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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_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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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3 10:03:32

法律主观:

处理 二手房买卖纠纷 的方法是: 其一、 房屋买卖合同 的双方当事人就产生纠纷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 其二、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 证据 ,写好 起诉状 ,向对方所在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的法院起诉解决。 《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客观: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 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身份证 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 赠与合同 、受遗赠证明、 继承 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手房交易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虽然说现在买卖二手房的人比较多,但是在生活中,我们会发现,发生二手房的纠纷也是越来越多了,比如逾期支付房款等一些纠纷,所以就要进行处理,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先找出原因,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下二手房买卖法律纠纷?买卖双方应注意哪些方面?大家有时间的话可以多看看。

二手房买卖法律纠纷

一、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纠纷

下家逾期支付房款时,上家可以要求继续付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下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家还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

下家要注意的是,如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下家用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由于贷款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下家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的约定只能认为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房款的方式得到了上家允许,而不能认为下家可因此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二、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

上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比如下家未按时付款,否则要对下家承担违约责任。这时,下家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损失可以参考同类房屋的租金计算。

三、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

上家或下家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下家想毁约时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办过户手续,这时,下家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上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

买卖双方应注意哪些方面

一、是注意限购条件。

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买方应根据当地现行的房产政策,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购房条件。一般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至办理网签或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递件有一段时间差,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因政策导致买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是变更履行主体、推迟履行时间(以便买方完善购房条件)还是解除合同。

二、是注意限贷条件。

若约定了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量了解自己信用及房屋情况能否获批贷款及贷款的额度。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可以约定若因政策原因导致银行不批或者少批的贷款额度,是变更支付方式还是解除合同。

三、是注意税费负担。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由谁来承担签订合同后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税费、交易费,是各自分担还是某方在一个额度内承担,也可约定若超出一个额度有无合同解除权。

四、是注意中介费支付。

通过中介促成的买卖,一般的格式条款都约定了是合同签订之日要支付所有的中介费。但按照交易习惯,中介的服务不仅限于促成合同订立,还包括后续的交易过户、交房等工作,所以为了防止签订合同后的风险及促使中介方尽责协助完成交易,可以约定按阶段支付中介费。如可分为签订合同、办理过户、交房三阶段分别支付部分中介费用。为了避免政策风险,也可以增加约定若因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中介费如何承担。

上面有关二手房买卖法律纠纷,买卖双方应注意哪些方面的全部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现在二手房买卖的纠纷,都是大家不谨慎或者是对于二手房交易不是很了解,而导致的纠纷,所以我们在买卖二手房之前,必须要对于二手房一些问题有一定的了解,避免纠纷的发生。

买卖二手房合同纠纷?卖房子方法有哪些?

1、协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从而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当事人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商处理二手房纠纷的优点在于,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2、诉讼: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一般来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欺诈、胁迫等,否则法院都会尊重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当我们在买卖房屋的时候,是要跟双方签订一份买卖二手房的合同,但是由于对于合同不是很清楚,所以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让很多购房者感到心累,麻烦,因为购房者是属于劣势的状态,所以要谨慎一些,下面跟大家讲解一下买卖二手房合同纠纷?卖房子方法有哪些?希望大家可以多了解一下。

买卖二手房合同纠纷

一般来说,合同中容易发生纠纷和违约率较高的条款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交房时间

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房产销售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这项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其附带注解是否明确,这一点购房人一般很容易忽略或不知其到底是何种含义。

2、房屋面积

对于二手房这种特殊的商品,一般是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有误差的,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这个范围应该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双方一旦约定了房屋面积误差范围后,卖方就应严格遵守。如果误差超出约定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卖方违约,没有履行合同。

3、质量问题

目前房屋质量问题在期房交易合同中较为多见,由于房屋作为商品,特点是购买期较长,交易过程中各种手续繁琐,与其相关的因素错综复杂,特别是购买预售的期房,这种复杂的因素往往使购房者在签约购买房屋时难以辨清所购商品的虚实,而只有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潜藏在交易中的矛盾才纷纷显露了出来,结果给购买者带来许多麻烦,甚至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

卖房子方法有哪些

1、首先第一点,作为卖方而言,挂房子必须参考市场均价的情况下在以自己房屋的实际情况出价,而作为买方,无论房子的售价如何,都会认为还会有优惠的空间。其实不然,双方对房屋的估值不同会导致双方商榷时的矛盾,因此双方应对这一局面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果不合适,请坚决一点。

