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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跳楼学校承担什么责任_原因自由行为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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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9 09:56:42

大学生校内跳楼学校一般没有责任。大学生一般都是成年人,拥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和决定能力,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大学生校内跳楼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应当由大学生自己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比如:见死不救,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人们关注自由的真正原因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二/3)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答案

1.考点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原因自由行为

答案D。解析: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状况导致责任能力减弱,但又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形。《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或者盲人,只要精神状况正常,就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他们本身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或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只是因为具有生理缺陷,才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甲在大学读书,表明其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其辨认、控制能力与常人无异。甲虽是盲人,但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这一点上,其刑事责任能力与常人是一样的,故应认定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A项错误,不当选。

乙虽是聋哑人,但是,这种生理缺陷并不影响其对盗窃行为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乙故意利用自身的缺陷实施盗窃犯罪,应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是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B项错误,不当选。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虽然刑法理论认为,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应当与行为同时存在,但是原因自由行为仍然应当被处罚。因为行为人对于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是有过错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在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可对其后面的犯罪行为予以处罚。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丙在服用安眠药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故丙对同床婴儿的死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C项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丁属于生理性醉酒,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自律使我自由”的原因

对生命与自由的态度,体现的其实是人的追求境界。

只追求能够活着的人,他不会在乎自由度,必定认为生命大过一切。

想要活出精彩的人,才会在乎自由度,认为不自由,毋宁死!

生命的意义应该是要活出精彩,否则就是白活了。

想要活出精彩,必定要有自由。

可惜的是,绝大多数的人未必明白什么是自由?

多数人以为,自由就是我想怎样就怎样。其实,这是对自由抽象的认识。

具体的自由包括物质自由和精神自由icon。

物质自由是要实现衣食住行和教育、医疗的丰裕和满足,精神自由是要可以选择爱情、婚姻、家庭、友谊、事业等等。

所以,自由是人人都需要的,是比生命更珍贵的东西。

人们关注自由的真正原因,是有人可以自由,有人不能自由!

不能自由的人,理所当然要追求自由和争自由!

有人反对自由,只是反对别人与他争自由!

2022-05-29

“自律使我自由”的原因在于,克服了想要轻松,随波逐流的心,做了决定,让自己更喜欢改变后的自己。归根结底,还是对当下的自己以及自己的生活感到不满意,并且,无法看到改善的希望。

自由就是抵抗康德所说的“倾向性”,即放任自己原始的欲望和冲动,任凭自己“往下坠”。

那么这种倾向性有哪些?

想到的,首先便是“躺下”的欲望,什么都不去做,明明当下就有精力,有时间,但无所事事地消磨时间这样的事情总是不经意去做。但并非是时刻都要努力学习,否定消遣、娱乐的重要性,而是应该做任何事都要认真地对待,不管是玩还是放松,都不是为了逃避当下而去做的,把目光放在将来而非现在,即是一种“无所事事”,对人生不负责的态度。即使躺下,也应是为了躺下本身这一目的而去做。

除此之外的欲望冲动还包括食欲、性欲,正如古人言:食色性也。虽然如此,但若沦陷其中,那人性美好的一面就会暗淡,反而是要清楚自己有这些欲望,继而开始有意识并学会抵抗。追求进步性,是人更为重要且健康的欲求,长久且不竭。所以,那句话以此看来并非是要肯定追求欲望,而是只有接受欲望本身的存在,继而才能面对,掌控它,而不是被其所控制,这是一种自由。回顾自己,吃东西对于自己的意义是什么?抛去社交场合,更多时候还是独自一人食,吃东西不论是开心还是不开心的时候,都是愿意隆重对待的,前者是庆祝,后者是排遣,但最终都会导致发胖,这又和最基本对健康的追求相悖,所以应从目的论的角度进行一次研究。不健康的饮食,放纵自己吃过量不健康的饮食和在不规律的时间进食,本质是纵欲,而纵欲确实能够得到快乐,但这种快乐仅仅存在于吃的“过程”中,而吃完后,只会对自己不能自控的行为感到自卑,后悔,而无法将快乐长久保存,所以尽量多的吃成了一个理所当然的选择,为了逃避理所当然结束后的痛苦,以及各种自我惩罚。但明知结果,还这样去做的目的是什么呢?尽管遇到了令人沮丧的事情,或者需要庆祝的事情,这样一个后果惨重的方式真的必要吗?对自己的“善”是什么?但,我忘了这是“倾向性”的问题,人想找各种理由吃喝,并不是为什么,吃喝本身就是目的。

