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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是指什么?_什么是行政行为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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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5 09:55:27

行政行为是具备 行政主体资格 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11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 未构成犯罪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 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 或执照、行政拘留。

2、 行政强制措施 。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内部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如申请工商、技术监督、交通、规划、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修理器具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主要有两种:一是伤残抚恤金;二是遗属抚恤金。这里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对规定由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不属 行政诉讼范围 。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即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起诉。

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区别。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区别。, 司法行为和准司法行为的区别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络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简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 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2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

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

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释出行政规范性档案,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

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4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络的。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区别

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有

A、D

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在理论上来讲,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即是指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广义的行政违法,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即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如当事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该进行治安处罚的行为。

一般所说的行政违法,都特指狭义的行政违法,主要有三大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主体身份或以行政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一种方式,也是相对人救济权利的司法途径。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未履行管理职责而做出的行为,主体不一样。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区别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络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行政执法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案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案的规定适用于具体物件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 这两种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不一样的。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

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

(2)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要求:

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

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

A.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4) 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

(5)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是指什么?_什么是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