2、接下来谈正题,如何在房屋的适用性上获得双赢的局面。卖方夸的再好,也必须符合买方的实际需求,能够互相匹配当然是皆大欢喜,否则卖方采取更加实际诚恳的介绍方式反而能更快的促进交易的进行。

3、房屋的实际状况描述后,可以评价房屋的未来价值,比如配套设施,学区等等隐形价值。当然这些可以以政府规划和现有配套设施图来打动买家的购买意愿。

4、卖方对于房屋的实际确定应提出有意义的改进措施,如果能够将问题直接修补成功后再进行售卖可以免除这一环节,但是不要弄虚作假,做豆腐渣工程。

5、如果卖方对财务投资有一定的理解和实际操作能力,那么将房屋的投资价值生成书面材料,也能够坚定买家的信心,来促成交易。

6、卖房人应该了解买房人的买房目的,是改善住房,是刚需,还是投资性,这样卖房可以根据买房人的需求给房屋增加更合理的推荐。站在统一的立场进行沟通,会让双方有一个和谐的交易氛围。

有关买卖二手房合同纠纷,卖房子方法有哪些的全部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我们想要卖房子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要了解一些具体买卖房屋的细节问题,而且还要和卖家协商好房价方面的问题,在买卖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的去沟通,这样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手房交易纠纷你知多少 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如下几种:

1、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纠纷

2、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

3、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

4、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

5、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对于二手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买房不轻松,而二手房的交易流程比较复杂,不小心就会陷入纠纷,可能是因为售房者一房多卖,也可能是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还可能是购房者借他人名义买房,那么当这些纠纷出现之后,应该如何处理呢?随我现在一起来看看吧。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买受人的顺序分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2、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房屋签订阴阳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

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主张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从而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处理方法,希望可以帮到你们。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3-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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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出现了二手房买卖纠纷怎么办?

一、对于 二手房买卖纠纷 怎么处理根据我国司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 买房 屋的过程中,与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解决的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处分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前提下,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 购房 者和开发商对双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协商,提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并就此达成一个纠纷解决协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对购房者和开发商来讲都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既省时省力又省钱。

2、调解 这是指在非仲裁机关和 诉讼 外的第三人主持下,房屋买卖纠纷的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据他们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关,由该仲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仲裁解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加上仲裁简单、灵活,因此它能比诉讼更迅速处理纠纷,同时费用更低廉。但是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发生纠纷的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那么就木能采用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4、诉讼 诉讼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就双方之间的纠纷作出解决。由于我国实行的是 二审 终审制,当事人对 一审 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二手房买卖纠纷有哪些?

1、因 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履行不力等情况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 拆迁 范围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因意向金或 定金 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 房屋出卖人在签订正式 买卖合同 前,往往要求购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买卖双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费的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还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三方争执的焦点。

3、因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产生的纠纷。 中介服务费用包括居间报酬(也称交易佣金)和必要的居间费用。一套房屋买卖成功需要经历寻找合适房源、明确初步成交意向、订立买卖合同等诸多环节。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买卖双方议价不成,引起的中介费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的纠纷。 现实生活当中的有些二手房买卖纠纷还特别的复杂,类似于 一房二卖 的情况,因为当中涉及到最起码三方的权益问题,所以很有可能是得直接通过诉讼才能解决。但不管是新 商品房 或者是 二手房 的买卖纠纷,如果要 打官司 的话通常花费的代价会比较大一些,所以能够通过第三方人员的介入选择协商和调解来处理的比较好一些。

二手房买卖当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建议如下:

1、你可以提出交房,如果买受人以房子破损拒付尾款,那么就属于买受人违约。因为签约前买受人看房缴纳定金,就是对于房屋现状的认可,以破损为由拒付尾款属于违约。

2、你不能将错就错,比如不迁移户籍,这样双方履约都存在瑕疵,只能协商解决问题,相互的违约责任无法追究。

3、迁移户籍,然后按照第一条建议办理。#一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又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原房屋买卖合同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购房款;

二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房价攀升,卖方不愿再以合同约定价格出售房屋,明确拒绝出售房屋,此时,房屋买卖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以卖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房屋签订阴阳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感谢您对商办网的支持,祝您购房愉快!

