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不同: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中止审查也就是暂时停止审查的意思。
ipo中止审查即在ipo审查的过程中,一些客观原因导致企业审查无法继续。
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IPO中止审查一般是拟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内部或者外部环境、监管部门要求等原因。或主动或被动撤回申请,暂时停止上市申请,待条件具备后可以重启IPO。
在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的起诉中,由于某些原因,暂停按键审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止审理中,执行异议之诉的意思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中止审理的意思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宗的意思就是诉讼由于某些原因暂停审理,待相关原因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案件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中止审理原因具体如下: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的行诉规定: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综上所述,中止审理是因为出现某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案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正常的审理,无论在刑事、民事或是行政案件中,都存在中止审理的可能性,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 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 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 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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