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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_污水排放标准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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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9 09:53:2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污染物质。这些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有机物等化学物质,以及氮、磷等营养元素。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工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污染物质,包括:

1. 重金属:如铅、汞、镉、铬等;2. 有机物:如苯、甲苯、二甲苯、多环芳烃等;3. 氮、磷等营养元素:如氨氮、总氮、总磷等。其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相对较大,可造成慢性中毒、致癌等健康问题,同时也会对环境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而氮、磷等营养元素的过量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繁殖等问题。因此,对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需要严格控制,不仅需要进行前端治理,限制排放浓度和总量,还需要采取终端处理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严重会产生什么后果?第一类污染物排放严重会对环境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如地下水及土壤受到污染,空气中存在易燃、有毒物质等,表层水体受到威胁。这些污染物质在环境中长期积累,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如致癌、损伤神经系统、危害生殖健康等问题。

第一类污染物的治理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重要内容,涉及环境、健康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前后端协同,加大监管力度,实现污水达标排放,促进环保事业的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第三章第六条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应采取紧急措施,维护公共生态安全;第一类污染物应当设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有哪些?

污水排放标准,具体如下: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省级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的排放方式:

1、当城市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粪便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排出;

2、当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时,根据中水的用水对象及所选用的原排水水质分质排出;

3、当冷却废水量较大而需循环或重复使用时,宜将其设置成单独的管道系统。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我国十分重视医院污水处理工作,早在1963年卫生部发出《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污物消毒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解决医院污水、污物处理设备。

2、1983年颁实施GBJ48-83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试行)。

3、1984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招出:排放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准排放。

4、1996年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纳入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2001年发布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

6、2005年发布、2006实行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要求新、扩、改建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cod污水排放标准是多少

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各类工业、城市、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的标准限值。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9461-2017《电镀行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1904-2008《印染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535-2009《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等。

2.城市污水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 505-2009《城市污水处理厂节能评价指南》、GB 18466-2005《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规范》等。

3.农业生产废水排放标准:GB/T 18717-2002《农业生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4.生活污水排放标准:GB 18920-2002《城镇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8920-2018《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处理工艺和要求,以及监测和评估要求等。各企业和单位需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废水处理和排放,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避免对环境和健康造成损害。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22

法律主观:

cod排放标准是100-200mg/L,这个标准适用于80%的企业。我国污水排放的标准坚持行业标准优先于综合标准,地方标准优先国家标准的原则。

法律客观: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污水排放标准是多少?

普法内容

2022年污水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如下: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四条排入GB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英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N,类水域和排人GB3097中三类海城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1I类水域和1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城,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

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注: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一级排放标准:总氮(N)≤ 15 mg/L、氨氮(NH3-N)≤ 5 mg/L、总磷(P)≤ 0.5 mg/L、化学需氧量(COD)≤ 60 mg/L、生化需氧量(BOD5)≤ 20 mg/L、酸碱度(pH)在 6~9 范围内、悬浮物(SS)≤ 10 mg/L、油类 ≤ 5 mg/L。

二级排放标准:总氮(N)≤ 20 mg/L、氨氮(NH3-N)≤ 10 mg/L、总磷(P)≤ 0.5 mg/L、化学需氧量(COD)≤ 100 mg/L、生化需氧量(BOD5)≤ 30 mg/L、酸碱度(pH)在 6~9 范围内、悬浮物(SS)≤ 20 mg/L、油类 ≤ 10 mg/L。

三级排放标准:总氮(N)≤ 25 mg/L、氨氮(NH3-N)≤ 15 mg/L、总磷(P)≤ 0.5 mg/L、化学需氧量(COD)≤ 150 mg/L、生化需氧量(BOD5)≤ 40 mg/L、酸碱度(pH)在 6~9 范围内、悬浮物(SS)≤ 30 mg/L、油类 ≤ 15 mg/L。

设置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的意义

1、保护水体生态系统: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物,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将严重破坏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通过设置排放标准,可以限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减少对水体生态环境的影响。

2、保护水资源安全:水是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污水排放会导致水资源的污染和浪费。设立污水排放标准可以促使污水经过适当的处理,确保排放到水体或重复利用的水质符合一定要求,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维护公共健康:污水中含有细菌、病毒、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果直接排放或以未经处理的形式被接触和利用,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设定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人类接触到污染物的风险,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_污水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