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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_转融通业务规则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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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5 10:02:59

第二十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一)自有资金和证券;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四)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第二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十九条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证券金融公司借入次级债,应当事先向证监会报告。

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的次级债,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

第三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和证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的成交结果,办理有关登记结算。

第三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可以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博云新材最新公告

转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融券业务的配套机制。

按照现有的规则,证券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证券办理对其客户的融券,当证券公司自有证券不足时,可以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向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借入证券,以满足客户的融券需求。

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具有双重角色,既作为转融券业务的借入人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对其客户的融券业务。

又作为代理人接受其客户的委托,将上市公司机构股东持有的证券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公司。

转融通的业务发布

2021年12月1日,博云新材料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预披露公告 :

持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40,080,20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6.99%)的持股 5%以上股东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投”),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 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股份数量不超过5,4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9422%,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参与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参与该业务股份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高创投《关于转融通证券业务出借的告知 函》,高创投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将其持有的不超过 5,400,000 股公司股份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一、博云新材料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高创投持有公司股份 40,080,2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9%,其中拟用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5,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422%。

二、博云新材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计划的主要内容

1、参与该业务的原因:为使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运作效率,高创投拟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解除限售后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及前述实施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3、计划参与股份数量:不超过 5,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422%,任 意连续 90 日内,参与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4、参与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5、参与方式:转融通证券出借。

6、价格区间:在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则框架内,根据出借人与借入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系高创投的正常业务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高创投承诺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期间,不会通过该业务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若高创投后续发生减持行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

3、公司将持续跟踪并及时披露高创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什么是转融通业务 推出背景介绍

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0月28日正式发布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转融通办法》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转融通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与转融通相关的证券权益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合理放宽了转融通业务有关风控指标。考虑到转融通是新生事物,未严格控制风险。为保障这项新业务的平稳起步,证监会在转融通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0%。然而不少机构提出,上述指标过严,难以满足市场要求。为此,调整后的《转融通办法》适当放宽了比例限制,将上述指标分别提高到10%和15%。

此外,正式版还明确了证券公司的保密义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证券金融公司获取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相关信息,涉及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除用于法定用途外,应当予以保密。《转融通办法》采纳这一建议,增加了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因履行职责而获悉的信息保密的规定。

对于转融通正式推出的时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并没有确切的时间表,需要沪深交易所、中登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以及股票和资金的出借方、借入方先做好制度、技术、业务开展方案的准备工作。两个《决定》的颁布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从试点转为常规业务。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先通过证券业协会的专业评价和交易所的技术测试,就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申请。目前,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A股全面注册制交易规则是什么

转融通业务,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

2012年8月8日,转融通进入倒计时,股市入资本超千亿。

概念介绍

投资者以部分自有资金(或证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其余部分资金(或证券)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其不足部分,即向证券金融机构借入的垫付款(或证券)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第一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证券金融机构垫付的差价款在多数情况下是向银行的贷款或在货币市场上的融资,这称为转融通,包括资金转融通和证券转融通。在转融通的过程中便形成了在银行及其他授信方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的第二重信用关系。

一般来说开通这个业务后对银行业是一个利好。因为一旦转融通业务出台,将会给资本市场提供巨大活力,同时对金融股将是长期利好。

推出背景

中国证监会融资融券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聂庆平2011年11月15日在出席第四届指数与指数化投资论坛时透露,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未来将适时推出。

自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以来,业界就一直在期盼转融通业务的推出。而监管层也多次表示,将适时推出这项业务。

“融资融券目前的运营状态推动了转融通体制的出台,融资和融券的比例极不协调这一现状使得转融通业务的成立更为迫切。”一券商融资融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的融资额很大,融券额很小,有1400万元,这和缺乏转融通机制有一定关系,但不完全关联,因为人们的心理偏好还在于做多。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确是缺乏券种。

业务作用

从海外市场的经验可以看出,转融通业务对整个券商行业及资本市场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推出转融通业务后,由于券商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其融资融券规模将会大幅提高。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推出转融通业务,那么可供融资的资金及可供融券的股票数量都将是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其对市场将会产生真正的影响,甚至将撼动A股市场的根本模式。

