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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重金属污染怎么检测_土壤重金属标准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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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5 10:02:17

汞是对生物体有毒性的污染元素之一,其中甲基汞的毒性比无机汞大得多,它是一种亲脂性高毒物,能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为不可逆的中毒反应。一般非污染土表土含汞(Hg)不超过 0.4mg/kg,背景值小于 0.1mg/kg。我国规定粮食中汞(Hg)允许量≤0.02mg/kg,蔬菜、水果≤

0.01 mg/kg,水产品≤0.3 mg/kg。FAO/WHO 规定粮食中汞的允许量在 0.02-0.05 mg/kg。

一、待测液的制备

称取土壤样品 1.00g 放入干净的 100mL 三角瓶中,加几滴水润湿,依次加入 5.0mL 浓硫酸和 1mL 高氯酸,轻轻摇匀(瓶口可放一弯颈小漏斗),在电炉上加热约 20 分钟(若溶液颜色仍为黑色或棕色可再加 10 滴高氯后酸继续加热)消化至溶液变成白色或灰白色,冷却。最后用蒸馏水将三角瓶中的溶液全部无损地转移至 100mL 容量瓶,定容至刻度,摇匀后即为测定铅、砷、铬、镉四种重金属的样品待测液。

二、汞的测定

用吸管分别吸取蒸馏水 2mL(作空白用)、蒸馏水 2mL+1 滴汞标准储备液(作标准用)、待测液 2mL 于三个小试管中,分别依次加入:

汞 1 号试剂4 滴汞 2 号试剂4 滴汞 3 号试剂 4 滴

摇匀,静置显色 1 分钟,转移到比色皿中,上机测定:

①拨动滤光片左轮使数值置 2,置空白液于光路中,按“比色”键,功能号切换至 1,按“调整+”键或“调整-”键,使仪器显示 100%。

②将标准液置于光路中,按“比色”键,功能号切换至 3,按调整键,使仪器显示值为 0.50。

③再将待测液置于光路中,此时显示读数即为土壤中汞(Hg)的含量 (mg/kg)。

为什么铬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水田大于旱田

最近几年,我国环境科学、土壤科学学术界对于土壤污染炒得十分火暴.翻翻杂志,有关土壤受重金属污染监测、治理文章非常多.在下发现一个非常奇特的概念---土壤中重金属有效态.关于有效态的定义可以参看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由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标准 HJ/T 166 -2004,该标准竟然把土壤用几种化学溶液诸如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水浸液、0.1 HCL或其它电解质溶液的可萃取态统统看作为有效态(bioavailable form)!本人对此表示质疑,百思不得其解!

标准制订者的初衷是希望用某种化学提取方法把土壤中可以移动的那部分重金属污染物加以测定,用这样数值与初级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拉上钩,从而一举预测土壤中重金属经过土壤-农作物系统发生转移的定量关系!但是,国内外大量科学实验研究证实:到目前为止,还无法达到这一目标,由于生物多样性,土壤多样性,影响土壤---作物发生重金属转移因素的多样性,是无法建立起这种定量关系的.而且,单用化学分析方法是无法测定土壤中重金属有效态的.ISO颁布的土壤质量标准测定方法的确有用DTPA提取土壤中重金属的标准方法,但是,所提取的重金属量只能称之为DTPA提取态.如果按照标准 HJ/T 166 -2004的说法,只用化学溶液提取,就是有效态,而且有多种有效态提取方法,那不就乱了套吗 难怪有的学者前些日子竟然要制订土壤中重金属有效态的限量标准,而且还得到某位工程院士认可!在下孤陋寡闻,希望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专家解释一下土壤中重金属有效态的定义!

重金属在土壤中的含量为多少时会对人类的健康产生危害?

因为砷毒性与价态有关,旱地阈值不利于保护土壤。

土壤重金属污染等级分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质量的限制值。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mg/kg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土壤pH值,自然背景7.5>6.5。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田土壤的铬含量应控制在350PPM以下。铬元素符号Cr,银白色金属,在元素周期表中属ⅥB族,铬的原子序数24,原子量51.9961,体心立方晶体,常见化合价为加3、加6和加2。氧化数为10。

1797年法国化学家沃克兰(L.N.Vauquelin)在西伯利亚红铅矿(铬铅矿)中发现一种新元素,次年用碳还原,得金属铬。因为铬能够生成美丽多色的化合物,根据希腊字chroma(颜色)命名为chromium。

重金属污染是指什么,都有哪些?