还有暴虐的倾向性,杀伐,诉诸暴力,尽管每个人都十分清楚沟通往往十分重要,但以怒气对人,向他人发泄怨念,不得不说,那一时刻是很“爽”的。这样不假思索的冲动,不去过多思考的念头,往往影响更加深远。我认为无论去做什么事情,只要不破坏他人的生活,所犯的错误我认为都是应要给予的机会,只要不停下思考就好,但倘若让自己听任情绪控制,把责任归咎于捉摸不透的“冲动”,可能是最可怕的放纵,因为此时的生活经历将不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仅仅是单纯的重复。联想到论语中所说“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具体的逻辑关系我并不在意,关注的地方在于学者自身,要具备主观的态度,甚至是好的趋势还是坏的趋势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形成对世界的观点,继而用自身的重量去承受这样的观点。

邯郸汽车冲撞致4人死亡,该事故将会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28分)

(事实一)张甲2013年5月听闻其子(张小甲) 处了一个对象,但家境贫困,张甲希望其子分手,但儿子拒绝。张甲非常生气。之后便开始留意儿子的行动,发现他再和女友来往,就对儿子进行 殴打。同时找到女方, 威胁她不要再和自己儿子来往。此后张甲还多次因为此事 殴打儿子,张小甲痛苦不堪。于是在2013年6月和女方一起投河自杀,两人均 死亡。

(事实二)2013年7月,被告人张甲为了转移痛苦与女儿(张小乙)的同学温某谈恋爱,后 产生矛盾。张甲购买硫酸倒入杯中 携带至温某家[7]。张甲手拿水杯对温某说:“ 真想泼到你脸上”[8],并欲拧开水杯盖子, 但未能打开[9]。温某认为水杯中系清水,为稳定自己情绪,接过水杯,拧了多次才打开杯盖,将水杯中的硫酸倒在自已的头上,张甲 置之不理[10],致使其身体多部位被酸伤。事后,张小乙请求温某不要报警,并一直在医院照顾温某。

(事实三)张甲认为温某“移情别恋”是因为李某,遂 雇请[11]钱二杀害李某。张甲将正在买菜的“李某”指给钱二看。 但事实上[12],张甲 误[13]将王五当成“李某”。钱二后按照约定将实 为王五的“李某”杀害[14]。

(事实四)张甲担心温某报警,欲杀死温某。遂于深夜潜入病房,用被子蒙住“温某”,致其室息而死。但“温某”实系张小乙,张某 误将[15]其女张小乙捂死。

(事实五)张甲在逃跑过程中, 多次吸食毒品[16]。某日因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持刀朝路人方某胸部捅刺, 致路人抢救无效死亡[17]。张甲当晚9时许被抓获。 经司法鉴定认为[18],张甲系吸食摇头丸后出现精神病症状,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 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9]。

问题

1.针对事实一中张甲暴力干涉儿子恋爱,导致两人自杀的行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如何定性 (5分)

2.事实二中,张甲携带硫酸导致被害人被烧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为什么 (6分)

3.根据事实三,钱二将实为王五的“李某”杀害的行为是否出现了认识错误 应当如何定性 按照共犯从属理论,张甲的行为是否出现了认识错误 按照法定符合说,又应当如何定性 (8分)

4.事实四中,张甲误将女儿杀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若有多种学说,请分别说明。(4分)

5.事实五中,张甲将方某杀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5分)

婚姻关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暴力行为

并没有危害行为

暴力行为

判断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张小甲的死亡结果与张甲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小甲女友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要么把人打死、要么打伤

