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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是什么_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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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4 09:53:20

法律主观:

关于孕妇,劳动法的规定有:

1、首先我们国家对孕妇实施特殊劳动保护。

2、禁止安排孕妇加班,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享有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4、禁止哺乳期加班,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几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孕期就是医学上所说的妊娠期,指的是受孕后至分娩前的一段生理时期,简单讲就是整个怀孕期。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法律分析

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就是重劳动,现实生活中,臂和躯干都负荷参加工作,比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劳动强度指数: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

1、Ⅰ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百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2、Ⅱ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3、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4、Ⅳ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三级劳动体力就是说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是属于重劳动的,关于重劳动很多人第一时间会想到农民工,重劳动的平均工作时间跟能量代谢率都是非常大的。如果安排怀孕的女职工从事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什么工作

你问的是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指的是什么吗?这包括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华律网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哪些劳动

法律主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上海市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用人单位调整了怀孕女职工的岗位之后,往往根据调岗调薪的原则,按照新的岗位发放女职工工资,这样是否也可以呢?这就是需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上海市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根据这些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能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即使用人单位调整了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法律客观:

劳动法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具体如下:由于女性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都与男子不同,各种不良劳动条件及各种职业危害会对妇女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因为矿山井下一般劳动条件都是非常艰苦的,作业环境差,危险因素多,劳动强度大。从事矿山井下劳动这里是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到井下进行治疗和抢救等。目前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禁止妇女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劳动法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少。《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一级;指数大于15小于20,体力劳动强度为二级;大于20小于25,体力劳动强度为三级;大于25,体力劳动强度为四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就是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性劳动,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业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从事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还肩负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主要职责。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是完成这一人类自身再生产重担所必不可少的时期,在女职工生理机能发生变化的期间,更需要对女职工加以特殊的保护。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所谓高空作业,又称高处作业,根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在低温和冷水中作业会对月经期的女职工的生理卫生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不得安排月经期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为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对于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40人至100人之间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水器,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

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政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很重”强度劳动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哪些劳动

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政策如下: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孕妇的保护政策如下: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3、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4、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6、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7、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综上所述,公司辞退孕妇的赔偿方式是:如果是被公司违法辞退的,员工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获得赔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则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3)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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