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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_公务用车标准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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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9 10:01:34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扩展资料: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百度百科——公务用车

且末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2.5升以下,购车价格在25万元以内。企业其他负责人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可按照1人1车或多人一车配备,配备标准为排量2.5升以下,购车价格在25万元以内。《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务用车报废年限和公里数

且末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有以下一些标准:

1、车辆种类:通常公务用车主要选择中高级别的轿车或SUV等车型,以满足负责人的工作需要和形象要求。

2、车辆价格:一般由企业自身情况和财务状况决定,但通常会有明确的价格区间限制。

3、车辆级别:根据不同职务和级别的负责人,车辆的级别和配置也会有所不同,一般会有不同档次的车辆供选择。

4、用车数量:通常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进行合理划分和控制,确保用车数量符合实际需求,并与企业发展相适应。

5、使用时限:一般按照公务需要和职务要求来确定使用时限,也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部门规定。

公务用车标准

一般为6-10年,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除了在普通私家车的报废基础上,公务员用车的报废时限相应还会缩短一点,会在6-10年不等。报废过后可以按照单位规定重新申请。

小轿车分营运和非营运两种性质,非营运小轿车无使用年限限制,营运小轿车使用10年。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什么是一般公务用车?

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有以下几个标准:

1、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2、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若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需报国管局审批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1日在中国政府网站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和规范管理、拨款和资金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以及31条补充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中国***中央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点:

明确、集中、统一。着眼于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效率,明确了集中统一的方向,要求主管部门对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进行“四个统一”管理,即:统一,资金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采购管理,公务用车采购资金纳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坚持勤政与厉行节约相结合,妥善安排公务用车设置和标准两个核心问题。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设立的刚性约束,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设立管理,分类明确公务用车设立核查的责任主体,对公务用车产权登记提出统一要求,防止公务用车设立和配置超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规模。

另一方面,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对各类公务用车的排放标准和价格标准进行分类细化,要求党政机关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国企领导干部用车标准有什么规定

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第七条 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扩展资料:

公务用车的发展现状:

中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的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

尤其是近几年来,公务用车已逐渐成为官员身份和待遇的象征,成为官员的隐形福利,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超标准配车现象普遍存在,公车数量严重超标,公车私用现象泛滥,公车支出费用惊人。

这不仅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成为政府管理的黑洞,更重要的危害在于由此滋生的特权意识、奢侈浪费之风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蚀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

百度百科—公务用车

国企有经营自主权,用车没有标准。但是政府管理或党的组织管理上往往又出现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规定。所以国企领导干部的配车标准只是参照标准,参照政府标准执行。

以湖南国企领导干部用车标准为例:

根据《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新配备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轿车型的价格要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商务型的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排量3.0升(含)以下。新购置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购置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扩展资料:

央企用车要求:

1、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中央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所属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所在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标准、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3、全面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总经理助理等岗位)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

4、中央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5、有序实施中央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中央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6、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7、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中央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8、分级推进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央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9、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中央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百度百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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