理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有害泥沙入渠入田,防止渠道淤积。(不同粒径泥沙危害程度不同:

(1)粒径<0.005mm的泥沙,具有一定的肥力,可适量输入田间,但也不能引入过多,引入过多,则会降低土壤的透水性和通气性。

(2)粒径为0.005~0.1mm的泥沙,在土壤质地粘重的地区,可少量引入田间,以改善土壤结构,增加透水性和通气性。

(3)粒径大于0.1~0.15mm的泥沙,容易在渠中淤积,对于农田土壤也不利,因此应禁止入渠。

渠中水的泥沙含沙量也不应超出渠道的输沙能力,否则会产生淤积。 灌溉水中允许含有一定的盐分,但如果含盐过多,就会增加土壤溶液的浓度,使作物根系吸水困难,影响作物正常生长,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作物死亡。甚至还会引起土壤次生盐碱化。由于各种盐类对作物的危害程度不同,不同作物的耐盐能力也不同,因此灌溉水质的标准也随着含盐种类和作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对大多数作物来说,通常要求灌溉水的含盐量不超过15%(1.5g/l) 。以碳酸钠为主的含盐量应小于0.1%,以氯化钠为主的含盐量应小于0.2%。以硫酸钠为主时应小于0.3%,钙盐危害不大,其允许含盐量可更高。

但是,实践证明,在水源短缺的地区,只要土壤透水性较好,排水条件较好,灌溉水的含盐量也可以大一些,有些地区甚至用含盐量为0.3~0.6%的咸水进行抗旱灌溉,在夏季雨大而集中,土壤中暂时积累的盐分很快又冲洗掉,使耕作层仍能保持盐量的平衡。 灌溉水的温度,对农作物的生长影响也是很大的。水温过低会抑制作物的生长,水温过高,会降低水中溶解氧的含量,并提高水中有毒物质的毒性。

作物对水温的要求:旱作T=15~20度,最低允许温度为2度。

水稻T不小于20度。

均不能大于35度。

井灌或引水库灌溉时,水温往往偏低,措施是:(1)井灌时延长输水路线或设晒水池曝晒。

(2)从水库引水灌溉应从温度较高的表层取水。 对于灌溉水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标准。中国颁布的农田灌溉水质的国家标准见表。 编号项 目标 准1水温不超过35℃2pH值5.5~8.53全盐量非盐碱土农田不超过1500毫克/升4氯化物(以Cl计)非盐碱土农田不超过300毫克/升5硫化物(以S计)不超过1毫克/升6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不超过0.001毫克/升7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不超过0.005毫克/升8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不超过0.05毫克/升9六价铬化合物(以Cr+6计)不超过0.1毫克/升10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不超过0.1毫克/升11铜及其化合物(以Cu计)不超过1毫克/升12锌及其化合物(以Zn计)不超过3毫克/升13硒及其化合物(以Se计)不超过0.01毫克/升14氟化物(以F计)不超过3毫克/升15氰化物(以游离态氰根计)不超过0.5毫克/升16石油类不超过10毫克/升17挥发性酚不超过1毫克/升18苯不超过2.5毫克/升19三氯乙醛不超过0.5毫克/升20丙稀醛不超过0.5毫克/升

灌溉水质标准的标准值

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COD100 BOD20 SS20 氨氮15 TP0.5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COD150-300 BOD80-150 SS100-200 氨氮12-30 TP5-10

农灌水排放执行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1. 在以下地区,全盐量水质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1. 1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1.2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

2. 当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为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日前,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2021),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修订的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标准》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1992年和2005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2005版《标准》实施以来,在规范农田灌溉水质、确保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的深入实施,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及其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订《标准》十分必要。

问:《标准》修订的目的主要有哪几方面?

答:一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均对修订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制定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以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因此,修订完善2005版《标准》是土壤和水污染防治的基础工作之一。

二是标准整合衔接的要求。我国在规范农田灌溉水质方面,除《标准》外,还有《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和《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2个国家强制性标准。本次修订将上述2个标准整合到《标准》中,新版《标准》发布实施后,上述2个标准同时予以废止。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责任要求。

2005版《标准》中没有对实施与监督的内容作出规定,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本次修订明确了农田灌溉水质监督管理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

问:《标准》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

一是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条”相关规定,提出农田灌溉水质相关要求。

二是保护优先。以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和农产品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对8种重金属指标(镉、汞、砷、铅、铬、铜、锌、镍)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在《标准》中增加有毒污染控制项目,防范环境风险。

三是合理可行。针对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现状,推动分质用水,

农业区地下水质量评价

不污染生态环境。

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

福建,简称“闽”,位于中国东南沿海,东北与浙江省毗邻,西面、西北与江西省接界,西南与广东省相连,东面隔台湾海峡与台湾省相望。

水质标准

农业区灌溉水质一般应适合农作物的正常生长要求,保证农产品质量,以及保护土壤和地下水水源不受污染。评价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一般需考虑水温、pH值、含盐量、盐分组成、钠离子与其他阴离子的相对比例、硼和其他有毒元素的浓度等指标。

参照我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和国内外有关农业灌溉水质标准,在进行农业灌溉用水水质评价时,除选用上述范围广泛的评价方法外,还应选用在农业区实用的方法:钠吸附比值(SAR)、灌溉系数(Ka)、总矿化度(M)等方法(水文地质手册,1978)。

(一)钠吸附比值(SAR)法

钠吸附比值(以SAR表示)是指水中的钠离子与钙、镁离子含量的相对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区域地下水功能可持续性评价理论与方法研究

(二)灌溉系数Ka法

灌溉系数是指土层上有某一厚度水层全部蒸发后留下的盐类,能使1.2m土层积盐,使大多数作物不能生长,这个水层厚度(m)即为灌溉系数,它是根据盐类对40种作物最大危害及钠盐相对危害性的实验得来的,具体计算方法如表4-7所示。

表4-7 灌溉系数Ka计算方法

注:288为常数;rCl-,rNa+,分别为其离子浓度(摩尔)。

通过钠吸附比值(A)、灌溉系数(Ka)的计算,结合总矿化度(M)对农田灌溉用水进行评价分级,其分级标准如表4-8所示。

表4-8 农业灌溉用水水质分级表

注:矿化度单位为g/L。

(三)盐度、碱度和矿化度指标法

这种评价方法见表4-9,评价指标见表4-10。

表4-9 农田用水盐度、碱度、矿化度评价方法

表4-10 盐度、碱度、矿化度评价农田用水水质指标

(四)综合危害系数法

综合危害系数(K)的计算公式为

K=12.4M+SAR (4-62)

式中:K为综合危害系数,反映综合危害程度;M为灌溉水或地下水的矿化度(g/L),反映盐害;SAR为钠吸附比值,反映碱害。

综合危害系数评价水质标准见表4-11。

表4-11 综合危害系数评价灌溉水质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 标准值

4.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 水质监测

6.1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 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7.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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