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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待遇_生育保险待遇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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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9 10:03:07

生育保险待遇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获得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3个月以上后可以申请的保险待遇,其具体包含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三个方面。

1、产假

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

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

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2/3。

3、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主观:

生育保险 待遇是什么 生育 待遇包括 生育津贴 、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 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 产假 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 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 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营养补助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男性职工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注: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

1.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

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

2.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3.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

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4.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

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

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

5.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

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

6.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

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7.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

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

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

“《意见》的出台,说明政府越来越重视我国人口长期发展问题。”国家对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近几年实施的诸多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都反映出国家正积极采取行动,应对人口生育率下降问题。但从具体内容看,《意见》政策条款较为笼统,后续还需进一步细化托育率等关键任务指标。此外,还需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解决财政支出等关键问题,指导各地方政府将配套政策落地。“如何落实很重要!”破除“低生育率陷阱”不能仅靠福利政策,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生育保险金额是怎么算的

一、生育保险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报销 1、符合国家、自治区、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至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80天以上; 3、缴费比率为缴费基数×1%的人员。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 1、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2、参保职工难产的可赔付4000元;自然分娩可赔付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3、参保用人单位的男性职工如配偶无工作单位,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补偿金1500元,并支付7天的生育津贴。

4、参保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绝育等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为: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100元。 三、女职工产假和生育津贴报销 女职工产假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产期,女职工生育科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晚于的女职工可增加产假14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的,可享受42天产假。 其中,生育津贴标是: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国家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

生育保险是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的险种之一。生育保险金额是怎么算的你知道吗,下面就由我带大家了解相关信息。

一、生育保险金额是怎么算的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是统一的3000元。

缴费基数每个人都不一样的,按照缴纳的医疗保险基数算的,有上限的,上限好像是7300 多一个月,就是最多也就是大概7300*4.5+3000(医疗补贴)。

产假时间,正常是3个月,晚育(25岁以后)加1个月,剖腹产再加半个月。

二、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享受下列生育保险政策:

1、生育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剖腹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含2个月)不满4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发,其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享受产假天数

3、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如何报销需要我们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不论职工在生育期间实际发生的生育费多少,报销的医疗费金额都是固定的。其定额标准为:顺产1200元,剖腹产3000元;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

三、女职工如何申领生育保险费

1、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生育保险如何报销需要是参保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在职工产假结束回到工作岗位后到区保险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手册中应有编号)原件、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医疗费发票,剖腹产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剖腹产证明。引流产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手册中应有服务编号)原件、复印件,诊断书、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以及医疗费发票。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的有关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

一、生育津贴的规定是如何的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三大问题待明确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在“生育保险”章节中,针对目前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生育津贴范围、标准不一的问题,制定了统一的标准。认真研读《社会保险法》,不难发现其中的部分规定同我们现行规定存在差别,尤其是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有三大问题尚待明确。

二、生育津贴的作用1、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2、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3、实行生育津贴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帮助和物质补偿。世界各国生育保险待遇的高低,因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不尽相同,主要取决于每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习惯和人口政策。

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生育保护公约》以及《社会保障公约》,主要规定了生育假期、经济补助、生育期间的劳动保护和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女工通过提出关于预产期的医生证明,有权得到一定期限的产假。产假至少应有12周,其中有一段是产后一定时间的强制休假。

享受资格条件

1、要求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者,必须事先定期、如数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必须缴足法定时间。一些国家规定,女职工至少应在分娩前的6个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在怀孕的10个月中有6个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记录,或者在生育前2年中有10个月生育保险缴费的记录。生育保险具有短期特点,所以,生育保险的缴费也是短期缴费。

2、要求工作达到规定期限,即被保险人必须在产前达到投保所规定的时间,或者从事工作若干期限,方有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如法国规定,产后可以得到10个月保障,且在这年之前12个月的头3个月内受雇200小时,或者缴纳6个月的保险费,才有资格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只对居住年限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卢森堡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该国居住12个月,夫妻两人必须在该国居住3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规定,只要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均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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