业务试点

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份试点以来,已有11家券商开展了此项业务。对此,聂庆平表示,融资融券试点业务开展平稳顺利,不仅未来规模将扩大,也已经对前两批公司的盈利模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在第三批试点券商开展业务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营业部将超过2200家,将占到全国所有券商4198家营业部总数的53%。在未来第三批试点券商开展业务从而使超过半数营业部覆盖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下,仍将始终把风险防范控制放在第一位。聂庆平同时表示,全部11家试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总数已经达到849家,总收入达到2.13亿元,其中首批6家券商的收入总额达到1.86亿元。截至10月底,融资融券累计交易金额达到536.12亿元,其中融资累计交易金额占总量的98%。

市场反应

聂庆平表示,融资融券业务不仅改善了券商的收入结构,拓宽了业务范围,从市场的实际反应看,有实际数据证明,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适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已经体现出融资融券在市场中的先导作用,有助于其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运作方式

按照初步设计,转融通业务制度下,将成立一家专门的公司负责运作。

转融通业务的证券来源可能包括证金公司自有证券,证券公司自有证券及取得担保权的证券,基金所持证券,保险机构投资者所持证券,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证券,全国社保基金所持证券等方面。

资金来源则可能包括证金公司自有资金,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及取得担保权的资金,投保基金可支配的资金,交易所及中登公司可支配的资金,定向发行债券及通过货币市场借入的资金等。

分析预测

券商做中介,机构提供钱和股票

对于许多股民而言,转融通业务还是一个很生僻的词,其实转融通和融资融券是同一性质的,或者说,转融通业务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一部分。大通证券许鹏介绍,所谓转融通,就是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则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股民进行融资或融券。

我国处在推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初期,只允许券商以自有资金和自有的证券提供给股民融资融券。在欧美等成熟市场,融资融券所需的资金或股票,大多不是券商自己的,绝大多数时候,券商只提供一个平台,至多提供一个担保服务。一些大型财团、保险类资金、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等稳健型的投资基金将手中的资金或股票放到这个平台上,供股民融资或融券,这种方式就是所谓的转融通服务。

在这个平台上提供资金或者股票的,都是那些真正的长期持有且不计较短期收益的股东。

利好将大于利空

瑞银投资刘东升认为,结合国外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情况看(成熟市场的融资融券基本都涵盖转融通业务),融资量与融券量基本持平,但在成熟市场,融资费率和融券费率属于议价模式。每个券商提供的平台不同,费率不同,提供的风险担保程度也不同。因此,推测转通融业务对A股市场而言究竟意味着更多资金还是更多抛盘,需要看管理层对这融资和融券两个费率的确定情况。

考虑到A股市场尚处在发展初期,管理层应不会将融券费率设置得高于融资费率,那么就在某种程度上更倾向于向市场引入更多的资金,从这个层面上看,其对A股市场的影响应是利好大于利空的。

还有一个较为关键的变数在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能否也参与到转融通平台中。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把自己的股票借出,那么对于A股市场将是重大利空,因为没有人能接住这么大的抛盘。但如果转融通业务只限于二级市场中基金机构等财务投资者,“利好大于利空”的观点才能成立。p

两大问题最难协调

据悉,证券金融公司可能将采取的方式包括增大券种来源,比如从全国社保基金、指数基金、保险公司等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处借入证券,“批发性”地融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零售性”地融给客户。

该负责人称,“我们欢迎大量的券,因为客户有这个需求。我们不可能把我们公司自己做多的券种融给客户去做空。这是矛盾的。所以我们需要证券金融公司的券源。”

不过,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金和主管部门是敏感的问题,这有可能是最难协调的问题,因为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很特殊,要通过对金融市场的调控功能来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功能。“证券金融公司要对外放贷,是不是也得按照新巴塞尔协议来监管呢?”上述人士表示。