土壤重金属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将金属加入到土壤中,致使土壤中重金属明显高于原生含量、并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重金属是指比重等于或大于5.0的金属,如Fe、Mn、Zn、Cd、Hg、Ni、Co等;As是一种准金属,但由于其化学性质和环境行为与重金属多有相似之处,故在讨论重金属时往往包括砷,有的则直接将其包括在重金属范围内。由于土壤中铁和锰含量较高,因而一般认为它们不是土壤污染元素,但在强还原条件下,铁和锰所引起的毒害亦引起足够的重视。

土壤一旦遭受重金属污染就很难恢复,因而应特别关注Cd、Hg、Cr、Pb、Ni、Zn、Cu等对土壤的污染,这些元素在过量情况下有较大的生物毒性,并可通过食物链对人体健康带来威胁。

1、重金属的土壤化学行为

进入土壤中的重金属的归宿将由一系列复杂的化学反应和物理与生物过程所控制。虽然不同重金属之间某些化学行为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并不存在完全的一致性。当它们加入土壤后,最初的可动性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添加重金属的形态,也就是说这将依赖于金属的来源。在消化泥污中,与有机质相缔合的金属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仅有一小部分以硫化物、磷酸盐和氧化物而存在。熔炼厂的颗粒排放物含有金属氧化物;燃烧石油时,铅以溴代氯化物形式排出,但在大气和土壤中容易转化为硫酸铅和含氧硫酸铅。由于形态的不同,进入土壤中的金属离子的形态和量也很不相同,并直接影响重金属在土体的迁移、转化及植物效应。

在不同土壤条件下,包括土壤的重金属类型、土地利用方式(水田、旱地、果园、林地、草场等),土壤的物理化学性状(土壤的酸碱度、氧化还原条件、吸附作用、络合作用等)的影响,都能引起土壤中重金属元素存在形态的差异,从而影响重金属的转化和作物对重金属的吸收。

1)土壤氧化-还原条件与重金属的迁移转化:土壤是一个氧化-还原体系,土壤水分状况,土壤中有机质和硫的含量都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土壤中的氧化还原体系是一个由众多无机的和有机的单质氧化-还原体系组成的复杂体系。在无机体系中,重要的有氧体系、铁体系、硫体系和氢体系等。由起主导作用的决定电位体系控制。其中O2-H2O体系和硫体系在土壤氧化还原反应中作用明显,对重金属元素价态变化起重要作用。

(1)O2-H2O体系:土壤中的氧主要来源于大气。降水和灌溉水也可带进以部分溶解氧。在水稻田中,稻根分泌的氧以及某些藻类光合作用放出的氧气也是来源之一。

(2)H2体系:在旱地土壤中氢气是很少的,但在淹水状态下的强烈还原状态的土层中,往往有H2的积累。

O2-H2O体系和H2体系是组成土壤氧化-还原体系的两个极端体系,土壤中其它的氧化-还原体系则介于两者之间。因此,这两个体系就构成了土壤氧化-还原电位的上限和下限。

(3)硫体系:土壤中的硫以无机和有机两种形态存在,其含量一般在0.05%。在氧化条件下以硫酸盐的形式存在;在还原条件下以硫化氢或金属硫化物形式存在。

金属元素按其性质一般可以大致分为难溶性(氧化固定)元素和还原难溶性(还原固定)元素,例如,铁、锰等属于前者;镉、铜、锌、铬则属于后者。氧化-还原作用不仅会使重金属元素还发生价态变化,而且还会使重金属元素的形态发生变化。例如,在氧化还原电位低时(+100mv左右)砷酸铁可还原成亚铁形态,电位进一步降低,以致使砷还原为亚砷酸盐,增强砷的移动性。相反,土壤中铁、铝组分的增加,又可能使水溶性砷转化为不溶态砷。

区域土壤重金属元素异常评价标准研制方法

重金属指相对密度大于5的金属(一般指密度大于4.5克/厘米3的金属),就一般情况而言,造成土壤污染的重金属主要是指生物毒性显著的汞、镉、铅、铬以及类金属砷,还包括具有毒性的重金属锌、铜、钴、镍、锡、钒等污染物。重金属的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土壤,造成土壤严重污染。

