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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举制度的利弊_选举人票是什么意思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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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4 09:52:02

弊端丛生的美国选举人制度

● 伊铭(纽约)

美国总统选举在“胜者全得”的制度下,他可能得到最多的选票,却因输了选举人票而落选。尽管这样,美国的选举人制度仍成为人们争论的课题,我们今天选刊其中两篇看法不同的文章。

美国是举世公认的现代民主政治的原创者及卫道者,不可思议的是,美国选举制度并不完善,甚至未能体现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为人诟病的就是选举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总统候选人有可能虽然拿到全国多数票数却仍落选,由于今年的总统大选,两大党的候选人声势一直呈现胶着,因此事先人们都预测上述吊诡情形的几率很高。

这种在普选中蠃了多数票,却在选举人团败北,而痛失白宫宝座的情形,历史上曾出现三次。例如1888年,竞选连任的民主党的克里夫兰蠃得普选票,却在选举人票上以168对233败给共和党的哈里逊,结果由国会众院进行二次表决,选出哈里逊为美国总统。在本届选举中,政治分析家曾担心1888年的状况会重演,即共和党的布什可能蠃得较多普选票数,但民主党的戈尔却将当选总统,因为事先各项民意调查,均一致指向布什领先戈尔,差距约在三至五个百分点,如果小样本抽样的民调正确反映,布什应该会当选美国这一届总统。

问题就出在美国的总统并不是由公民一人一票选出,而是透过间接选举产生,关于这一点,不只是其他国家的人搞不清楚,很多美国人也根本不知道这回事。选举人票数是依人口比例分配,人数众多的州选举人就多,例如美国第一大州加州,选举人票多达54张,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纽约州次之,选举人票33张。是故,历届美国总统大选,两党候选人都集中火力在十几个主要大州。在50个州及华盛顿特区中,除内布拉斯加与缅因州之外,其余都采“胜者全得”制,以加州为例,只要戈尔获得的普选票高于布什一张,戈尔即可蠃得加州全部54张选举人票。这种制度不必政治学大师,即使一般民众了解之后,都会认为不合理。

换言之,在昨天投票时,美国选民并不是直接就选出总统,而是选出各州与哥伦比亚特区的总统选举人名单,再由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人合组成选举人团,于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星期一,集会于各州首府,投下选举人票。凡是蠃得该州民众普选的候选人,就蠃得该州的所有选举人票。但内布拉斯加州、缅因州例外,在这两个州,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人票,是按候选人在该州的得票比例来分配。

“选举人团制”是美国独创的选举制度,是当年主张总统由人民直选和由国会间接选出两派创国元老折衷出来的结果。至于原因则有两点,一是出于权力分配的需要,当时来自大州的政治人物要求拥有更多的发言权,甚至主导权;二是由于当时交通不便,又没有全国性党派组织;他们担心若普选,许多地区性候选人会涌现,令得胜者可能只代表某区利益。因此他们决定选用“选举团”制度,由每州先选出数目相当于该州参众两院议员人数总和的选举人,组成选举团选总统,以确保当选者能代表全国利益。由于人口多的大州众议员较多,故其选举人票也较多。

这种制度下的选举通常会出现三种结果,一、候选人既蠃得普选,也蠃得选举人票,多数总统均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二是蠃得了普选,却输了选举人票,如1888年哈里逊最后击败克里夫兰;三是双方打成平手。尤其是第三种情况出现,最具戏剧性也最容易失控。如果候选人平手及未能获得过半的选举人票,依美国宪法规定,就由众议院来选出总统,参议院选出副总统。例如1824年有四位候选人出马角逐白宫宝座,分别是杰克逊、亚当斯、克劳福、克雷,杰克逊在全国民众普选和选举人投票中都获胜,但未过半数,于是由众院来选出总统,结果在第一轮投票中,亚当斯出线。至于由参议院票决的副总统人选,很可能与总统分属不同的党派。

