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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是什么意思_教科书式执法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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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9 10:06:52

问题一:执法是什么意思?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执行或执掌法令。

《周礼 春官 大史》:“大丧,执法以 闳胺馈!薄逗菏椤ぐУ奂汀罚骸爸两裼兴局捶ǎ 未得其中。”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 怨怒》:“公迁侍御,仆忝起居,执法记言,连行供奉,举目相见,为欢益深。”《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二:“我前日认是奉公执法,怎知反被奸徒所骗?”明 冯梦龙 清 蔡元放《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二回:“东皋公曰:‘此将军为朝廷执法,老夫何怪之有。” J越又取金帛相助,为东游之资。二人称谢下关。’”明 钱谦益《尚宝司少卿袁可立授奉直大夫》“尚宝司少卿袁可立,风简 *** ,文章炳蔚。祥刑惟允,执法有闻。”

2.执法的官吏。

王莽 时曾改御史为“执法”。《史记 滑稽列传》:“执法在旁,御史在后。”《后汉书 伏湛传》:“ z伏湛 {至王莽时为绣衣执法。” 李贤 注:“王莽改御史曰执法。” 宋 苏辙 《再催行役法札子》:“臣昨自蒙圣恩擢任执法,即尝首言其事。”明 冯梦龙 清 蔡元放 《东周列国志》第七十五回:“孙武大怒,两目忽张,发上冲冠,遽唤‘执法何在?’”

3.星名。

《史记 天官书》:“南四星,执法。”《后汉书 王允传》:“自岁末以来,太阳不照,霖雨积时,月犯执法,彗孛仍见。” 唐 杨炯 《浑天赋》:“执法者,廷尉之曹,大臣之象。”

问题二:强制执法是什么意思强制执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其他的法律文书,一方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使其履行裁判文书的内容。

问题三:什么叫作综合执法行政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罚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合理的管理幅度范围内,综合行使多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制度。狭义的综合执法仅指依据《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成立的综合执法,即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由于在《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对综合执法的表述并不一致(有时称综合执法,有时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再加上实践中存在联合执法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人们往往容易对行政综合执法产生误解。在不少教科书中,综合执法机构和联合执法机构被视为同一个概念。如有的学者认为“综合执法机构,亦称联合执法机构,指在一些综合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处罚的跨部门机关。它们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为了更好地指导行政执法实践,避免因为理论上的混乱而导致实践上的无序,有必要对行政综合执法相关概念作一个系统的梳理。

问题四:行政执法是什么意思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问题五:一线执法是什么意思处于最基层的执法,直接和相关人员打交道

问题六:价格执法是什么意思啊? 10分 价格执法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在工作操作中,通过价格执法活动,规范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为经济发展做贡献

问题七:执法的含义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问题八:执法中的执是什么意思执是法律实行的一种工具,执法依靠法律作为后盾,通过各式各样的方式或表现形式推动法律的普及以及约束,确保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强势性。

中药材的分类和种类有哪些

职业:国际足球裁判(不吹比赛时的工作是乌兹别克斯坦当地一家足球学校的老师,自身足球水平也不错)

成为国际裁判时间:2003年26岁

身高:183CM

体重:70公斤

惯用脚:右脚

爱好:足球、游泳、网球、听音乐和看**

家庭:父母、妻子和两个孩子(孩子是一对双胞胎)

执法特点:跑动积极到位,判罚果断自信,善于利用有利原则让比赛流畅进行,控制比赛能力强。

搭档:第一助理裁判:拉素洛夫(又译拉斐尔,Abdukhamidullo Rasulov),来自于乌兹别克斯坦,出生于1976年1月10日,成为国际助理裁判时间:2006年30岁,身高:172CM,执法时站于球场右侧近端)。第二助理裁判:科克卡罗夫(Bakhadyr KOCHKAROV),来自吉尔吉斯斯坦,出生于1970年5月13日,成为国际助理裁判时间:1997年27岁,身高:171CM,执法时站于球场左侧远端)。助裁:伊尔亚索夫(Rafael ILYASOV),同样来自于乌兹别克斯坦,出生于1973年12月20日,成为国际助理裁判时间:2001年28岁,身高:185CM。伊尔马托夫的裁判团队于2006年期间组成,原始成员为主裁判伊尔马托夫,第一助理裁判拉素洛夫以及第二助理裁判科克卡罗夫,三人从06年开始成为固定组合,期间历经亚冠、亚洲杯、U17世少赛、U20世界杯以及世俱杯的比赛,进入了南非世界杯裁判组,但在南非世界杯之前,第一助理裁判拉素洛夫生病(具体什么时候生病被换下的不清楚),因此,同样来自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级助理裁判伊尔亚索夫代替了拉素洛夫的位置(在一次记者对他的采访中,记者问为什么他在世界杯上使用的助理裁判和现在的助理裁判不是一个人,伊尔马托夫做出了回答)。所以在南非世界杯上出现的第一助理裁判是伊尔亚索夫,而不是以前和伊尔马托夫搭档的拉素洛夫。虽然伊尔亚索夫在搭档时间上没有比拉素洛夫和伊尔马托夫以及科克卡罗夫搭档的时间长,但三人在世界杯上的默契可以说是接近完美的,尤其是揭幕战南非对墨西哥的比赛,比赛中墨西哥队的一个越位进球被判无效,堪称教科书一般经典的判罚就是最好的证明,也是三人组经典的开始。南非世界杯之后,在2011年年初举行的卡塔尔亚洲杯上,执法团队变成了主裁判伊尔马托夫,第一助理裁判拉素洛夫和第二助理裁判伊尔亚索夫的执法模式。而在亚洲杯之后,南非世界杯上的三人组合作几场比赛之后,团队执法模式变回了原先主裁判伊尔马托夫,第一助理裁判拉素洛夫和第二助理裁判科克卡罗夫的执法模式,经历过变换之后的三人组经过11年到14年快三年比赛的考核之后,进入了14年巴西世界杯的裁判组名单。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根据成分不同分类:

1、有效成分:即具有生物活性,发挥主要药效的物质,如生物碱、甙类、挥发油。

2、辅助成分:本身没有特殊疗效,但能增强或缓和有效成分药效作用的物质。如洋地黄中的皂甙可帮助洋地黄甙溶解或促进其吸收。

3、无效成分:指本身无效甚至有害的物质,往往会影响浸出效果、制剂稳定性、药效等。

4、组织物质:构成细胞的不溶物,如纤维质、栓皮等。

二、按加工等级分类:

初加工分级方面有统货、选货、大选、小选、特选、一级、二级、三级、四五混级、级外投料,其中统货就是大小货混在一起的一种规格。

三、按加工方法分类:

有清水、盐水、生统、熟统、净货、水洗等。

四、按产地不同来分类:

就是以产地名来区别同一种药材,如白术有亳统和浙统,甘草有新统和内蒙统,防风有关统、西统和祁统等。

五、按生长采收期不同来分类

三七因采收季节不同常分为"春七"和"冬七"二种规格。前者选生三年以下,在开花前打挖的,质地饱满、品质优;后者为秋冬季结籽后采收,体大质松品质次。连翘根据采摘早、晚不同时间的果实,将色黄老者称"老翘",色青嫩者称"青翘"

六、按颜色不同来分类

连翘有青黄、丹皮分黑丹(没去外皮)和白丹(也称刮丹,就是刮去外皮),常见颜色规格有黄统、青统、黑统、白统、红统等

七、按包装不同分类

包装有机包、编织袋、散把、柳条把等。如袋装半枝莲和机器捆半枝莲,散把党参、柳条把当归等。

八、按质量不同分类

质量上的规格大致分为家种和野生、国产和进口、柴质和粉质,如野生丹参和家种丹参,进口西洋参和国产西洋参,粉干姜和柴干姜等等。

扩展资料:

药材鉴别法

1、水试鉴别法

水试鉴别法,是一种简单的、传统的经验鉴别方法。有部分药商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择手段对中药掺假,甚至造假,而且手段高明,仅凭肉眼根本无法辨认其真假,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买到假劣药品。在没有高科技设备和技术的情况下,采用水试法,可使部分掺假或造假的中药原形毕露。

水试法是药材客根据某些中药材在水中或遇水后产生的特殊理化现象(如沉浮、膨胀、溶解、透甲、颜色等),以鉴别其品种真伪和质量优劣的一种快速、简便、有效的方法。

2、口试鉴别法

根据口尝中药材来体会其特殊味道和口感,从而衡量和鉴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方法,称口试法。该法简便易行,对鉴别根皮类、果实种子类等中药材有较大适用价值。如:黄连、苦参等药材具有鲜明纯正而恒久的苦、酸、甜、咸、辣等味,且一般味道越浓,质量越好。但口试鉴别法需注意:取样要有代表性,对强烈刺激性和剧毒药材,要小心取样,以防中毒。

百度百科-中药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对违反税收征管法及细则规定的税务稽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当然,应对税务稽查有一些技巧,对这些具体细节问题,我们不便进行讨论,有些属于筹划的内容,可请当地税务专家筹划解决。

一、纳税人与税务稽查

随着国家财政需求的无限扩张和总体经济形势的下滑,国家财政与纳税人在利益方面的交锋就体现在税务稽查层面上。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企业/纳税人面临市场恶化、信贷紧缩的重压下,维权意识日趋强烈,这致使税务稽查过程中对执法的较量越来越激烈。征纳双方均加大了研究税收法律的力度,只有如此才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来看,并没有本质上的普遍提高,很显然,我们的社会变化太快,不仅仅是纳税人适应不了,税务干部也同样适应不了。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税务稽查过程中,由于税务检查人员不留神或疏忽,而导致的实体法引用出错,执法程序不规范,取证工作不到位或证明方向不明确,如果纳税人能够将维权进行到底,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或败诉、稽查人员被责任追究,而保住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二、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