目前,全世界平均每年排放汞约1.5万吨、铜为340万吨、铅为500万吨、锰为1500万吨、镍为100万吨,造成了各国程度不同的土壤重金属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直接影响到土壤质别、水质状况、作物生长、农业产量、农产品品质等。由于重金属不能被生物降解,相反却能在食物链的生物放大作用下,成千百倍地富集,最后进入人体。重金属在人体内能和蛋白质及酶等发生强烈的相互作用,使他们失去活性,也可能在人体的某些器官中累积,造成慢性中毒,轻者发生怪病(如日本的水俣病、骨痛病等),重者就会死亡。因此重金属对食品安全性的影响十分重要。从这一点上讲,充分认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长期性、隐匿性、不可逆性以及不能完全被分解或消逝的特点,进行重金属污染的治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广泛重视的问题。

食品生产中人为不安全因素在20世纪60至70年代,澳大利亚、美国、德国等国家就开始了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研究。我国对重金属污染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研究的主要方向集中在土壤重金属的生态效应、临界含量地带性分异规律和分区等问题上。大气中重金属的沉降、工业废水的灌溉以及金属矿山酸性废水污染,都加重了土壤的重金属污染。

1.超标的铅

从2006年8月末开始,甘肃徽县水阳乡陆续有八九百人到西安西京医院进行血铅检测,其中373人为儿童。这些儿童中,90%以上血铅超标,最高者血铅含量619微克/升,超标数倍(铅中毒即连续2次静脉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200微克/升),被诊断为重度铅中毒,而成人中血铅超标也很普遍。当地村民认为,位于水阳乡新寺村旁的一家铅锭冶炼厂是“罪魁祸首”。

2006年9月12日甘肃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经过调查组初步监测,造成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水阳乡334名儿童血铅超标事故的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周边400米范围内土地已经全部被污染。甘肃省环保局联合调查组已经责成当地政府对遗存污染源进行进一步清理,彻底拆除冶炼生产的其他附属设施,对拆除的有关设施不得转移,以免造成新的污染;粗铅冶炼废渣属于危险废渣,对临时渣场堆存的废渣以及厂区内存渣、周围道路铺垫渣也要进行清理。

铅进入人体后,除部分通过粪便、汗液排泄外,其余在数小时后溶入血液中,阻碍血液的合成,导致人体贫血,出现头痛、眩晕、乏力、困倦、便秘和肢体酸痛等;有的口中有金属味,动脉硬化、消化道溃疡和眼底出血等症状也与铅污染有关。小孩铅中毒则出现发育迟缓、食欲不振、行走不便和便秘、失眠;若是小学生,还伴有多动、听觉障碍、注意力不集中、智力低下等现象。这是因为铅进入人体后通过血液侵入大脑神经组织,使营养物质和氧气供应不足,造成脑组织损伤所致,严重者可能导致终身残废。成年人铅中毒后经常会出现:疲劳、情绪消沉、心脏衰竭、腹部疼痛、肾虚、高血压、关节疼痛、生殖障碍、贫血等症状。孕妇铅中毒后会出现流产、新生儿体重过轻、死婴、婴儿发育不良等严重后果。

铅中毒预防和检测工作非常重要。可是铅中毒后的症状往往非常隐蔽难以被发现,所以目前最可靠的方法就是血检。

有效地防止铅中毒,是当今科学家正在探索、攻克的课题之一。但作为个人,加强防范、进行自我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不要使用含铅材料做饮食用具,最好不要用彩釉陶瓷制品盛装酸性食物和饮料;蔬菜水果食用前要洗净,能去皮的要去皮;平时多吃柠檬、卷心菜、海藻、海参、草鱼、柿子和大蒜等蔬菜、水果,以利于解毒、排铅。

2.汞中毒

20世纪50年代初,在日本九州岛南部熊本县的一个叫水俣镇的地方,出现了一些患口齿不清、面部发呆、手脚发抖、精神失常的病人,这些病人经久治不愈,就会全身弯曲,悲惨死去。这个镇有4万居民,几年中先后有1万人不同程度的患有此种病,其后附近其他地方也发现此类病症。经数年调查研究,于1956年8月由日本熊本国立大学医学院研究报告证实,这是由于居民长期食用了八代海水俣湾中含有汞的海产品所致,该事件被认为是一起重大的工业灾难。