人们原先预测,今年的选举情势极有可能会出现第二及第三种状况,因为二人在大部分州中成拉锯之势。

如果出现第二或第三任何一种结果,美国势必将引发一场宪法大辩论。在选举人制度下,候选人理论上只要能在大州取得小胜独揽当地选举人票便能当选,不一定要比对手取得较多选票或在较多州胜出。言外之意,选举人票制度始终有扭曲民意之嫌。

由于这种“蠃家通吃”的设计,加州这类人口众多(3100万)的大州就成为兵家必争之地,而像阿拉斯加、爱达荷、阿肯色、罗得岛等这类小州,在选情激烈的时候,就很难获得候选人拜访拉票。

宪法学者预估,如果出现第二或第三任何一种情况,美国民意将会强烈支持修宪,以废弃这种不合民主正规的选举制度。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国会真的采取修宪行动,美国未来的总统该如何产生?这个问题美国各界却有相当分歧的答案。有些国会议员主张,修宪但不废选举人制,因为当年立宪宗旨,是基于美国是由各州所组成,总统必须取得最多数州的支持才算数。因此他们认为,应保留各州的选举人团,但修改“胜者全得”的部分,使候选人获得的选举人票数,正确反映该州获得的普选票比率。

还有人主张,如果选举人票未能产生过半数的蠃家(像1888年的情况),宪法应规定此时不再仰赖委任投票,而是由全民进行第二回合的直选,由普选票决定总统。全民直选也有它的问题,克林顿1992年击败老布什当选总统时,得到的普选票仅42%,距离过半数还有一大段,以美国大选投票率经常低于60%来看,美国合格选民中20%的人投票给一位候选人,就可以使这位候选人当选总统。

得到全美合格选民两成支持就能当选总统,这算不算民主?恐怕又是另一争议,1980年曾以独立候选人身分角逐总统宝座的安德森认为,解决普选制度争议最好方式就是一次直选、投多种票。安德森的建议是一张选票上,选民对候选人圈选第一优先、第二优先、第三优先的方式,由计算机计算出最多数民众可以接受的优先人选,如此可以避免举行第二次投票,浪费人力物力,并兼顾民主的公平性。

请问:美国的代理人选举是怎么回事?

问题一:选举的时候唱票是什么意思唱票就是读选票

唱票是选举过程中的最后一项程序。专指由监票人或选举工作人员宣读选举结果,即宣布各候选人的得票数。特别庄严隆重的大会,也可请专职播音员代读

问题二:唱票人和计票人能是同一人吗按常理来说是不行的,选举的时候会有监督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监督人和唱票人是协助计票人的,所以不应该是同一人

问题三:选举唱票时应该怎么说依次读出,然后添加没有的项目,在项目下画正字

问题四:什么是唱票?唱票就是投票选举的时候喊出人的名字

因为统计票数时需要读出声音来,所以就形象地称为唱票.

问题五:党支部换届选举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必须是党员吗是的,参加支部大会的必须是党员,而唱票、计票、监票都应该从参加大会的人员中产生。

问题六:党代会选举党代表时唱票人应怎样操作 选举大会设监票、计票、唱票三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开展工作,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详见:cache.baiducontent/...f&p1=5...>>

问题七:村委会选举时,唱票人规定几个村委会换届时,乡镇、村均成立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村委会换届选择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可由村主持选举工作的同志提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即可。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酝酿、讨论,通过;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其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主持会议的同志提议,在支部大会上通过(必须是参加会议的党员),也可以由党员直接中推选。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问题八:选举唱票时应该怎么说依次读出,然后添加没有的项目,在项目下画正字

问题九: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当众唱票换届选举结果统计时需要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各一人,统计时纪委书记必须在场,而且不可以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另外,唱票、计票、监票都应该从参加大会的党员中推选产生。最后,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在统计结果上签字并负责。

美国总统选举是由全体美国人直接投票产生吗?