紧急的迫害危险性,实施了危害行为/创设了刑法上的风险

伤害的故意

客观原因导致中断,属于未遂

不作为: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教唆行为

转折后面的内容很重要

对象认错:既遂

并没有认识错误,属于故意杀人既遂

对象认识错误:既遂

原因自由行为:不阻却犯罪

故意杀人既遂

推定为真实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张甲长期暴力干涉儿子婚事,致其投河自杀,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女方的死亡,则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分)

张甲暴力的行为只涉及张小甲,对其女朋友仅有威胁行为。本案中张小甲不堪忍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与其女友相约自杀,其女友的死亡是相约自杀的结果而非张甲暴力的结果。因此,只有张小甲的死亡结果与张甲的行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张甲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3分)

2. 张甲的行为构成 不作为犯罪 ,应当以 故意伤害罪论处 。(2分)

张甲携带硫酸准备伤害温某的行为制造了危险,属于 先行行为 。当先行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 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的特定积极义务。本案中,温某将含有硫酸的水杯拿走,拧了多次才打开杯盖时,张甲有告知义务,但却置之不理,导致了损害结果,其 不履行义务 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在主观上对于最后的伤害结果持有一种放任的心态。综上,张甲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但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措施,导致温某遭受伤害,张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4分)

3. 钱二没有认识错误,应当以 故意杀人罪既遂 论处;张甲出现了 认识错误 ,按照 法定符合说 ,张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4分)

认识错误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共犯人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判断。本案中,钱二按照张甲的指示将实为王五的“李某”杀害,实行犯钱二并没有出现认识错误,应当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但是,教唆犯张甲却出现了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都是一样的,张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4分)

4.张甲误将女儿杀害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2分)

对于对象错误的处理,不管是采用法定符合说还具体符合说,张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2分)

5.张甲在吸食毒品出现精神病症状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 原因自由行为 ,应当按照 故意杀人罪 论处。(2分)

张甲曾多次吸毒,对于毒品可能造成的危害非常熟悉,但仍然吸食毒品,对吸食毒品后其行为可能造成的行为后果至少持放任的主观心态。这种行为属于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应当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3分)

评分标准

1.在第一问中,结论2分,分析3分,分析当中应当突出“女友的死亡是相约自杀的结果,与张甲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相同的意思,否则不得分。

2.第二问中,结论2分,分析4分,分析当中的关键词是“先前行为”、“不作为”与“故意”,一方面要从客观上分析张甲有作为义务,另一方面还要分析张甲主观上是故意心态,如果没有分析张甲的主观心态,扣一半分。

3.在第三问中,结论4分,分析4分,钱二的分析占2分,张甲的分析占2分,对于张甲的认识错误到底属于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理论上存在争议,考生只回答了一个,也不影响得分。

4.在第四问中,结论2分,分析2分,结论错误直接0分。

5.在第五问中,结论2分,分析3分,关键词是“原因自由行为”,如果没有出现该关键词,但是意思差不多,酌情给分,但不能给满分。

我们生活在规则之下,却又渴望自由,是什么导致了我们的矛盾?

发生在邯郸市的这起白色车辆撞人事件,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受伤人员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司机也被得到控制。犯罪嫌疑人刘某。长期服用镇静类药物。才使得这次车祸酿成祸端,警方已经将他进行刑事拘留,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实上,现在的社会好像经常发生这样类似的案例,之前就有过大连522宝马撞人案,该案就是对犯罪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可能比较特殊的是犯罪嫌疑人刘某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犯人在在实施犯罪时构成刑法上一种不受追究责任的状态,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但是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是由自己主动选择造成的,在本案当中,犯罪嫌疑人刘某长期服用镇静剂类药物,在犯罪当天更是超量服用了镇静剂,在开车撞人时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但是即使认为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构成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也需要去承担责任,刘某的实施犯罪行为是开车撞人,而非超量服用镇静剂类药物,后者只能算是原因行为,如无意外的话,刘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定罪上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是死刑。

二、对此次事故的看法

小编认为,这个事故发生以后,受伤最大的还是那些无辜的受伤者和死亡者以及他们的家庭,作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应当对他们的本人和家庭进行道歉,并进行积极的赔偿,通过获取他们的谅解,来救赎自己向法院争取减刑。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明知道自己在服用了镇静剂类药物后状态不佳,依然开车,这种危险的行为威胁到了每一个行人,他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受到大家的责备。