税务稽查的执法依据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及《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检查条款而来的,总局关于检查工作的管理是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而进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工作步骤。《规程》第六条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流程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其中选案是稽查局的内部工作,现在基本上是计算机选案,对于纳税人来说,最关键的就是稽查、审理这两个阶段,审理程序完成后,执行阶段已没有太多可以研究的余地了。在实施稽查、审理的过程中处理的好坏完全决定了案件的结果,所以纳税人应全力以赴处理这两个阶段的法律事务。纳税人一旦签收《检查通知书》后,一切行为均要纳入法律程序,一切的证据、言词均应以税收法律法规的标准来对待,切忌抱有侥幸心理。

稽查的方法及重点

在实施稽查时,一、检查帐簿。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凭证和帐目核算纳税人的经营数据,审查帐簿记载的数据是否完备、真实、合理,是否有可疑之处,为下一步查证提供线索。二是查询。在实施稽查时,检查人员会向纳税人的供应商、客户进行延伸,通过发函由他们所在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或亲自进行询问和核对。三是盘点。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账簿记录对存货、库存、原材料等进行实地盘点。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会计凭证、帐簿、发票、报表以及实物相互核对来检查帐、货、票是否相符。

当然要求每一个纳税人都能达到税法的要求是不现实的,我们的税收法律是很难遵从的,有些要求太高脱离了社会的实际,有些条文无法适应中国的14亿人的从农业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所有状况。但是,不是每笔税款的少缴都能最终认定为偷税,客观事实上的偷税和法律认定的偷税有很长的距离要走,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一切法律后果均在未定状态。法律上的“偷税”要有证据证明,并且要求执法程序合法,充分的证据和执法程序合法都是税务稽查要做的工作,而现实中税务稽查工作也并非完美无缺,税务稽查中的违法行为均能构成执法瑕疵致使全过程无效。所以做为“偷税者”逃避惩罚的机会确实存在;另一方面,纳税人被冤枉的情况也是有的。

所以,在税务稽查进户检查阶段,就是和税务机关博弈的开始,请一位有经验的税务律师帮助您处理,制定一套应对方案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税务稽查不是在解决问题,他们更多的是在制造问题。

第一因为他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第二个原因是他们的工作成果与纳税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个原因是担心稽查人员滥用权力,第四个原因是担心稽查人员不滥用权力。但很多稽查人员并没有经商的经验,他们对于商业的法律基本上是一知半解,特别是大学生税官们,他们在税法的适用上遇到的困惑比纳税人还要多,由于缺乏经验,很多执法由说理变成了蛮横和推脱责任的循环,这自然让纳税人陷入了困境之中。

稽查查的是什么?他们所检查的并不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情况这样冠冕堂皇的话,这是新闻稿上和教科书的书面用语,也是税务稽查人员打算蛮横无理的最好借口。在工作过程中,稽查人员与会计会面对同样的问题,什么是法律上的事实?法律上的事实如何构成税务上的事实?什么是构成税务事实上的证据?在查清这些事实之后,法律适用的问题就迎刃而解,所以难点不是在税法的适用,而在于纳税人的事实如何构成了税法上的事实。任何铁案都要有铁的证据支撑。

税务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

税务上的事实首先是一个法律上的事实,只有在法律上事实的成立的基础之上,在去思考它是否能构成一个税务的事实。比如销售收入,这是一个会计、税务、经营中常用的术语,在会计上解释成销售商品或服务而带来的现金流入。它首先是销售商品或劳务。而销售收入的基础在法律事实上的销售行为,而销售行为的证据必须达到《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合同法》本身包含了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形式和法定内容,这是形成销售收入的基本事实,这些合同本身已经包含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信息,缴纳哪种税、纳税金额、缴纳时间、纳税地点等等,这些内容正时税务稽查人员要核实的内容。当这些内容与会计帐簿、报表上的数字相互印证时才有法律上的意义。

而一般的企业管理中,由于追求管理分工的科学化、精细化,在企业机构设置中,将销售与会计是设立为截然分开的两个部门,各自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销售部分负责签订销售合同不考虑纳税是如何安排的,而财务部门只负责记帐、纳税不参与销售合同的制订。这样就在日常管理中,将销售收入的过程被人为分割成两大部分,这两部分没有时间上的衔接,自然有些纳税人在收款和寄发票的过程中屡屡出错,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管理内耗。由于法律框架和财务框架相互牵扯,不能形成合力,时间一久会动摇企业管理的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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