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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_婚姻法二十四条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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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7 09:58:00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感情

第二十四条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没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处理的规定,也是随着婚姻法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地调整。早在1980年,全国人大在颁布新的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时,曾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为正确适用80年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17条中解释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类型: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正的。该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较大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上述《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已与修正后的婚姻法立法精神不一致,需要随之修订。从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的规定来看,现行婚姻法只专门规定分别财产制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至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情形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否由夫妻双方负担,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因后者争议引发诉讼的情形更为普遍。而婚姻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也仅针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至于哪些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处理案件亟需明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制定背景之一。

婚姻感情

另一方面,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风险投资、股票投资、房产、借贷、收藏等大额投资越来越普遍。这使得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欢迎各位读者踊跃讨论以下问题:

你们的夫妻财产是怎么主张的?

女方出轨两个孩子怎么判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遗产继承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婚姻法24条新规出了,执行的案件还能申诉吗

离婚之后,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有权请求财产分割,一般情况下女方出轨两个孩子,这种情况下不属于离婚范畴。但是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出轨一方,出轨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与他人的,或一方将未成年子女安排与他人、以明显不合理方式使对方接受其抚养或者、遗弃等情形之一者,人民可以判决解除与该方的婚姻关系。那么女方出轨两个孩子怎么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子女等严重损害配偶一方合法权益义务的行为导致离婚且无过错的话,一方可向人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但是双方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将未成年子女安排与他人、以明显不合理方式使对方接受其抚养或者、遗弃等情形之一者,人民可以判决离婚。

在中国,由于实行婚姻自由政策,所以对于女性来讲,即便其存在感情出轨状况,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子女和扶助老人、妇女和儿童。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并未要求夫妻双方要做好表率和监督工作;虽然法律规定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但还是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第三者”或者“”现象。所以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轨情况下,即使双方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那么女方出轨两个孩子一般都是婚内出轨。

二、女方出轨两个孩子一般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二十四条:

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时应当将构成重婚罪或者与异性罪的相关规定告知另一方,并协助另一方进行刑事诉讼。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的,子女或者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另一方的行为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事由人民依法判决。本案中如果是将未成年子女安排与他人的,会判决准予离婚或者终止双方的婚姻关系。女方有出轨行为导致离婚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男方重婚的话离婚后可以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男方重婚是指行为人有配偶又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具体表现形式:

1、重婚的婚姻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

2、重婚的关系:在配偶有生活的行为期间内与他人生育子女。

3、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财产或其它合法收入者。

四、男方有重婚过错的话其出轨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的行为对男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如果男方不是因为重婚过错造成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则女方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在实践中一般是不支持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重婚、与他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这种情形应当适用本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而不能适用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所以如果女方已经造成了婚姻破裂后果的情况下其出轨是无法要求损害赔偿的。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可享受权利:1.具有严重过错;2.过错情节较重;3.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就家庭暴力达成了协议;4.有直接证据证明一方重婚具有主观过错;5.举证责任分配公平合理;6.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及具体表现。

新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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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争议讨论内容: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 她的父母是农民,不识字。看见法院的制服,他们还以为女儿犯了什么法。 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中国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 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她甚至没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给了律师。 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条”字数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现在王锦兰知道,这两句话意味着,如果配偶背著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 直到进入一个叫做“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锦兰才发现,原来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条”。 相比之下,王锦兰觉得自己的遭遇悲惨和离奇程度,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 温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条”宣判过他人后,自己却因“二十四条”败诉,搬进了800元月租的民房里;云南有位群友4个月没吃过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场挑剩下的菜叶;济南的一位小学老师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赚钱,工作时会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认出来;杭州一位群友,医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钱来做手术…… “婚姻有风险,离婚须谨慎” 群里与王锦兰同病相怜的,包括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他们的共同遭遇显而易见:因为“二十四条”而被动负债,官司缠身,工资账户被冻结,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债从几万元到千万元不等。 群成员彭云、李秀萍等人开展的一项面向527名成员的实名问卷调查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超过一半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中国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关键词,出现的判决书多达81288份。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 去年5月,王锦兰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风险,离婚需谨慎》。文章的点选量达到了650万次。 在博文中,她贴上了自己的婚纱照,并告诫所有人:如果决定结婚,一定要先学习《婚姻法》,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她这样写。 婚前,王锦兰对婚姻有过幻想:谈场“舒服”“长久”的恋爱,生个可爱的孩子,过温暖的一生,“不怕无聊,不怕老去”。 可在经历了一场失败的婚姻后,她把自己微信朋友圈里过去的照片全部删掉,不敢跟人提起自己是单亲妈妈,害怕一遍遍向人解释为什么自己总是孤身一人。 她更担心的是自己万一成了法院认定的“老赖”,自己和孩子又该如何抬起头。 失眠时,王锦兰常在心里呼喊:为什么是我,谁来帮帮我? 真当困境发生后,很多人会先从谴责自己开始:为什么是我遇到了“ *** ”?梁女珠就是这样的。 在前夫欠债500万元并“人间蒸发”后,梁女珠的第一反应是“哭”。 她一个人开车来到广东佛山的一个小湖边,从白天哭到了晚上,整整8个小时。大学同学找到她,送她回家。母亲笑着对她说“回来就好”,但话音刚落也跟着哭了起来。 当时的梁女珠害怕接到陌生的中国,害怕快递,看见蓝色的邮件封皮就哆嗦——那通常代表着传票的到达。每收到一张传票,她都会躲进屋子里大哭一场。 她的父亲卖了两套用来养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门还钱。梁女珠不止一次告诉父亲,“借钱的时候我们不知道,也没用钱,不要还钱。”但父亲回答,借钱的人都是因为认识他们才借钱给她前夫的。 有一次,半夜11点有人带着醉腔,拿着砖头在门外骂骂咧咧地喊着要钱。