美国实行的是选举人团制度。

选举人团,美国特有的一种选举方式。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四年一次的美国大选实际上是由选民决定所在州的选举人团给哪位总统候选人投票。

通俗点说,老百姓投票选举的不是总统,而是选举人,随后再由这些选举人选出总统。决定大选胜负的,也不是看候选人获得的选民票数多少,而是看他得到的选举团成员,也就是选举人的票数有多少。

扩展资料:

美国全部"选举人票"共538张,是参议员(100名)、众议员(435名)、华盛顿特区代表(3名)的总数。参议员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众议员按人口产生,约50多万人选出一名。例如纽约州约有1,600多万人口,就有31名众议员,再加上2名参议员,总共有33张选举人票。

除缅因州、内布拉斯加州外,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如果赢得了这个州的多数人投票,即赢得了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被称为"赢者通吃"。 按照选举人团制度,候选人在各州赢得的选举人票累计超过538票的一半(270张),就当选总统。

百度百科-美国选举制度

美国大选摇摆州是什么意思 选举人票数是什么

美国总统选举实际上是间接选举,但是由全民普选方式举行。

产生方式是由选举人票(选举人由直选产生)所决定——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两个州按普选票得票再依照国会选区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 (winner-take-all) ”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

也就是说,选民的票数只能以选举人票为代表,再由选举人票的多寡而决定何人当选。但这亦会出现普选票较多,却得不到多数选举人票的情况。此情况在总统选举里于1824年、1876年、1888年、2000及2016年曾出现过。

特别是2000年是美国总统选举结果较为争议的一次,选举结果需要三十六天才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定夺。在2016年,川普当选总统时,也出现普选票较少但是赢到多数选举人票的情况。

此外,美国的两大政党,民主党及共和党在总统提名上均实行间接选举,两党的选民在所属州分举行的初选或党团会议投票选出党代表,党代表再依照初选及党团会议结果投票给候选人,经全国党代表大会举行确认总统候选人。

各州按人口、议员代表比例有一定数目的党代表,如人口最多及议员数目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在两党皆拥有最多的党代表票。

扩展资料:

计票方法

现时选举人票为538(对应于100名参议员、435名众议员及哥伦比亚特区3票),而总统候选人需要得到最少270张选举人票方可当选。

如果候选人没能在选举人团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的选票,将会由国会进行权变选举选出当选者,总统的权变选举由美国众议院投票决定,而副总统的权变选举由美国参议院投票决定。

关于美国选举制度中竞选的问题

摇摆州是美国大选中的一个特有说法,指的竞选双方势均力敌,都无明显优势的州,在历届大选中经常会倒向不同的政党,频频摇摆。这些“摇摆州”的选票一般都是竞选双方争夺的重点,尤其是“关键摇摆州”的选票,最终往往可以决定大选的结果。

2012年11月7日,美国将迎来大选,至今“摇摆州”动向不明,而这些州的动向将直接影响大选的结果。

在美国,选举被认为是公民定期对政府政策进行复决,对政绩和官员的表现进行估价和考核,从而决定政府的更迭和官员的去留。选举是公民管理国事和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手段。选举是政府和执政者的合法性的唯一根据。因此,选举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是美国最重要的政治景观之一。

一、总统选举

(一)程序

总统选举的基本过程包括提名候选人、竞选、投票、当选。

总的来说,总统选举分为五个阶段:一是预选阶段;二是代表大会阶段;三是正式展开竞选活动阶段;四是投票阶段;五是选举人团投票选举阶段。其中第一、二阶段可合称为“总统候选人争取提名阶段”,这一阶段也可称为党内角逐阶段,主要目的是先对想竞争总统职位的候选人进行过滤、筛选,“提名”(实际上是选出)代表政党进行正式参选的总统候选人;第三、四阶段可称为“正式选举阶段”,这一阶段也可称为两党候选人之间的竞争阶段,竞争的目的是使党的候选人赢得多数票;第五阶段即选举人团投票选出总统,这一阶段是“选举结果的决定性阶段”,一般情况下它只是确认选举投票的结果。如果选举结果出现僵局或纠纷,则要启动相应的宪法程序,由国会或者联邦最高法院来决定谁是总统。

