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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控制方法的要点有哪些_费用管理办法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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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9 10:08:32

管理费用控制方法的要点有:

1、制定严格的预算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制度,首先要分析每一种预算制度的优缺点进行取舍。费用预算控制制度主要有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和零基预算,针对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零基预算控制制度。

零基预算不以现有费用水平为基础,而是如同新创办一个机构一样,一切以零为起点,对每个费用项目开支的大小及必要性进行认真分析、权衡,判定其开支的合理性和优先顺序,并根据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与一定期间内资金供应的实际可能,在预算中对各个项目进行择优安排,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费用开支。其五个步骤是:

首先划分基层预算单位;

其次由企业提出总体目标,然后各基层预算单位根据企业的总目标和自身的责任目标出发,编制本单位为实现上述目标的费用预算方案,在方案中必须详细说明提出项目的目的、性质、作用,以及需要开支的费用数额;

再次基层预算单位按下达的“预算年度业务活动计划”,确认预算期内需要进行的业务项目及其费用开支后,管理层对每一个项目的所需费用和所得收益进行比较分析,权衡轻重,区分层次,划出等级,挑出先后;

接着根据预算项目的层次、等级和次序,按照预算期可动用的资金及其来源,依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次序,分配资金,落实预算;

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就制定零基预算正式稿,经批准后下达执行。执行中遇有偏离预算的地方要及时纠正,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修正,遇有预算本身问题要找出原因,总结经验加以提高。

2、根据费用预算,对相应的管理费用实行限额法,同时与员工的销售业绩直接挂钩,最大程度的降低费用成本,控制定额费用支出。限额报销法是就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可能开支的费用拟订一个最高限额。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使业务主管能够精确地预测其费用,而且也可以防止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过度的浪费。限额报销法又分为逐项限制法和总额限制法两种。逐项限制法是就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所可能开支的费用,逐项制定一个最高限额。如规定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出差时,住宿费每晚不超过50元,每天生活补贴不超过20元等等。总额限制法是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如每日、每周或每月)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所报销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某一限额。至于各项费用的额度则不予以硬性规定,使得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有适当的自主权。例如规定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每周费用不得超过2000元等等。

3、分解费用指标,落实费用责任主体,建立必要的管理费用开支授权审批制度:根据费用开支的权责归属和管理任,企业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费用开支审批制度。如报销审批手续:费用报销审批流程:经办人填单→部门负责人审核→归口部门负责人会签→财务部门稽核员审核→财务负责人会签→分管经理/总会计师签审→总经理签批→财务部门核算员制单→出纳办理报销。如一些特别规定:实行事前控制的费用支出,在费用报销时,应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请示或申请单。报销业务招待费时,应一事一单,不得合并填报。公司董事会成员因工作需要住宿费超过200元标准的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可以报销等

4、对于已列入预算但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项目,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授权部门审批。

5、建立费用支出内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费用的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费用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如财务人员发现经营部门的某项费用指标超进度,及时提出,并进行考核扣分。

6、加强对费用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人员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工作。比如检查费用授权批准制度、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等等。

7、管理费用费用分析制度的设计:定期编制管理费用执行情况分析表,通过比较费用计划数与实际数,累计进度与实际进度率,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将其作为奖惩依据,以便改进未来工作。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赔偿费用,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以及赔偿中直接发生的修复、运输等相关费用。第三条行政赔偿费用应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由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第四条行政赔偿费用应以人民币支付。计算办法和标准,《国家赔偿法》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尚不明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当返还的财产已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按重置价结合被损财产的的新旧程序等因素计算赔偿金;

(二)应当返还的财产已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又无法确定重置价的,由财政机关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认定后计算赔偿金;

(三)因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以停产停业期间的工资、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经常性费用支出计算赔偿金;

(四)造成损失以外币计价的,以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计算赔偿金。第五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已享受公费医疗或者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在计算其相关赔偿金时应予抵扣国家支付部分,并及时支付给赔偿请求的的垫付单位。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行政赔偿费用:

(一)应当向赔偿请求的返还的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

(二)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赔偿金已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的;

(三)因赔偿直接发生的修复,运输等相关费用已支付的;

(四)赔偿金数额过大,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实无力先行支付的。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行政赔偿费用,除提交核拨行政赔偿费用申请书外,应当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法律文书或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机关按照监督程序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四)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五)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书;

(六)行政赔偿放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七)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八)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支付行政赔偿费用的凭据;

(九)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副本。第八条财政机关收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应在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应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返还;

(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或者数额过大的行政赔偿费用的,应在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拨。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的,财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5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第九条财政机关在审核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费用核拨申请时,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垢,应要求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未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垢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无力先行支付赔偿费用情况不实的,应要求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追偿或补正后予以核拨。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财政机关根据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作出的处理有争议的,财政机关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提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级政府决定。第十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而应当受到追偿的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机关在拨付赔偿费用时将其先行抵扣。第十一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财政机关返还的财产时,应出据有关收据。第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的财产未上交财政,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直接返还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返还后10日内向财政机关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有关的法律文书和已返还财产的凭据。

安措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私立学校收费有标准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收费标准自行确定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各学校在确定后,持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及《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报学校所在区县(登记注册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备案表存档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一式两份,由价格主管部门与民办学校分别存档。

按照批准或备案收费

民办学校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

开具税务凭证或证明

民办学校实施收费时,需向学生开具相关税务凭证或证明。

各地收费不同

由于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各私立学校的具体收费都是不同的。

诉讼费管理办法

安措费提取标准是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点五。

安措费是建筑成本之一,建筑安措费是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

安全文明措施费包括:

1、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

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器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的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器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分别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和单位产量提取标准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

:安措费是什么?

安全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根据国家现行建筑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及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所需的费用。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款、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法。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及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及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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