券商人士估计,即使有了政府背景的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也将是纯市场化运作的,券商将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资金和券种的利率来判断成本,“我们要看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利率、头寸配比、期限,同时综合我们公司给出的成本来考虑是否借助证券金融公司。”

承担“转融通”机制的证券金融公司被视为一项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工作,“技术条件成熟的话,早出比晚出好,是有紧迫性的。”上述券商人士表示。

业务规则发布

按照上述规则,转融通为公司间业务,无须行政许可,由证金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按照《业务规则》,券商开展转融通业务须具备四方面条件:一是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二是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三是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四是具备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业务开展过程中,证金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对券商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同时对券商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运作原则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转融券是什么意思

2023年2月17日我国A股正式实施全面注册制,在这之前只有科创板、创业板是注册制,而此次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于股民来说,会有交易规则上的改变,这是投资者不得不知道的。

全面注册制交易规则是什么

1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2沪市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由1000股调整为500股;

3新股盘中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4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优化转融通机制,扩大融券券源范围。

新规中涉及的股票交易规则、主板股票监控细则、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自注册制规则下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A股注册制主要内容包括:

1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

2完善审核注册程序。

3优化发行承销制度。

4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5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

A股注册制后交易股票需要额外开权限吗

不需要,注册制维持主板现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对投资者资产、投资经验等不作限制。但是根据上交所规则,自首只注册制主板股票发行首日起,新开户的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沪市主板股票的申购、交易前,需签署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深交所暂未明确该要求。

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于投资者来说影响不是特别大,主要是熟知打新、交易两方面的重要变化,虽然主板新股上市前五日将不设涨跌幅限制,但是之后交易日则仍保持10%的日涨跌幅。

转融通股票的股东投票权属于谁求答案

转融券是什么意思

转融券是什么意思,相信玩股市的很多人都知道很多专业术语,有些概念虽然刚开始接触的时候一知半解,但随着实际操作的熟练,很多概念也就熟记于心,现在来跟大家分享转融券是什么意思。

转融券是什么意思1

一、什么是转融券

融券业务就是持有股票的机构(包括基金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投资公司等),可以把股票通过证券公司借给投机者卖出。但融券业务只限于券商,融券规模有限。而转融券业务推出以后,就扩大了融券业务的规模,使证券公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这个平台向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融券,再将券供融资融券客户融券卖空。转融券,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券源,融券做空机会增加。

2013年2月28日,转融券试点正式启动,首批标的券做空动力不足。

二、转融券的意义

首先,转融券业务试点将会加速投资者结构分化,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的力量将会变得日渐强大。股指期货的诞生,让机构投资者拥有了做空利器,A股市场中小投资者的生存环境因此生变;转融券的推出,再次给机构投资者增添了做空工具,中小投资者赚钱将变得更加艰难。有了转融券业务,机构投资者不仅可以做空转融券标的证券赚钱,还可以在做空个股的同时,做空股指期货,通过多样化交易策略来规避市场风险,赚取超额收益。转融券加上股指期货,做空武器的增加,给机构投资者带来双倍获利机会,但却使中小投资者习惯并依赖的靠股市上涨获利的A股盈利模式被彻底颠覆。散户在做空时代将会被逐步边缘化,左右逢源的机构投资者则会成为股市投资主体,A股市场有望逐步实现从散户时代向机构时代的蜕变。

其次,转融券业务试点将会加速投资者投资理念的转变。投机性强是A股市场投资者的最大特点,这一特点甚至让A股市场赢得了“赌潮”美名。投机之风的盛行,固然有投资者和市场自身不成熟的原因,但与个股缺少做空机制也密切相关。没有个股做空机制,诸如粉饰报表、操纵业绩的股票,依然可以继续在股价上涨中通过财富效应奖励跟风投机的投资者,进而强化投机理念。转融券业务推出后,类似“浑水”这样的以调查并挖出上市公司问题为生的公司会越来越多,价值高估的股票会引来做空者,上市公司估值有望趋向合理。转融券一旦出现赚钱效应,做空将会大受追捧,做空思维将会颠覆A股市场根深蒂固的多头思维,从而倒逼投资者转变投资理念。虽然这个过程不会一蹴而就,但发展趋势不可逆转。