70多岁的父亲拿着菜刀就冲了出去说:“谁进来我就砍死谁!” 梁女珠在那一刻突然抑制住了眼泪。“自己不能再软弱下去。我要保护我的家人。” 此后,当有人讽刺她“谁叫你们遇见 *** ”的时候,梁女珠会这样回敬对方:希望您的女儿不会遇见 *** 。

进入执行程式的案件仍然合法有效,不适用新出台的婚姻法24条新规。

可以申诉,但不会被受理。

新婚姻法24条出台,正在执行的案子,可以翻案吗

不可以翻案。

一、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是过去的法律作出的判决。在执行中不涉及案件事实的重新审理和裁断。

二、现行施行的法律法规,一般而言,不溯及既往,这也保持了法律的既判力,维护了已经生成的法律准则和社会秩序。

婚姻法解释24条的案子还能申诉重审吗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发回重审是撤消了一审判决,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因此仍然属于一审程式。

法院执行的案件,申请自诉后,执行庭还管吗

法院判决后,对方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由执行庭执行,当然必须承担费用。

请问新婚姻法是哪年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姻法24条新规出台后,申请再审

24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争议讨论内容: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 她的父母是农民,不识字。看见法院的制服,他们还以为女儿犯了什么法。 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中国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 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她甚至没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给了律师。 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条”字数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现在王锦兰知道,这两句话意味着,如果配偶背著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 直到进入一个叫做“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锦兰才发现,原来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条”。 相比之下,王锦兰觉得自己的遭遇悲惨和离奇程度,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 温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条”宣判过他人后,自己却因“二十四条”败诉,搬进了800元月租的民房里;云南有位群友4个月没吃过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场挑剩下的菜叶;济南的一位小学老师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赚钱,工作时会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认出来;杭州一位群友,医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钱来做手术…… “婚姻有风险,离婚须谨慎” 群里与王锦兰同病相怜的,包括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他们的共同遭遇显而易见:因为“二十四条”而被动负债,官司缠身,工资账户被冻结,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债从几万元到千万元不等。 群成员彭云、李秀萍等人开展的一项面向527名成员的实名问卷调查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超过一半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中国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关键词,出现的判决书多达81288份。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 去年5月,王锦兰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风险,离婚需谨慎》。文章的点选量达到了650万次。 在博文中,她贴上了自己的婚纱照,并告诫所有人:如果决定结婚,一定要先学习《婚姻法》,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一旦你嫁错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这个错误的代价是巨大的,可能你穷尽一生都无法走出困境。”她这样写。 婚前,王锦兰对婚姻有过幻想:谈场“舒服”“长久”的恋爱,生个可爱的孩子,过温暖的一生,“不怕无聊,不怕老去”。 可在经历了一场失败的婚姻后,她把自己微信朋友圈里过去的照片全部删掉,不敢跟人提起自己是单亲妈妈,害怕一遍遍向人解释为什么自己总是孤身一人。 她更担心的是自己万一成了法院认定的“老赖”,自己和孩子又该如何抬起头。 失眠时,王锦兰常在心里呼喊:为什么是我,谁来帮帮我? 真当困境发生后,很多人会先从谴责自己开始:为什么是我遇到了“ *** ”?梁女珠就是这样的。 在前夫欠债500万元并“人间蒸发”后,梁女珠的第一反应是“哭”。 她一个人开车来到广东佛山的一个小湖边,从白天哭到了晚上,整整8个小时。大学同学找到她,送她回家。母亲笑着对她说“回来就好”,但话音刚落也跟着哭了起来。 当时的梁女珠害怕接到陌生的中国,害怕快递,看见蓝色的邮件封皮就哆嗦——那通常代表着传票的到达。每收到一张传票,她都会躲进屋子里大哭一场。 她的父亲卖了两套用来养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门还钱。梁女珠不止一次告诉父亲,“借钱的时候我们不知道,也没用钱,不要还钱。”但父亲回答,借钱的人都是因为认识他们才借钱给她前夫的。 有一次,半夜11点有人带着醉腔,拿着砖头在门外骂骂咧咧地喊着要钱。

70多岁的父亲拿着菜刀就冲了出去说:“谁进来我就砍死谁!”

来源济宁律师网页连结

梁女珠在那一刻突然抑制住了眼泪。“自己不能再软弱下去。我要保护我的家人。” 此后,当有人讽刺她“谁叫你们遇见 *** ”的时候,梁女珠会这样回敬对方:希望您的女儿不会遇见 *** 。

案件正在申诉法院还能执行吗

申诉即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就会中止执行。法院决定再审会作出民事裁定书,并有中止原判执行的内容。

案件进行到执行阶段还能申诉吗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新婚姻法以前的规定就失效了,还是新婚姻法后结婚的才按新规定执行?

以前的法规与新婚姻法相牴触的,以新婚姻法为准。

1、现最新的《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2、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释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三》,当日开始实行,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新婚姻法。

3、《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牴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 婚姻法 24条补充规定有哪些内容? 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 债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 婚姻家庭 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 结婚登记 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 结婚 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 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 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 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 财产分割 和 子女抚养 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 可撤销婚姻 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 结婚证 书并将生效的 判决书 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 证据 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 举证责任 。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 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 法定监护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离婚诉讼 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 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一审 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 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诉讼时效 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24条补充的规定最主要的就是夫妻之间债务的问题,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此债务不该自己承担的,只要有证据,不知情的一方完全是可以不用理会的,所以,要懂得用法来保护自己。

婚姻法解释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_婚姻法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