汞也称水银,是我们常用的温度表里显示多少度的银白色金属,它是一种剧毒的重金属,具有较强的挥发性。汞对于生物的毒性不仅取决于它的浓度,而且与汞的化学形态以及生物本身的特征有密切关系。一般认为,汞是通过海洋生物体表(皮肤和鳃)的渗透或摄入含汞的食物进入体内的。汞进入海洋的主要途径是工业废水、含汞农药的流失以及含汞废气的沉降。此外,含汞的矿渣和矿浆也是其来源之一。

科学试验证实,人体血液中汞的安全浓度为1微克/10毫升,当到达5~10微克/10毫升时,就会出现明显中毒症状。经计算,如果一个人每天食用200克含汞0.5毫克/千克的鱼,人体所摄入的汞量恰好在此安全范围内。然而,经测定水俣湾的海产品汞的含量高达每千克几十毫克,已大大超标。此外,人们每天还要搭配其他食品,其中也可能含有一定量的汞,这样全天摄入的总量就更是大大超过安全限度标准了。

汞极易于由环境中的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对食品造成污染,直接影响人们的饮食安全,危害人体的健康。汞是蓄积作用较强的元素,主要在动物体内蓄积。湖泊、沼泽中的水生植物、水产品易蓄积大量的汞。鱼是汞的天然浓缩器,鱼龄越大,体内蓄积的汞就越多。

20世纪50年代后期,农业上使用含汞杀螨剂以来,汞对土壤、自然水系、大气的污染日益严重。工厂排放含汞的废水,是水体污染的主要来源。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规定汞不超过0.001毫克/升。

3.镉污染

20世纪初期开始,人们发现日本中部地区的富山县水稻普遍生长不良。

1931年又出现了一种怪病,患者大多是妇女,病症表现为腰、手、脚等关节疼痛。病症持续几年后,患者全身各部位会发生神经痛、骨痛现象,行动困难,甚至呼吸都会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到了患病后期,患者骨骼软化、萎缩,四肢弯曲,脊柱变形,骨质松脆,就连咳嗽都能引起骨折。患者不能进食,疼痛无比,常常大叫“痛死了!”“痛死了!”有的人因无法忍受痛苦而自杀。这种病由此得名为“骨痛病”或“痛痛病”(Itai Itai Disease)。

1946—1960年,日本医学界从事综合临床、病理、流行病学、动物实验和分析化学的人员经过长期研究后发现,“骨痛病”是由于神通川上游的神冈矿山废水引起的镉中毒。据记载,由于工业的发展,富山县神通川上游的神冈矿山从19世纪80年代成为日本铝矿、锌矿的生产基地。神通川流域从1913年开始炼锌,“骨痛病”正是由于炼锌厂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了周围的耕地和水源而引起的。

镉是重金属,是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人体中的镉主要是由于被污染的水、食物、空气通过消化道与呼吸道摄入体内的,大量积蓄就会造成镉中毒。神冈的矿产企业长期将没有处理的废水排放注入神通川,致使高浓度的含镉废水污染了水源。用这种含镉的水浇灌农田,稻秧生长不良,生产出来的稻米成为“镉米”。“镉米”和“镉水”把神通川两岸的人们带进了“骨痛病”的阴霾中。

1961年,富山县成立了“富山县地方特殊病对策委员会”,开始了国家级的调查研究。

1967年研究小组发表联合报告,表明“骨痛病”主要是由于重金属尤其是镉中毒引起的。

1968年开始,患者及其家属对金属矿业公司提出民事诉讼,1971年审判原告胜诉。被告不服上诉,1972年再次判决原告胜诉。

环境中的镉可通过水生生物的养殖进入食品。作物的根系可吸收土壤中的镉,镉污染地区的蔬菜粮食等食物中的镉含量远高于无污染地区。镉在人体积蓄作用,潜伏期可长达10~30年。镉被人体吸收后,在体内形成镉硫蛋白,选择性地蓄积于肾、肝中。其中,肾脏可吸收进入体内近1/3的镉,是镉中毒的“靶器官”。其他脏器如脾、胰、甲状腺和毛发等也有一定量的蓄积。镉在体内可与含羟基、氨基、硫基的蛋白质分子结合,使许多酶系统受到抑制,从而影响肝、肾器官中酶系统的正常功能。由于镉损伤肾小管,病者出现糖尿、蛋白尿和氨基酸尿。特别是使骨骼的代谢受阻,造成骨质疏松、萎缩、变形等一系列症状。