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有:房屋产权瑕疵、卖方无权处分、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无法交付纠纷、定金纠纷、阴阳合同纠纷、户口迁移纠纷、中介费纠纷等。

一、房屋产权瑕疵

房屋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土地和房子。土地的性质有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有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的标志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产证。

最常见的纠纷,来自于限制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和无产权,包括公房、宅基地及其他小产权房等。

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部分拆迁安置房在3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而公房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只能在村集体内部买卖。

上述情况的房屋交易,往往只有签订合同和房屋本身的交付使用,却无法完成过户登记。这样以来,卖家的风险小,买家的风险大。一旦房价暴涨,卖家就会起诉买家,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求返还房屋,这样的诉讼多数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卖方无权处分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房产证上都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屋卖掉了,没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是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另一方对此行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常见的无权处分有几种情况:

1、父母替子女卖房子,房价上涨了

2、夫妻卖房子,只有一方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出具另一方的委托授权书,房价上涨了

3、夫妻闹离婚,一方偷着卖房子

4、承租人、借用人、债权人偷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价上涨了,就会引来各种借口来阻止交易继续,比如“另一方在国外”、“孩子出差”、“另一方在外地”、“闹离婚”。这个时候作为买家,就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定金在卖方手里,可能支付了大笔房款,办了按揭贷款。继续交易,可能不是善意的,拿不到房子。终止交易,又可能拿不回定金和首付款,并且痛失房价上涨的差价。

三、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

在限购令下,一些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中介承诺补缴社保,可以取得购房资格,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也行不通,自2012年6月15日起上海各区县交易中心已停止外地户籍补缴社保办理房产过户。如果买方轻信中介承诺,卖方解除合同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四、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

由于并不是每笔按揭贷款申请都能够顺利办理,因此刚需购房者在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后,却发生了按揭贷款无法办理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性因素等,如国家贷款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银行贷款规模限制等相关事由。如果产生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

但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合同不能能订立,如果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房屋质量纠纷

相对来说,二手房买卖中的质量问题和商品房类似,却又少于商品房。因为业主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房子可能还没有建成,也就没有给业主一个机会提前检查房屋的状态,但是二手房就没有这样的问题。质量问题业主自己稍微具备一些知识就可以把关。但二手房的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如采光、通风、噪音、漏水、裂缝等问题,可能就是原房主出售房子的主要因素。而且二手房还有一些商品房不具备的质量问题,比如说二手房可能是凶宅。关于凶宅问题,详见《黄维青律师谈凶宅问题》。

六、房屋无法交付纠纷

购买二手房还会碰到的一个可能的问题,就是房屋里面有房客。买家买到的房子可能不是房主自己居住,而是房主把房子租给他人居住。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即是说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房屋,房主必须把交易意向通知承租人,买卖方可有效,承租人如果愿意购买,则比买受人优先获得购买房屋的权利,而不是以订立买卖合同的先后为依据。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说即便承租人不反对原房主出售房屋,他也有权继续按照租赁合同一直住下去,买房人买了房子,既不能解除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也不能把承租人赶走自己搬进去住。其他的情况,可能是债务人占有房屋,亲朋好友居住由于各种原因不肯搬出等,导致无法交付。

七、定金纠纷

二手房买卖当中牵涉到最多、也最复杂的纠纷就是定金的纠纷。定金最重要的两个要件,一是他要是书面的书写定金字样,二是定金要实际交付。认购金、订金、预付款等等字样,都不具备定金这两个字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除非有详细具体的描述。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最常见的定金纠纷是,因为价格变动或其他因素,一方不想达成交易,又不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寻求法律服务大致有以下六类目的:

1、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拿回定金。

2、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不退定金或少退定金。

3、在卖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买方继续买到房子。

4、在买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卖方将房屋顺利出售。

5、帮助买房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中介费、赔偿差价

6、帮助卖方追究买方违约责任,如不退还定金、赔偿差价。

八、阴阳合同纠纷

相信中介包装房屋价款承诺,希望通过低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而逃避税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约定无效,而且在诉讼中买方往往拿不出是中介责任的证据,干吃哑巴亏。

九、户口迁移纠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关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买方户口迁入的约定,则卖方拒不迁出的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中并无该项约定的,对买房人就构成一种负担。根据法律规定,户籍归公安部门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权范围,法院对涉及户口问题的诉讼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即使产生此种争议,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迁移户口。如原房主不同意将户口自动迁离,公安机关也不能将原房主的户口强行迁出。

十、中介费纠纷

一般业主认为,买房子找中介,是因为中介公司提供一个正规的服务,应该包括替业主把关,提供一套“质量”有保证的房屋,不会让业主通过中介买了房子,还要吃官司,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1、提供房源

2、促成交易

3、代书合同

4、代办过户

5、代办按揭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房屋产权瑕疵

房屋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土地和房子。土地的性质有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有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的标志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产证。

