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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_公司法解释四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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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9 09:51:45

法律分析: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可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这种情形是指公司股东会会议根本没有召开,公司股东的集体意志并没有通过股东会体现出来。由此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实质上仅代表了违反规定的个别股东的意志,自然不能对其他股东产生约束力。

由于并未真正形成真实的股东会决议,也就无须讨论虚假决议的效力问题,直接认定为决议不成立。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表达意见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公司的股东会上针对议案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那么此决议事项则未代表股东的意思表示,因此决议不成立。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章程的规定

出席股东会议的人数和表决权比例达到法定最低标准,才能符合会议本身成立的要件,否则下阶段的表决程序就没有合法正当的基础,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成立。

此情形主要有:未通知股东,使得股东不知会议召开而未出席;进行了通知,但股东不愿出席:该股东根本不具有股东身份;股东无实际表决权,仅有表见的代理权;超越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进行表决等。

四、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是指表示投票表决时,赞成的股东表决权数达不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要求,那么该决议就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亦不符合“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故决议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什么时候生效的?《公司法》目前为止共出台了哪几个集中的司法解释(列出名称)?

一、 公司法 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2018公司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 股东知情权 、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 诉讼 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 公司章程 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的司法解释照比之前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修订后的司法解释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公司法中的各项相关条例,在解读的过程中也能发现公司法中的一些条款的不适用项,这对于今后进行公司法本法的修改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现行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三个公司法专门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可复制以下名称搜索法条及司法解释全文)。还有一个未生效的《关于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1〕3号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公司法》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有何具体规

法律主观: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为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结论:谈不上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谈不上有什么规定。如果有,就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

一般追究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实践中,好用的是刑法中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罪。

实践中,我每个案子都要想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经验告诉我,就这两个罪名好用,而且很多人还不知道。

例如,前段实践我问税务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依法调取涉嫌逃税企业的账簿,对方不给怎么办,稽查局的人说,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10000的罚款,然后没别的办法。

而只要稽查局发通知,要求涉税企业提供会计账簿,对方拒绝,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罪。实践中,我接触过的,不单是税务稽查局的工作人员不会用,很多法官也不会用这条。

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应如何处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一、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及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公司不及时清算,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面临的法律风险(一)股东可能承担赔偿责任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如清算义务人存在以下怠于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情形,债权人可以提起清算责任之诉,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2、公司和股东均可成为被告(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被告被起诉,如果未成立清算组的,原告可追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清算小组由谁组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实际控制人为前述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既然股东或董事、实际控制人为前述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人,也就意味着,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成立清算组或未严格履行清算义务,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公司清算的流程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公司清算主要有三种方式: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一)自行清算自行清算程序1成立清算组和备案2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进行债权登记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4处理公司财产5成立清算组和备案6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进行债权登记7实施清算方案8提交清算报告;9办理注销登记优点清算组的成员为公司股东,工作容易开展。同时,相较于破产清算程序而言,自行清算并无太多法律规定约束,清算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开展工作。缺点自行清算案只能在公司尚能有效运行的情况下启动,如出现公司僵局,难以启动自行清算程序。(二)强制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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