平时多饮水,多喝淡盐水,多吃紫菜、海带,有利于防治镉中毒。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每人每周接触的镉不应超过每千克体重7微克。各国对工业排放“三废”中的镉都做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应注意呼吸系统或肾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和尿镉测定,以及早诊断和排除镉中毒,并给予积极的处理。

4.有害的砷

砷污染中毒事件或导致的公害病(慢性砷中毒)已屡见不鲜。如在英国曼彻斯特因啤酒中添加含砷的糖,造成6000人中毒和71人死亡。日本森永奶粉公司,因使用含砷中和剂,引起12100多人中毒,130人因脑麻痹而死亡。典型的慢性砷中毒在日本宫崎县吕久砷矿附近,因土壤中含砷量高达300~838毫克/千克,致使该地区小学生慢性中毒。日本岛根县谷铜矿山居民也有慢性中毒患者。我国规定居民区大气砷的日平均浓度为3微克/立方米,饮用水中砷最高容许浓度为0.04毫克/升,地表水包括渔业用水为0.04毫克/升。

作为氮家族的一员,砷是无臭无味的半金属,自然存在于岩石和土壤中。它可以与其他元素合成有机和无机砷,而后者毒性更强,在水中更常见。含砷废水、农药及烟尘都会污染土壤。砷在土壤中累积并由此进入农作物组织中。砷对农作物产生毒害作用最低浓度为3毫克/升,对水生生物的毒性亦很大。砷和砷化物一般可通过水、大气和食物等途径进入人体,造成危害。

砷进入人体内被吸收后,破坏了细胞的氧化还原能力,影响细胞正常代谢,引起组织损害和机体障碍,可直接引起中毒死亡。如果将砷作用于人体局部,最初有刺激症状,久之出现组织坏死。砷对黏膜具有刺激作用,可直接损害毛细血管。经黏膜(包括阴道)或皮肤吸收的砷及化合物,主要沉积在毛发、指甲、骨、肝和肾等器官。常人服入三氧化二砷0.01~0.05克,即可中毒,出现中毒症状;服入0.06~0.2克,即可致死;在含砷化氢为1毫克/升的空气中,呼吸5~10分钟,可发生致命性中毒。世卫组织认为,长期饮用含砷量超过10毫克/升的水可导致砷中毒,这是一种导致皮肤紊乱、坏疽以及肾癌和膀胱癌的慢性病。

由于砷与毛发、指甲皮肤的角化组织有亲和力,无论是慢性砷中毒或急性砷中毒,只要其中毒后尚存活一周以上,便可从毛发中发现较多含量的砷。而头发中的微量元素与人血中的成分比较相似,它能准确地反映出人体内部新陈代谢的状况。而血液的各种成分都是来自周围环境以及在此环境中产生的食物。

对于砷中毒者可用二巯基丙磺酸钠或二巯基丁二酸钠等解毒药对症治疗。治理砷污染,首先不要将高砷水用来灌溉,其次不要让在受到砷污染的土壤上种植的植物进入食物链。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可以用植物来进行环境修复。

总的来说,控制重金属对食品的污染首先要从源头上把关,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其次,加快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关键控制技术研究与推广,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力度。第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督与检验,强化质量管理,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另外,还要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群众监督,共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人体健康。

(一)标准等级的初步划分

为了保障农作物的食用安全,我国相继制定了As、Cd、Hg、Pb4个重金属元素的绿色食品卫生标准和无公害食品卫生标准,以及Cu、Zn、Cr等元素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见表6-8)。针对这一情况,在制定元素评价标准体系过程中,首先根据区域土壤中重金属元素含量状况,按研究区采用地球化学法将土壤中元素含量划分出Ⅰ、Ⅱ、Ⅲ三个评价标准等级。其中,Ⅰ级界限值为研究区土壤中元素的背景含量(通过各研究区的区域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数据统计得到);Ⅱ级介于背景值和95百分位值之间(95百分位值:将土壤中某重金属元素全部分析数据从低到高进行排列,位于第95%位置上的元素含量值);Ⅲ级下限界限值是95百分位值。这样,针对某个元素而言,初步划分的Ⅰ、Ⅱ、Ⅲ三个评价标准等级的含义是:

