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具有四个明显特点:
一是突然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带有很强的随机性,暴发突然,蔓延迅速,始终处于急速变化之中,容易引发连锁反应。
二是不确定性。突发事件各有各的情况,很难对某一个事件的形成、发展、演变给出一个明确的客观判断。
三是社会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势必会给事发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失,并很快成为人们关注的中心。
四是决策的非程序化。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必须打破常规,省略很多程序,由现场指挥员直接决策,负责指挥处置,而不能按部就班地层层召开会议研究。
突发事件指的是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在一个单位中突发事件是随时会出现的,如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自然灾害等等。处理这些突发事件,首先,沉着镇静,不能慌乱,使短暂的混乱状态进入有序状态;其次,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摸准真实情况,进行抢救,采取必要措施以防突发事件进一步扩展,造成更大的危害。如有人员伤亡要迅速抢救,并组织慰问,进行善后处理。处理时要考虑周到,任何一个细节上的疏忽有时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而社区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则指
社区在面对各类突发问题时,应该如何应对的一种有机的体系。通常是尽可能多得列举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并进行一系列的预案,发生问题时,就可能按照这套措施来做,即社区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七章70条。
二、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突发事件就是意外地突然发生的重大或敏感事件,简言之,就是天灾人祸。前者即自然灾害,后者如恐怖事件、社会冲突、丑闻包括大量谣言等等,专家也称其为“危机”。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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