再次,转融券业务试点还会带来转融券标的证券的价值回归,长远来看,会引发股价结构的调整。A股股价泡沫有多大?若按某专家不久前所言,A股市嘲即使跌到1000多点,7成以上股票仍无投资价值”,足见A股股价结构调整任重道远。不过,缺少个股做空机制,股价即便高估,泡沫也难挤除。转融券业务试点后,做空个股无须担心筹码,标的证券上的多空力量将会发生根本变化。

虽然初期进入试点的标的证券仅涵盖沪深90家大市值蓝筹股(沪市50家、深市40家),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标的证券数量,以及可供出借的证券数量均有限,大面积、全方位的个股做空时代尚未来临。但个股做空机制的建立,毕竟已迈出意义深远的一步。相信在积累经验、取得试点成功后,转融券股票标的数量和融券对象都会扩大,市场会日趋活跃;而转融券标的.证券和融券对象的扩围,也必然会极大地方便投资者做空个股,从而在做空机制不断完善中,加速A股股价结构的调整。这其中,机构多空力量相对平衡,估值合理,业绩稳定,且经历了最近几年融资融券洗礼的大盘蓝筹股,会有稳健表现,被融券卖空的可能性很小,这也是试点初期选择蓝筹股作为转融券标的证券的原因;但部分创业板、中小板中的高估值小盘股,一旦可以转融券,股价将会面临较大调整压力,虽然在未成为转融券标的证券前,市场中分流出来的资金仍会对这些股票进行投机炒作。

三、转融券的解读

转融券业务试点推出,客观上将增加融券交易的证券来源,市场担心会放大融券卖空规模。对此,相关专家表示,转融券只是完善市场交易机制的配套制度,尚属于起步阶段,总体来看其作用是中性的。

专家认为,此次启动转融券业务试点,是健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其主要目的是完善机制,对于进一步提高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市场效率,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强化证券市场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以及提升证券公司收入、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有关专家测算,以90只标的股票为基准,在市场中性情形下,转融券成交量为1.24亿股,成交额约为11.9亿元,日均新增融券卖出交易量占日均融券交易额的7%左右。因此,短期而言,或许会造成市场下跌,但中长期来看,股市不会因转融券推出而大幅下跌。

四、三类机构暂不能借出证券

2010年,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相继推出,A股市场赢利模式开始改变。有业内人士认为,股指期货仅仅针对沪深300指数,因此股指期货的推出充其量可称之为做空序幕拉开,而融资融券的推出则可称为A股“做空机制”建立。

然而业内人士同时表示,2010年~2012年,尽管A股市场从事两融业务的券商成倍增长,且市场融资融券余额已上升至百亿元规模,但融资与融券两项业务相对失调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主要反映为,在此前游戏规则下,证券公司只能将自有资金或股票出借给客户,但由于受到相关监管规定的限制,券商大规模向客户借出资金不现实;另外,券商可提供融券标的数量极为有限,也造成融券标的紧缺。因此,之前的两融业务仍显得不完善。

2012年8月30日,转融通业务试点开启,但当时考虑到市场承受能力,之前先行启动的是转融资试点;经过半年等待,2013年2月22日,证金公司宣布,将于2月28日启动转融券业务试点,试点初期,转融券标的为90只股票(不包括ETF基金),其中沪市50只、深市40只。总流通市值为9.3万亿元,占全部A股流通市值近50%。

按照转融券业务试点规则,只有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具备出借证券资格,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国有机构股东所持有证券尚不能开展借出证券业务。

转融券是什么意思2

一、什么是转融券

转融券指的是持有股票的一些机构投资者,比如说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投资公司或者是基金公司等,他们将股票通过证券公司转借给投资者的卖出的业务,就是转融券业务。