美国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制。从法律上讲,总统与副总统是由选举团选举出的,在大选投票时,选民名义上是决定了总统选举团的成员,即选举人。选举人的总数是众议员数加上参议员数,再加上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人数,特区的选举人数与人口最少州的众议员数相等。现在的选举人总数为538名。选举团在选举日(选举年11月份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选民投票后再正式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时间是选举年12月份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

(二)候选人与选民的资格限制

总统的法定资格是由宪法规定的。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美国的公民,年满三十五岁,在美国居住至少十四年以上。副总统的资格也一样。总统任期四年,就宪法而言,总统或副总统可以无限期连任。

普选权已实现。选举权已扩大到全体白人成年男子、妇女、年满18周岁的公民、黑人和哥伦比亚特区的选民。但投票权仍受到居住期限的限制和要申请选民登记方可在选举日投票。

(三)投票和计票方法

“选举人团制”是美国宪法中对总统选举办法的唯一规定。总统是各州议会选出选举人团选举,即由选民间接选举。

在选举人团中,一州是一个单位。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同该州在议会的参议员总人数相等,共538个总统选举人。选举人名单由政党的州代表大会、州中央委员会或预选提出。在11月总统选举日,每个州的选民对本州各政党提出的总统选举人名单进行投票。得多数选民票的某个党的名单上的选举人即全部当选。当选的党的选举人保证将投本党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的票。各州当选选举人在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在州首府集会,每个选举人对总统候选人和副总统候选人各投一票。投票结果由选举人签名作证挂号寄美国参议院院长,在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上当众计票。得过半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和副总统。

如无候选人得过半数选举人票,则由众议院从得票最高的3名总统候选人中选举1人为总统,众议院以州为单位投票,一州有一票表决权,有三分之二州的议员参加才算达到法定人输,得过半数票者方可当选;如果没有一个副总统候选人获得全体选举人票的过半数,即由参议院复选,从得票最高的两名副总统候选人中选举1人为副总统,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全体参议员的三分之二参加才算达到法定人数,得票过半数者方可当选。

( 四)特点

与欧洲一些国家相比,美国的选举制度有它自己的特色。

1、受分权制的影响。分权制分散了公众的注意力。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特别是国会的地位比较突出。这种分权制在选举时也能够体现出来。在总统选举年,议员和总统的选举交织在一起,虽然人们更关注总统选举,但议员的竞选也时常在媒体报出并受到人们的关注。希拉里·克林顿今年竞选纽约州的参议员,媒体对她的竞选活动的报道甚至超过某些总统候选人。分权制影响着选民的行为。在大选时,当他们选择了某个党的候选人当总统时,往往在选举议员时把选票投给另一个党,以保持权力平衡。

2、受联邦制影响。美国各个州的权力很大,这也体现在选举上。各个州的选举制度差异甚大。就连一些政治学教授也难以说清各州的具体制度。选举方式差异更大。比如在投票方式上,加利福尼亚州用的是卡式选票,投完票后要由州选举办公室统一计票;路易斯安那州则是用投票机,选民只需在电脑屏幕上用手指点上所要选的项目,结果即刻被统计出来;而亚利桑那州则是通过网络投票,选民在家中即可投票。有些州在初选时,还搭车对一些州法案及人事安排进行投票。有时一张选票上有二、三十项内容。

3、政党的作用相对较弱。与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相比,美国政党在选举中所起的作用要弱得多。美国两大党并没有固定的党员队伍,在名义上,选民在选举时登记为哪一党的支持者即为该党党员。党组织对这种党员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随时可以改而支持另一党。很多选民在选举中投某个候选人的票,主要不是考虑他是哪个党的人,而是看他的个人因素,如政策主张和个人魅力。美国两大党的组织都非常松散,联邦一级组织对州一级组织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此类推。各级党组织的联系纽带就是共同的价值观和四年一度的选送党代表的工作。有些州有自己的党纲和章程。全国委员会每四年一度制定的竞选纲领和遴选总统候选人规程就算是全党的纲领和章程,对各州党组织有一定指导的作用。