Ⅰ级:小于等于某研究区土壤中该元素的背景值。

Ⅱ级:大于某研究区土壤中元素的背景值,小于等于该元素的95百分位值。

Ⅲ级:大于某研究区土壤中元素的95百分位值。

(二)初步划分标准等级限量值的调整

在初步划定了土壤中元素含量等级之后,需要根据某些限定标准或准则对初步划分的元素含量等级限量值进行适当调整,以使其符合生态效应实际。研究中,选择根系土-农作物体系作为基准体系,将农作物籽实中元素的含量作为判别指标。因此,As、Cd、Hg、Pb元素含量的限定标准就采用各自的绿色食品卫生标准和无公害食品卫生标准,Cu、Zn、Cr则采用相应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而对于其他没有相关食品卫生标准可参照的元素,则需要看根系土元素累积情况以及农作物籽实中元素含量随根系土中元素含量的变化情况。

在农作物中重金属元素含量及食品卫生质量介绍中已经知道,对照供试农作物中不同重金属元素的绿色食品卫生标准、无公害食品卫生标准或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是每种农作物中每个元素均出现超标现象,实际上仅有个别农作物中的少数元素出现含量超标现象。对大多数农作物中的大部分元素而言,其含量都低于或远低于食品卫生标准,也就是没有出现超标现象。此外,在影响农作物中元素含量的因素探讨一节中发现,农作物中元素含量不总是与对应根系土中相应元素的含量正相关。换句话说,也就是某些农作物中元素含量超标并非根系土中该元素含量一定出现过量累积,既便是有些农作物中元素含量超标与根系土中该元素的含量有一定关系,这种关系也可能不是线性相关,只是总体趋势上的相关。针对这种情况,试验研究中视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限量值调整原则、方案和试验步骤。

1)当农作物中某元素含量超标,而且其含量与根系土中该元素含量呈现明显正相关时,直接采用农作物食品卫生标准作为限定标准对含量等级划分结果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Ⅰ级上限:农作物籽实中某元素含量低于绿色食品卫生标准,或超出绿色食品卫生标准的样品数量小于总样品数的10%但不超出无公害食品卫生标准时,Ⅰ级上限值取对应根系土中该元素含量的最大值。

Ⅱ级上限(Ⅲ级下限):农作物籽实中某元素含量低于无公害食品卫生标准(或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超过无公害食品卫生标准(或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样品数量小于总样品数的10%时,Ⅱ级上限(Ⅲ级下限)取对应根系土中该元素含量的最大值。

2)当农作物中某元素含量超标,其含量与根系土中该元素含量没有明显正相关性,或农作物中不存在元素含量超标现象时,依据地球化学方法进行调整。Ⅰ级仍然采用背景值作为上限,Ⅱ级上限(Ⅲ级下限)原则上采用供试根系土样品中该元素含量剔除个别离散的高值数据之后的最大值。对生态效应不敏感的元素,还需要在供试根系土样品中该元素含量最大值基础上适当上调。

按照以上原则和方案调整后最终得到的土壤中元素含量等级标准的含义如下。

Ⅰ级:土壤中某元素含量小于该元素的背景值,种植的农作物籽实中元素含量符合绿色食品卫生标准,或超过绿色食品卫生标准的农作物占统计总数的10%以下,农作物中不存在超出无公害食品卫生标准的现象,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Ⅱ级:土壤中某元素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累积,但不致产生明显的生态毒害。种植的农作物籽实中该元素的含量可以高于绿色食品卫生标准,但是不超过无公害食品卫生标准,或超过无公害食品卫生标准的农作物占统计总数的10%以下,基本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这一等级的上限值就是安全指标。

Ⅲ级:土壤中某元素发生显著累积,种植的农作物籽实中有10%以上超出无公害食品卫生标准或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已经不适宜用来生产农产品,这一等级的下限值就是预警指标。

在第六章中已经知道,农作物籽实中元素的含量与根系土中元素含量的相关关系受土壤理化性质、农作物类型等因素的影响;为此,在制定元素的评价标准体系时,还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在影响程度达到显著的情况下,还需要根据这些影响因素对评价标准体系进行更详细的划分、调整、补充和完善。

以下即按照上述试验研究方法,详细介绍各研究区的区域土壤重金属元素异常评价标准体系的研制过程及结果。

土壤重金属污染怎么检测_土壤重金属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