转融券业务是一种券商才有的业务,因为融券的规模是有限的。转融券业务在退出来之后,扩大了融券业务的规模,这就让券商可以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平台向社保基金、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来进行融券,然后再将这些荣来的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进行融券卖空行为。所以说转融券业务扩大了融资融券的来源,为市场增加了做空的机会。

那么转融券业务到底是好是坏呢 其实资产证券化本来就代表着银行会出现更多的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之后长期摊销,就不会变成坏账了。而转融资业务调低利率,只要保证利息差,那还是能小赚一点的,再说转融券利率降低了也不代表融资的利率就会降低,券商还是要挣钱的,所以引导资金入市这是一件好事。

二、什么是转融通业务

转融通业务则是指券商借来证券或者是筹得一定资金之后,再将这些证券或资金转借给别的券商,从而为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给提供了一定的证券和资金渠道,转融通包含了转融券和转融资业务。转融通业务的初选,对股票市场的各个板块都具备一定的影响。

明白了什么是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我们来看看他们的区别。

转融通业务是证券金融公司将自己有的或者是自己筹集来的资金或证券再借给证券公司,从而让证券公司能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转融通中包含了融资和融券两种业务。而转融券则是券商向金融机构借来证券之后再转借给个人投资者进行卖空,转融通包含了转融券。

转融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升级版”,证金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证券、或从各处所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再转融给证券公司,成为证券公司从事双融业务的证券、资金来源。这样,通过证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两个中介环节,股票从愿意长期持有而不计较短期收益的股东手里,被借入到需要短线卖出投机的投资者手里。按《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出借人(比如上市公司大股东)向借入人(证金公司)出借证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收取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其中的“权益补偿”,是指在“借入人在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或无偿派发证券”等情形下,借入人需要向出借人提供相应的利益补偿。《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也有类似权益补偿的规定。当然,证金公司融到股票后再转融给证券公司,角色就从借入方变成借出方,此时证券公司是借入方,为此证券公司需要向证金公司提供权益补偿。 笔者认为,《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作出的“权益补偿”规定,只能看成是借出方与借入方的一个“对赌”约定,“对赌”的条件之一就是借入方为借出方提供权益补偿,这个权益补偿就是以“对赌”期间该股票享有的一些权利作为参照,虽然如此规定造成了“借出方仍享有部分股东权利”的假象,但这绝不表明借出方仍可享受借出证券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之所以《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没有对借出证券的表决权做出明确规定,或许是因为有关方面认为这根本无需规定,是不言而喻的。这个不言而喻的规定就是,借出证券的内容应包括证券的所有权利,当然包含表决权。这从以下反证法可以得到结论。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持股经证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之手,很可能被融券者借入后在市场抛空,这些股票为二级市场其他投资者所买入,二级市场投资者所得到的股票理应是完完整整的股票,其持股自然包括股票的所有权利(含投票权),假如大股东借出股票后仍享有股票的投票权,那么,上市公司的投票权总数就将超过公司总股本所对应的投票权数,岂不荒谬? 按以上反证,证金公司在市场融到股票后,这些股票如果暂时存在证金公司的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中,那么股票的所有权利就应由证金公司来行使,其他所有股票借出环节都可依此类推,毕竟每个环节的借入方都为此付出了相应代价。转融通也好,融券也好,股票权利必须附着在股票之上,权利随股票的流动而流动,不可能将股票内含的部分权利分割出来截留在某个环节。 在转融通制度中,涉及股票投票权归属的问题,还不止上述这一个。按《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向证金公司借入资金或证券,应向证金公司提交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对这些作为担保物的证券的投票权等权利如何行使,《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是:对因持有担保证券而产生的“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由证金公司以自己名义行使,但应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这是因为,按规定虽然这些担保证券的名义持有人是证券公司,但投资者才是“权益拥有人”,因此担保证券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然由投资者拥有。当然,万一证券公司到期未足额偿还转融通债务的,证金公司可按照约定处分这些股票,到时所处分的股票自然包括内含的所有权利,双方约定必然隐含这层意思,这也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_转融通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