二、国会议员的选举

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众议院有众议员435名,参议院有参议员100名。众议员,代表了美国民主的国民性原则,按照各州国民人口数量多少分配代表权。众议员任期为2年,到期全部改选;参议员,代表了美国民主制度的联邦性原则,主张各州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国会参议院拥有平等的代表权,也就是说各州在国会拥有数量相等的参议员(每州2人)。参议员任期为6年,每两年改选1/3。国会的选举每2年(偶数年)举行一次,每隔一次便与每4年一次的总统选举一同举行,而在两届总统选举之间进行的国会选举,通常称“中期选举”。由于国会议员没有任届限制,议员连选连任的现象非常普遍。据统计,国会议员连续当选5—9次的人数占总数的30%以上;连续当选10次以上的人数,也占15%左右。

(一)选民及候选人的基本条件

1、选民资格

18周岁的美国公民有选举权,除北达科他州外,其他州都规定,选民必须事先办理登记手续,方能参加投票。

2、议员候选人资格

美国宪法规定,众议员必须年满25周岁、成为合众国公民满7年、当选时是选举他(她)的州的居民。在习惯上,还要确定他(她)必须居住在其所代表的国会选区。参议员必须年满30周岁、成为合众国公民满9年、当选时是选举他(她)的州的居民。国会可以根据宪法中关于参众两院是本院议员“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的规定,对那些不符合宪法要求的当选议员以简单多数票拒绝其就职,但开除一名议员则必须以2/3多数票通过。

(二)选举的程序和规则

1、国会议员名额的分配

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代表州,共100个席位,50个州不论大小,各出参议员2名,以体现各州在联邦中的平等地位;众议院代表人民,共435个席位,按各州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分配至各州,但每个州至少应有议员1名。全国每10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国会再根据各州人口的变化情况重新分配议席。此外,1929年国会通过的众议员席位重新分配法还规定,每次人口普查后,总统应就人口现状向国会提交报告和提出每个州应有的议席数。如国会在60天内不采取行动,议席的重新分配即自动生效。

2、选区的划分

由于参议员与各州的人口无关,不存在重新分配议席的问题,因此也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2人都在全州范围内选出。各州众议员的人数则取决于州的人口,这就需要各州划分出一个或多个国会选区。宪法并未规定众议员在国会选区选出,完全由州决定众议员在何种范围内选出。从1842年起,国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并规定:众议员均从国会选区选出;一个选区只能选举一名众议员;选区相互连接;选区人口应尽可能相等,从而,确立了小选区制。现在,除只有一名议员的6个州外,其他各州的众议员都在州内国会选区选出。不过,还依然存在“不公正地划分选区”的问题,各州议会的多数党继续利用其权力把国会选区划分得奇形怪状,使之有利于本党。

3、选民登记

在美国,选民的年龄资格是18周岁。选举实行选民任意登记制,即法律不规定符合选民资格的人必须列入选民名单,而是根据选民本人的意愿才列入。各州依据各自的法律,分别采用本人登记和非本人登记两种办法进行选民定期登记。但北达科他州不要求选民登记,俄亥俄州和密苏里州采取不完全登记。

4、候选人提名

候选人的产生有许多方式,如党组织推荐、政治权势人物点名、利益集团推举,不过多数情况是毛遂自荐。如果属于某一政党的候选人,则必须在某一党内的预选中击败党内其他对手,方赢得该党提名。在某些一党占压倒优势的国会选区内,赢得该党提名差不多就赢得了竞选。

5、预选

一般候选人通过预选的方式获得党内提名。美国所有的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

预选是美国选举制度的特色之一。因为预选法由各州议会制定,所以各州的预选规则很不一致,主要有3种类型:

①关门预选

它是一种严格的党内预选,要求选民必须是本党的成员,才能参加该党预选。

3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采用此类预选。

②开门预选

选民无须宣布自己的“党籍”或政党倾向就可以在任何一个政党的预选中投票,但不得在一个以上的政党预选中投票。它为爱达荷等8个州所采用。

③大开放预选

选民无须宣布自己的“党籍”或政党倾向,可以在一个以上的政党预选中投票。它为华盛顿等3个州所采用。

在大多数州,候选人得票最多者即被提名;在南部各州,还要求候选人得票须过半数。如第一次投票无人过半,则从得票最多的两人中决选。

6、选举

国会议员选举在全国于同一天进行,通常实行相对多数制,只要获得最多数票(不一定过半数)即可当选。这样,就只有两大党才有可能在全国赢得足够多的选区,从而在国会拥有足够多的议席,小政党则难成气候。

7、选举经费

在美国,国会议员竞选经费的来源主要有: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公民个人捐款;公司和特殊利益集团捐款;本党资助。联邦选举竞选法规定,国会议员候选人及其家族为本人提供竞选经费的总额不受限制;国会议员候选人的竞选开支不受限制;个人、政治行动委员会和团体为支持或反对某候选人而进行的“独立”活动开支不受限制。但是,法律上对向国会议员候选人提供经费的个人、政治行动委员会、团体捐款和政党资助的数额给予明确的限制。根据联邦竞选法规定,任何个人在同一年内,对同一竞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对所有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5000美元,对同一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200130美元。任何政治行动委员会在一年内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同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捐款不得超过15000美元,参议院的民主党、共和党两个参议员选举委员会对同一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17500美元。虽然法律对竞选经费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实际中还是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捐赠者往往通过捐软钱(softmoney)的方式规避法律的约束。

每个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10天或选举后30天内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报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竞选开销,其中包括所有捐款在100美元以上的捐款人的姓名、通讯处和职业。

(三)国会选举的特点

1、国会选举的游戏规则中存在着多样性和一致性的统一。“多样性”指各州选区划分的具体标准不一、选区大小不一、众议员、参议员预选时间不一(从3月到10月),预选方式不一(从关门预选到开门预选)、选票设计不一、投票方式不一、计票方式不一。“一致性”表现为:候选人赢得选举的规则一致,正式选举的投票时间全国统一,即每个选举年11月第一个星期一后的星期二。

2、国会选举存在着地方性和全国性。“地方性”表现为各个众议员或参议员所代表的地理大小、人口多少、选区的经济基础、选民的年均收入、选区所在的媒体市场、选民的种族结构、选民的平均年龄、选区的政治习惯均不相同,这些与选举密切相关的因素全是地方性的。“全国性”是指各个议员的选举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全国形势相关连的,受全国的政治气候、本党的总体形象及在民众中的支持率以及本党领头人的支持率的影响。

3、对于众议员候选人来说,他所考虑的问题的先后次序是“选区第一、政党第二、全国第三”。对于参议员候选人来说,则是“州第一、政党第二、全国第三”。与众议员相比,参议员比较注重个性及全国性的声誉。

4、在国会选举中,候选人所处的地位对候选人的选举经费、竞选组织、竞选战略战术、竞选的结果均由很大影响。按其所处地位来分,有三种类型候选人:在职者、挑战者、开放席位的竞争者。

三、州议会议员的选举

美国50个州的议会,除内布拉斯加州外,都实行两院制,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议员数从40人到400人不等,但大多数州的众议院由100名左右议员组成。除4个州外,其他各州的众议员的任期均为2年。参议院由大约40人组成,大多数州参议员的任期为4年。

大多数州议会每年集会一次,时间从1月-5月或6月底。有十多个最小的或人口最少的州议会每两年仅集会一次。有的州的宪法规定了州议会举行例会的天数,通常为60天或90天。还有几个大州的议会终年在开会。此外,为解决紧迫的问题,州议会可以应州长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一般不受州宪法规定的限制。

州议员当选资格除一般条件外,必须在本州居住一定年限和在本区居住一定年限,前者1—7年不等,后者1-2年不等。州参众两院的议员由州议会选区选出,它往往同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在同一天进行,并且用同一份选票。州议员的选举程序同国会议员一样,也要经过候选人的提名和选民对候选人的正式选举两个阶段。但是,各州的提名方式不同,有的州(主要是南部各州)实行党代表大会制,有的州采用预选会制,有的州把两种制度合并进行。此外,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的规定,一个州的参议员出缺时,由该州州长颁发命令举行补缺选举。但在参议员出缺时,州议会在人民依该州议会的指示举行补缺选举以前,得授权州长任命临时参议员。

