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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注册办理流程_申办律师事务所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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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8 10:16:12

律师事务所注册办理流程

一、律师事务所有哪些形式:

律师事务所分: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从字面就能理解到普通合作律师事务所需要多名律师(实际为3名)、个人律师事务所只需要一名执业律师这个具体要看您这里实际情况而定,

二、律师事务所注册流程:

1、申请受理,确保申请材料齐全,与申请材料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与决定,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

4、颁证与送达

三 注册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个人律师事务所

(1)一名在北京从业满五年的执业律师

(2)6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地

(3)50万的资产证明(可以是承诺制)

2、合伙律师事务所

(1)三名在北京从业满三年的执业律师

(2)100万的资产证明(可以是承诺制)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注意事项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总则

第二章设立合伙人基本情况

1、合伙人姓名、身份、律师执业证号

2、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拟任负责人人选

4、合伙人变动情况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登记及律师管理系统备案结果(本条为必备条款)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职责、律师事务所议事规则等

第六章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第七章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律所设立分所的条件

开一个律师事务所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五)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六)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以上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律师事务所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律所设立分所的条件:

1、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

2、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

3、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

4、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5、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

6、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律所设立分所申报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3、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本所专职律师名单及派驻律师名单;

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

7、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综上所述,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办理流程为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上报省厅,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回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省厅审核正式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审批核准成立,并在5日内归入电脑档案;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主管司法机关责令补充材料或说明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

(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

(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

(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

(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如何成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附则8章6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设立条件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事务所变更

分所变更

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九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监督管理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何开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私人开一个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如下: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问题一:如何开办 律师事务所开办律师事务所,对于注册资金的要求很低,因为律师事务所往往是合伙类型的企业,是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但是最主要的是要有5名以上的执业律师一起才能办钉注意必须是执业律师,而不是仅仅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

所以你如果想办律师事务所,关键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和业务来源的问题

1、如果你是要办个人制的律所那要查找你当地的规定,上海的话就是要求三名以上执业律师、10万元注册资金、10万元的执业风险保证金

2、一般合伙制律所,按照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问题二:私人开一个律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恭)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以及县(市、区)司法局同意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协议;

(三)发起人的简历以及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表;

(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明、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五)发起人的转所手续;

(六)发起人的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合作人会议推选主任的决议书;

(八)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证明;

(九)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十)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三、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申报程序:

以上材料 提交齐全后,由经办人在1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律师工作处处务会研究,经研究符合设立条件的,报当地司法局审核批准后,上报司法厅审批。

问题三: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需要哪些条件,相关手续如何办理?开办律师事务所,对于注册资金的要求很低,因为律师事务所往往是合伙类型的企业,是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但是最主要的是要有5名以上的执业律师一起才能办.注意必须是执业律师,而不是仅仅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

所以你如果想办律师事务所,关键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和业务来源的问题

1、如果你是要办个人制的律所那要查找你当地的规定,上海的话就是要求三名以上执业律师、10万元注册资金、10万元的执业风险保证金

2、一般合伙制律所,按照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问题四:开一家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什么和所需流程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具体流程如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贷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7.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8.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80......>>

问题五:开办律师事务所要什么条件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以及县(市、区)司法局同意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协议;

(三)发起人的简历以及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表;

(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明、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五)发起人的转所手续;

(六)发起人的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合作人会议推选主任的决议书;

(八)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证明;

(九)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十)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三、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申报程序:

以上材料 提交齐全后,由经办人在1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律师工作处处务会研究,经研究符合设立条件的,报当地司法局审核批准后,上报司法厅审批。

问题六:开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要求及注意事项!1 三名5年以上执业律师 10W注册资金 有自己的场所名称 有专职律师

2 申办材料 1)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办所宗旨、形式、责任等);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申请表(10个似用名称);

(4)律师事务所章程;

(5)发起人(合伙人)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证明;

(6)发起人(合伙人)品行证明(证明在申请之日之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从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证明);

(7)拟同意律师流动证明;

(8)发起人(合伙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发起人(合伙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职业保证书。

3 办理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均由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要求的内容的格式提交申报材料,市司法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查意见书,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厅进行终审审查合格后,签发《正式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通知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收到《正式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提报相关文件,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并通过省司法厅验收复核的,由省司法厅正式批准设立。两个月内因没有报齐相关文件或没有达到设所条件而没通过验收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批准设立,设立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提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以虚假材料或欺骗手段获取《正式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通知收》的,该通知无效,其设立申请人两年内不得再提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吉林省司法厅负责正式受理办所条件的验收复核工作,省司法厅也可以委托市司法局代为验收复核。

2、律师事务所名称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启用的名称由市司法局进审查,审查同意后,畅第十七条第一款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检索。

3、申请人收到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通知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批准通知书到省司法厅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并向省、市律协申请登录。律师事务所登录后,方可开业。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丢失的,应及时在省一级报纸上登出启事,并书面报告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4、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在收到《正式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通知书》之日起,须将本人律师执业证书上交市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后,市司法行政机关返还其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凭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正式聘请财务人员、制定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规章,并将上述事项向主管机关备案。 省司法厅可委托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准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5、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

6、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人协议、章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住所,须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文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申报省司法厅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与合伙协议的,经省司法厅办理变理登记后生效。 第一款所列变更内容,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问题七:什么样的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5分 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申报程序

其余 成立合伙律师所,需要3名合伙人(每人需要从业3年以上),需要开办资金10万以上。

2、成立个人所,需要一名从业5年以上的律师,需要开办资金10万以上。

问题八:律师这个职业怎么样?如果开个律师事务所呢?不错的职业呢,一线城市的律师年均五六十万,刑辩律师比较悲催,非讼律师就高端的多。

入行当律师就先得过司法考试,在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不是随便开的,必须有相应的资历和人手

问题九:没有律师资格证是否可以开律师事务所?特急!没有律师资格证,可以招聘律师,只有符合以下律师事务所开办条件的才能开,并不是所以人都可以随便开的。

根据《律师法》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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