最常见的纠纷,来自于限制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和无产权,包括公房、宅基地及其他小产权房等。

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部分拆迁安置房在3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而公房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只能在村集体内部买卖。

上述情况的房屋交易,往往只有签订合同和房屋本身的交付使用,却无法完成过户登记。这样以来,卖家的风险小,买家的风险大。一旦房价暴涨,卖家就会起诉买家,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求返还房屋,这样的诉讼多数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卖方无权处分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房产证上都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屋卖掉了,没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是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另一方对此行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常见的无权处分有几种情况:

1、父母替子女卖房子,房价上涨了

2、夫妻卖房子,只有一方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出具另一方的委托授权书,房价上涨了

3、夫妻闹离婚,一方偷着卖房子

4、承租人、借用人、债权人偷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价上涨了,就会引来各种借口来阻止交易继续,比如“另一方在国外”、“孩子出差”、“另一方在外地”、“闹离婚”。这个时候作为买家,就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定金在卖方手里,可能支付了大笔房款,办了按揭贷款。继续交易,可能不是善意的,拿不到房子。终止交易,又可能拿不回定金和首付款,并且痛失房价上涨的差价。

三、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

在限购令下,一些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中介承诺补缴社保,可以取得购房资格,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也行不通,自2012年6月15日起上海各区县交易中心已停止外地户籍补缴社保办理房产过户。如果买方轻信中介承诺,卖方解除合同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四、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

由于并不是每笔按揭贷款申请都能够顺利办理,因此刚需购房者在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后,却发生了按揭贷款无法办理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性因素等,如国家贷款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银行贷款规模限制等相关事由。如果产生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

但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合同不能能订立,如果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房屋质量纠纷

相对来说,二手房买卖中的质量问题和商品房类似,却又少于商品房。因为业主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房子可能还没有建成,也就没有给业主一个机会提前检查房屋的状态,但是二手房就没有这样的问题。质量问题业主自己稍微具备一些知识就可以把关。但二手房的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如采光、通风、噪音、漏水、裂缝等问题,可能就是原房主出售房子的主要因素。而且二手房还有一些商品房不具备的质量问题,比如说二手房可能是凶宅。关于凶宅问题,详见《黄维青律师谈凶宅问题》。

六、房屋无法交付纠纷

购买二手房还会碰到的一个可能的问题,就是房屋里面有房客。买家买到的房子可能不是房主自己居住,而是房主把房子租给他人居住。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即是说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房屋,房主必须把交易意向通知承租人,买卖方可有效,承租人如果愿意购买,则比买受人优先获得购买房屋的权利,而不是以订立买卖合同的先后为依据。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说即便承租人不反对原房主出售房屋,他也有权继续按照租赁合同一直住下去,买房人买了房子,既不能解除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也不能把承租人赶走自己搬进去住。其他的情况,可能是债务人占有房屋,亲朋好友居住由于各种原因不肯搬出等,导致无法交付。

七、定金纠纷

二手房买卖当中牵涉到最多、也最复杂的纠纷就是定金的纠纷。定金最重要的两个要件,一是他要是书面的书写定金字样,二是定金要实际交付。认购金、订金、预付款等等字样,都不具备定金这两个字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除非有详细具体的描述。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最常见的定金纠纷是,因为价格变动或其他因素,一方不想达成交易,又不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寻求法律服务大致有以下六类目的:

1、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拿回定金。

2、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不退定金或少退定金。

3、在卖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买方继续买到房子。

4、在买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卖方将房屋顺利出售。

5、帮助买房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中介费、赔偿差价

6、帮助卖方追究买方违约责任,如不退还定金、赔偿差价。

八、阴阳合同纠纷

相信中介包装房屋价款承诺,希望通过低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而逃避税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约定无效,而且在诉讼中买方往往拿不出是中介责任的证据,干吃哑巴亏。

九、户口迁移纠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关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买方户口迁入的约定,则卖方拒不迁出的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中并无该项约定的,对买房人就构成一种负担。根据法律规定,户籍归公安部门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权范围,法院对涉及户口问题的诉讼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即使产生此种争议,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迁移户口。如原房主不同意将户口自动迁离,公安机关也不能将原房主的户口强行迁出。

十、中介费纠纷

一般业主认为,买房子找中介,是因为中介公司提供一个正规的服务,应该包括替业主把关,提供一套“质量”有保证的房屋,不会让业主通过中介买了房子,还要吃官司,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1、提供房源

2、促成交易

3、代书合同

4、代办过户

5、代办按揭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怎么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_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