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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分类及其标准_压力容器标准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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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8 10:20:32

压力容器分类及其标准如下:

1. 按用途分类:

a. 储罐(Storage Vessel):

储罐主要用于贮存液体或气体,如石油、天然气等。其设计和制造按照ASME Section VIII、API标准等进行。

b. 锅炉(Boiler):

锅炉是一种产生蒸汽或加热水的压力容器,常用于工业生产、供暖等领域。锅炉的设计和制造通常按照ASME Section I、国家标准GB150等进行。

c. 换热器(Heat Exchanger):

换热器用于实现不同流体之间的热量交换,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食品等行业。其设计和制造按照ASME Section VIII、TEMA标准等进行。

d. 反应器(Reactor):

反应器用于化学反应过程,承受高压和高温。其设计和制造按照ASME Section VIII等进行。

2. 按设计标准分类:

a. ASME标准: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发布的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标准被广泛采用,包括ASME Section VIII(储罐和换热器)、ASME Section I(锅炉)等。

b. 国家标准:

不同国家制定了自己的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标准,例如中国的GB150(压力容器通用技术条件)、GB151(钢制压力容器)等。

c. 欧洲标准:

欧洲标准主要由欧洲委员会颁布,包括EN 13445(钢制压力容器)、EN 12952(锅炉)等。

d. 日本标准:

日本的压力容器标准主要由厚生劳动省颁布,例如厚生劳动省公告第73号(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查标准)等。

3. 按压力级别分类:

a. 低压容器:

设计压力一般在0.1 MPa(1 bar)以下。

b. 中压容器:

设计压力在0.1 MPa到10 MPa之间。

c. 高压容器:

设计压力超过10 MPa。

在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是保障安全的关键。不同类型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和制造都需要符合特定的标准,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行。在实际应用中,压力容器的制造和使用必须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许可,并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以确保生产和人员的安全。

压力容器有哪些分类标准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属于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

(1)低压(代号L) 0.1MPa≤p<1.6MPa

(2)中压(代号M) 1.6MPa≤p<10.0MPa

(3)高压(代号H) 10.0MPa≤p<100.0MPa

(4)超高压(代号U) p≥100.0MPa。

扩展资料:

行业发展:

(1)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 金属压力容器行业受到相关产业政策”所列的相关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良好的产业政策环境有利于本行业未来的持续发展。

(2)装备制造业的升级是中国迈向制造业强国的必经之路 装备制造业的技术水平和实力,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其下游产业和产品的竞争力,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纵观世界各工业强国,无一例外都是装备制造业的强国。受益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国家的大力扶持。

我国由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转变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在我国工业装备升级的大背景下,金属压力容器的重要应用领域如清洁能源应用、新能源制造。

海水淡化装备制造等被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下游产业的升级换代必将为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市场前景。

百度百科-压力容器

多大压力属于压力容器?

1、一类容器:

(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

(1)中压容器;

(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

(4)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高压、超高压容器;

(2)剧毒介质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000升,公斤力/厘米2中压贮运容器;

(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扩展资料

压力容器,英文:pressure vessel,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为了更有效地实施科学管理和安全监检,我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根据工作压力、介质危害性及其在生产中的作用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并对每个类别的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过程,以及检验项目、内容和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压力容器已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进口。应该按照最新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划分,先按介质划分为第一组介质和第二组介质,然后再按照压力和容积划分类别Ⅰ类,Ⅱ类,Ⅲ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压力容器

如何界定压力容器的范围(压力容器的界定)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属于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

(1)低压(代号L) 0.1MPa≤p<1.6MPa

(2)中压(代号M) 1.6MPa≤p<10.0MPa

(3)高压(代号H) 10.0MPa≤p<100.0MPa

(4)超高压(代号U) p≥100.0MPa。

压力容器,英文:pressure vessel,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为了更有效地实施科学管理和安全监检,我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根据工作压力、介质危害性及其在生产中的作用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并对每个类别的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过程,以及检验项目、内容和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压力容器已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进口。应该按照最新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划分,先按介质划分为第一组介质和第二组介质,然后再按照压力和容积划分类别Ⅰ类,Ⅱ类,Ⅲ类,老容规的所谓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已经不适用了。

压力容器是怎么分等级的?

我就解答关于如何界定压力容器的范围,压力容器的界定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压力等级划分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低压(代号L),0.1MPa≤p<1.6MPa。

2、2、中压(代号M),1.61MPa≤p<10.0MPa。

3、3、高压(代号H),10.0MPa≤p<100.0。

4、4、超高压(代号U),p≥100.0MPa。

5、

扩展资料: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险性以及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的综合分类方法,以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

6、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容器;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Pa·m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7、2、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中压容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8、3、第一类压力容器,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9、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词条--压力容器百度百科词条--一二三类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如何分类,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压力容器按设计压力分四个等级:

(1)低压容器P=0.1~1.6Mpa;

(2)中压容器P=1.6~10Mpa;

(3)高压容器P=10~100Mpa;

(4)超高压容器P>100Mpa。

压力容器是一种能够承受压力的密闭容器。压力容器的用途极为广泛,它在工业、民用、军工等许多部门以及科学研究的许多领域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中以在化学工业与石油化学工业中用最多,仅在石油化学工业中应用的压力容器就占全部压力容器总数的50 %左右。

压力容器制造工序一般可以分为:原材料验收工序、划线工序、切割工序、除锈工序、机加工(含刨边等)工序、滚制工序、组对工序、焊接工序(产品焊接试板)、无损检测工序、开孔划线工序、总检工序、热处理工序、压力试验工序、防腐工序。

不同的焊接方法有不同的焊接工艺。焊接工艺主要根据被焊工件的材质、牌号、化学成分,焊件结构类型,焊接性能要求来确定。首先要确定焊接方法,如手弧焊、埋弧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等等,焊接方法的种类非常多,只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标准

压力容器分类

按压力

等级分类

: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与

外压容器

内压容器又可按

设计压力

(p)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低压(

代号L

)容器

0.1

MPa≤p<1.6

MPa;

中压(

代号M

)容器

1.6

MPa≤p<10.0

MPa;

高压(代号H)容器

10

MPa≤p<100

MPa;

超高压(代号U)容器

p≥100MPa。

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反应压力容器(

代号R

):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

换热压力容器(

代号E

):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

分离压力容器(

代号S

):用于完成介质的

流体压力

平衡缓冲和

气体净化

分离。

储存压力容器(

代号C

,其中

球罐

代号B):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

液化气体

等介质。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按安装方式分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

振动载荷

,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上面所述的几种分类方法仅仅考虑了压力容器的某个设计参数或使用状况,还不能综合反映压力容器的危险程度。

压力容器的危险程度还与介质危险性及其设计压力p和全容积V的乘积有关,

pV值

愈大,则容器破裂时爆炸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对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安全技术管理

分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险性以及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的综合分类方法,以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1.

第三类压力容器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

储存容器

(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

中压

反应容器

(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Pa·m3);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

高压、中压管壳式

余热锅炉

中压

搪玻璃

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

铁路罐车

(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

罐式汽车

[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

永久气体

运输(半挂)车]和

罐式集装箱

(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第一类压力容器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可见,国内压力容器分类方法综合考虑了设计压力、几何容积、材料强度、应用场合和介质危害程度等影响因素。

例如:因盛放的介质特性或容器功能不同,即根据潜在的危害性大小,低压容器可被划分为第一类或第二类甚至第三类压力容器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中的压力容器的定义:

(1)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体的气瓶;

(3)氧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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