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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居民补贴发放标准_什么是边境补贴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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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8 10:14:43

根据具体省的规定,每个省略有不同。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由省、自治区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改变层层切块的管理办法。

根据《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陆地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有关省、自治区、对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在年度预算中也要给予适当安排。要有计划有重点地专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设专人管理此项资金。

第三条,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应重点用于补助县以下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型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对边境地区维修道路、增加邮电通讯设施和发展文教卫生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进行适当安排;对开展边境工作需要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中开支的有关费用,要从严掌握。

第四条,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由省、自治区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改变层层切块的管理办法。

边境三公里补贴政策

2021年为人境补贴每人210,已在春节左右发放到边境三公里范围内的群众手中。

您好这边查到相关信息根据国家政策,政府给予越边境三公里范围内群众专项财政补贴,每个月210元。

据我所知,此项补贴的目的在于改善延边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促进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确保每一户中越边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加快沿边一线群众脱贫致富进度,逐步跟上全县发展步伐,最终实现兴边、富民、睦邻的目标。

由此看来,国家大的方向上真的是为百姓着想,替百姓做实事,这是一个昌盛的时代,文明繁荣的时代。

广西边境三公里补助最新政策

《方案》要求,对边境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按100%的比例给予补助,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给予符合条件的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给予户籍地在边境0—3公里范围内且在本县(市、区)就读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每年每生1500元生活费补助。给予户籍地在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大学新生每生2000元入学补助。对在边境0—3公里范围内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就读的学生,其学前教育阶段保育教育费、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边民补助没发找谁问

(一)对边境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按100%的比例给予补助,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给予符合条件的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二)给予户籍地在边境0—3公里范围内且在本县(市、区)就读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每年每生1500元生活费补助。

(三)给予户籍地在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大学新生每生2000元入学补助。

(四)对在边境0—3公里范围内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就读的学生,其学前教育阶段保育教育费、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实施好边境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边民生活补助

(一)在国外就读人员;

(二)正在监狱内服刑或者刑满释放后未在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村(社区)办理报到手续的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以下人员

1.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2.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

3.已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边民);

4.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5.夫妻双方均属于本条第(三)项第1.2.3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补助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享受边民生活补助的对象为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居民,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村(社区);

(二)家庭在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村(社区)拥有固定住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边民生活补助:

(一)政策安置到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村(社区)的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原户籍在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村(社区)的服现役的义务兵;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条件,户口迁移至国内学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

边民补助没发可以到政府去问,边民补助是政府给边境困难群众的专项财政补贴,为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边民指的是,边境地区的居民,“边民”一词由来已久,其内涵随着国家发展而发生阶段性的演变,在王朝国家时代,边民是介于内地“编户民”和边疆“蛮夷”之间的人口形态。

第一条为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陆地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有关省、自治区、对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在年度预算中也要给予适当安排。要有计划有重点地专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设专人管理此项奖金。第三条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应重点用于补助县以下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型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对边境地区维修道路、增加邮电通讯设施和发展文教卫生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进行适当安排;对开展边境工作需要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中开支的有关费用,要从严掌握。第四条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由省、自治区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改变层层切块的管理办法。第五条使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收取一定比率的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后,按期收回资金。回收的资金由省、自治区集中管理,对资金回收好的县级财政,可给予优先使用资金的奖励。第六条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用于需要扶持的项目,都要建立责任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选择项目时要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并建档立项,执行中要按进度进行拨款监督;验收投产时要进行投资效益的考核,效益的高低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第七条边境建设补助费在用于扶持项目建设时,可以同其他渠道的资金结合起来使用,统筹安排,但要做到渠道不乱,分别核算。第八条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除第七条规定的可同其他资金结合使用外,不能抵顶预算内正常事业费开支,也不能作为财政支出基数分配。第九条各地财政部门都要建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使用报告制度,做到有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执行中有执行情况报告,年终有效益总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十条各地财政部门都要建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到资金投放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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