四、历史小知识

1、选举人团制度的历史雏形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选举总统。其难度在于:这种选举总统的方式必须保证总统的独立性,同时,它必须是技术上合理、政治上有效且符合共 和政体的形式。由于代表们既同情建立在民众同意基础之上的代议制政府,但又希望它不是每位公民都能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直接民主式的政府,他们渴望建立一种能选出最有资格但未必是最受欢迎的总统的机制,但又无先例可循。代表们为此先后提出和讨论了三种方案。

首先是弗吉尼亚方案:主张沿袭当时大多数州实行的由州议会选举州长的办法,由国会选 举总统,这样既现实,政治上又便捷。由于此方案使总统的独立性受到了立法机关的制约和 威胁,不符合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基本原则,最终遭到了代表们的反对和否决。

其次是全民直选方案:由于许多代表考虑到美国幅员辽阔,且通讯和交通闭塞,民众不了 解情况,彼此分离、各自为政的地方政治现实等均不适合举行全国范围内的竞选和选举;辽 阔的地域也不利于对全国选举予以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选举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 “ 容易造成整个社会的非常的暴乱性的运动”。 (注: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47页。)因而对民众选举总统的能力缺乏信心。按照 代表乔治·梅森的话说,让人民直接选举总统就像“让瞎子分辨颜色一样不合理”。 (注: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47页。)因此 ,该方案也以压倒性票数遭到了拒绝。“大多数代表觉得人民直接选举既不需要,也不可行 ”。(注:大卫.C.惠特尼:《美国总统列传》,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47页。)

第三种方案即在第一、第二种方案遭到拒绝后,作为一种妥协性方案提出来的总统选举人 团方案。其内容是:(1)总统选举人由各州通过其州议会指定的某种方式选举产生;(2)为保 证其独立性,选举人不能同时兼任联邦政府公职;(3)选举人总数与各州国会两院议员人数 相等;(4)选举人在指定时间内投票并将其结果送达国会,由参议院主席即副总统向国会两 院联合大会宣布其结果;(5)选举人不能将两票同时投给本州内的正副总统候选人;(6)获得 选举人多数票者当选为总统,次多数票数获得者即为副总统;(7)若无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多 数票,则由众议院从获选举人票最多的前5位总统候选人中按每州一票原则投票选举;(8)若 两位或两位以上总统候选人得票同居第二位,则由参议院从中选出副总统人选。由此可见, 该方案是一种多层妥协方案,其中第(1)条体现了在坚持共和政体形式下对联邦制拥护者的 让步和妥协,第(3)条规定照顾大州在选举总统时拥有选举人数目上的优势,第(7)条规定 则照顾小州在选举总统应急程序中的利益以保持大小州之间利益的平衡,第(7)第(8)条规定 还兼顾了国会参众两院在应急程序中选举总统的权力。应该指出,诸多妥协中大小州之间的 妥协对制宪会议代表们接受这一方案尤为重要。他们认为,由于各州之间的对立情绪和互不 信任如此强烈,以致于除华盛顿之外的任何其他总统候选人,都不可能获得选举人团的多数 票。因此,该方案赋予大州提名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权,赋予小州作出最后选择的决定权。

2、预选制度的形成

预选制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美国在19世纪30年代就形成了由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从那以后,大多数议员都由党内的秘密会议提名产生,而这种制度使议员人选往往由党魁所控制。

1867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福县首先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地方的公职候选人,即由两党的选民直接投票确定该政党提名的候选人。

20世纪初,直接预选制度得到推广。

1900年前后,一些州制定了全州性预选法;到1917年,全国48个州中已有44个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直接预选制。现在,美国所有的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

美国选举制度的利弊_选举人票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