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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为_处方管理办法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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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8 10:21:29

处方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为:《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08月27日发布,自1999年05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2、《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它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

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等问题,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的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2022年3月29日,李克强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关于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正确的是

1、目的:为贯彻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制定本实施细则。

2、范围:适用于医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人员。

3、依据: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4、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5、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扩展资料:

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是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模式,即按照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依其品种、规格、适应证、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区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对两类药物进行不同方式管理的一种制度。

同时处方是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师所开具的并最终以医疗文书形式固定,具有合法性。处方又与患者的诊治经过、用药历程、病情演变具有密切内在关联性。因此,处方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在医患纠纷中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

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

关于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正确的方式如下:

1、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卫生部医政避对非处方药是这样定义的,它是消费者可不经过医生处方,直接从药房或药店购买的药品,而且是不在医疗专业人员指导下就能安全使用的药品。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处方分有医生处方、法定处方。日常见到的都是医生处方。处方共有三部分:(1)处方前记 包括医院全称、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病人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处方正方 处方头 处方以“R”或“RP”起头,意为拿取下列药品; 接下来是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等;(3)处方后记 包括医生、药剂人员、计价员签名以示负责,签名必须签全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是医生对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是药剂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的处方管理办法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制定了药品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 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 麻、精一 。

(2)急诊处方淡**。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 精二 。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 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

(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处方权或药品调剂资格。

四、处方的开具

1、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使用药品名称的要求:(1)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院内制剂:省级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药品习惯名称:部公布。

3、处方有效期:(1)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2)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一般用量:(1)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3)处方用量延长规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4)特殊管理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不同情况及剂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1)门(急)诊一般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7日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同麻醉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延长需要注明理由。

(2)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为1日常用量。

(4)特别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为一次常用量,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用量,医疗机构使用。

6、处方要求

(1)医师利用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2)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五、处方的调剂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1)认真审核处方。

(2)准确调配药品。

(3)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4)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按照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2.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的内容:共7项。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3.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4、调剂处方 四查十对 :

①查处方,对科别、姓名、龄;②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③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④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其他:(1)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2)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药师完成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4)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外购药品。

六、监督管理

(1)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

(2)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

销毁程序: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

七、法律责任

(1)使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3)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新处方管理办法自( )开始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扩展资料

《处方管理办法》简介

《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办法》分为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

于2006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处方管理办法

新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 年5月1日开始起施行。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同时废止。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解读:

1、新的《处方管理办法》的出台,受到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这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处方标准。处方作为发药凭证和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是医务人员诊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法律诉讼中的重要依据。通过查验处方,可以证明医务人员是否遵循用药原则、符合诊疗规范,也便于责任追究和划分责任归属。

2、新的《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少数不规范的处方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将使医疗活动中的处方和调剂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处方和调剂中的不良行为,使处方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有助于医院提高管理水平。使处方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更是对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化的重要体现。

处方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为_处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