小编认为,这次事故将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刘某,希望法院的判决结果能够告慰那些无辜的亡灵。

近代恋爱自由的原因

如果没有规则,强者将统治世界,历史会重演文明会倒退,自由无从谈起。

渴望自由是人的本性,没有规则就没有自由,自由从来不会孤立存在,两者相互依存又彼此矛盾,导致这种矛盾的原因很简单,你自由可能会限制别人的自由,所以为了保证大家都能够相对自由,只能让大家的行为加以限制,在不妨碍别人自由的情况下你可以尽情的自由,自己就成了一个相对的概念。

这应该是一个社会学的范畴,首先我们得谈一谈什么叫自由,理论上我们会把行为的自由定义为自由,但自由是有两种的,第一是行为的自由,第二是意识的自由,意识是不是限制的,你可以尽情的自由,你可以天马行空,可以做白日梦,想什么都可以,没有人干涉就行,但是行为的自由就不一定了,我来举一个例子,比如在交通混乱的街道上,我想把车停在路边,我认为这是我的自由,想去哪里就去哪里,这是自由的一种表现,但是如果不守交通规则,随便把车放在路边的话就会影响别人的自由,这个时候矛盾就出现了,到底是以我的自由为准还是以别人的自由为准,那么再换位思考一下,别人停的车把我堵在了里边出不来,我的自由又何处安放,因此为了大家都能够拥有自由规则出现了,在大家都能遵守规则的情况下,自由是以相对的形式出现的。

由此可见,正是为了保证大家都能够有有相对的自由,所以才会有规则,规则保证了大家最大限度的自由,可以把这看成是一种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必不可少的。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我们都渴望自由,所以才会有规则出现,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会被强者统治,大多数的人将失去自由。

近代恋爱自由的原因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民国女性思想解放,恋爱观开放前卫,青年人向往自由恋爱;封建礼教对女子思想和行为的压迫,旧传统对自由恋爱的巨大束缚;上流社会的文人才子对自由恋爱的执着,急于挣脱礼教束缚的情绪。

为何民国时期会兴起自由恋爱风潮呢?

1919年“五四”运动后,城镇进步青年受新思潮影响,向往自由婚姻,出现以感情为基础的自由恋爱和自主婚姻。那么这股新思潮究竟是什么?又为何会使青年向往自由恋爱和婚姻呢?所谓新思潮,总体来说就是指世界近代以来新产生和流行的各种思想学说。

“五四”运动时期,西方各种社会思潮纷纷涌入中国,且各种思潮、学派都有人研究、信仰和宣传,有些还与传统观念相互糅合掺杂,形成了学说竞起、百家争鸣的局面。这些新思潮在很大程度上各抒己见,虽然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些消极影响,但总体来说极大地促进了中西文化的交融和人们的思想解放,开阔了国人的视野,而其中的部分思潮更是对青年产生了巨大的思想震动。

民国自由恋爱的典型例子也有很多。

张允和:她是民国最后的闺秀,思想开放,自由恋爱的典范!曾写过文章《现在》,鼓励年轻人要摆脱传统思想的束缚,积极争取自己的命运,不要挥霍青春,也倡导女性要独立。而对于爱情的态度,张允和更是大胆前卫,她曾鼓励自己的丈夫周有光:“幸福要我们自己去创造”。

最终二人相爱相守69年,白头偕老。张允和的爱情观和婚姻观渗透了新时代女性的前卫思想,当代女性亦要有这样高尚的思想觉悟,开放独立,创造幸福!

沈从文与张兆和:在当时那个年代,师生恋可谓颠覆传统。而鼎鼎大名的才子沈从文对自己的学生张兆和一见钟情后,便开始疯狂地追求,一天一封情书,凭着一股韧劲,锲而不舍寻求心中挚爱近四年,终于爱情圆满。

沈从文当年的执着不正是进步的新青年大胆追爱的表现吗?不正是先觉者坚定挣脱旧礼教牢笼的表现吗?这是一颗循着恋爱的芳香,迎着自由的光芒的觉醒的心灵。

大学生跳楼学校承担什么责任_原因自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