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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一般判几年_渎职罪量刑标准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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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7 10:10:08

视情况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一般情况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渎职罪量刑最新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失职渎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渎职罪量刑金额标准:

(一)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构成特征: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量刑年限

渎职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渎职罪由什么机关立案侦查

1、渎职罪由人民检察院机关立案侦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构成渎职罪的要件有:

1、主要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犯对象要件,渎职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3、主观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多为故意,少数为过错,故意和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而异;

4、客观要件,渎职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职务犯罪的金额和量刑

一、渎职罪量刑年限是什么

1、渎职罪量刑年限如下:

(1)如果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均为渎职行为,或徇私舞弊即出于徇私动机不公正地履行职责;

3、主观责任形式。主观责任形式大多为故意,少数为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

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

职务犯罪包括很多种,主要有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每个罪名对应的金额和量刑标准都是不同的的。如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国有资产流失渎职罪量刑金额

滥用职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失职渎职造成损失 量刑金额

法律分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量刑标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金额是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立案标准一览表 2019年渎职罪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失职渎职罪量刑金额标准:

(一)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立案标准(高检院2006.7.26)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两高对立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一、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9,法释〔2012〕18号):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11,法释〔2007〕11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9,法释〔2012〕18号):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二、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11,法释〔2007〕11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玩忽职守罪

立案标准(高检院2006.7.26)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两高对立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一、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9,法释〔2012〕18号):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11,法释〔2007〕11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9,法释〔2012〕18号):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二、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11,法释〔2007〕11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

立案标准(高检院2006.7.26)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更低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两高对立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19,法释〔2013〕15号):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情节特别严重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立案标准(高检院2006.7.26)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两高对立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1.22,法释[2012]15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二、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1.22,法释[2012]15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五、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立案标准(高检院2006.7.26)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两高对立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高检院渎检厅“关于新疆区院反渎局《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主体认定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0.7.20,[2010]高检渎检发115号):

你局《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主体认定的请示报告》收悉。我厅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我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意见,我们认为,刑法第413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并未作出任何限制,司法实践中如有异议,应按刑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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