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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_监护人的职责

栏目:数码科技

作者:B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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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9 10:08:38

作业监护人的职责有:

(一)安全交底。作业监护人需接受作业申请人对其进行的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包括“作业详情”(A栏)、“有效期”(B栏)、“工作类型”(C栏)、“可能存在的危害栏”(D栏)、“采取的防护措施栏上”(E栏)等内容,接受安全交底后,在作业证中“声明并签名”(F栏)上签字确认。

(二)实施作业。在实施作业过程中,如作业人未执行《作业许可证》(含专项JSA分析表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涉及的内容及相关规程规定,作业监护人需及时纠正和制止其违章行为。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期间应设专人监护,作业监护人需佩戴作业监护人证,作业期间坚守现场,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三)作业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四)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意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义务;

3、侵犯被监护人权益必究责任。

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监护人职责和权力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法律分析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监护权的监护权利职责是:(一)身上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身上照护权,也有管教权的内容。对成年人的监护,内容大体一致,略有区别,不具有管教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居住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身上事项同意权、扶养义务、监督教育义务和护养医疗义务。(二)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具体内容是:财产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以及禁止受让财产义务。(三)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首先是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被监护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其次是代理民事诉讼行为。对于被监护人发生的诉讼活动,监护人亦为法定代理人,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民法典》解读34: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法律分析: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力有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安全组织工作;2、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3、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到位;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6、工作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监护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二款:“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一、本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

本条的亮点是第四款,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中都没有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款是民法典在全国人大进行最后审理时增加的特别条款,是结合2020年疫情防控工作而对监护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本款的内容是立法者对弱者群体的一种人道主义关怀。规定了单位监护人在突发事件中的责任,属于社会保障性的兜底措施,体现了中国民法典的人本主义价值追求。

本条总体上是对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承继和修改,且将监护的撤销规则单独规定于民法典的第三十六条中。

本条将民法通则中“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调整修改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这一修改将监护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基础,统一到了“监护职责”这一概念上,将监护的法律性质定位于一种职责。

二、本条规范的目的与含义

本条规定了监护人职责的内容、监护人权利保护、监护责任的承担以及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的监护兜底等四个方面,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和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效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1)监护的法律性质

监护的法律性质有权利说、权利与义务一体说、职责说三种,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通过对条文的修改,本条最终采用了职责说。

职责说认为,监护并非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是以义务为中心的社会职责。监护人对于监护权利的行使,本质上是履行监护义务的要求。监护权人既没有决定是否行使监护权的自由,也不能对其进行自由处分,更不能通过行使监护权使自己获得利益。

(2)监护职责的内容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两项: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和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前者为积极保护,目的是使被监护人可以有效参与社会交往活动;后者为消极保护,目的是防止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监护人有权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被监护人实施各类民事法律行为,并对被监护人的超出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享有同意权和追认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监护人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然这种法定代理只能作为一般代理人参与诉讼,且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行使代理权。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首要任务是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物质条件,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合理管束被监护人的行为,并承担教育被监护人的义务。

(3)因监护而产生的法律保护

虽然监护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职责,但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进仍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法定理由,均不得妨碍监护人正常履行监护职责。否则监护人可以依法提起侵权诉讼。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包括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和自主权利。特别是当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特定亲属关系时,此种“特权”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都将实现来自于亲情和身份关系上的利益,阻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就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第二,监护人的名誉权。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对监护人的名誉产生影响,妨碍其行使监护权,也就侵害了监护人的名誉。

第三,在有偿的意定监护中,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职责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侵害监护权行使行为是未经监护人允许,擅自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人的照管范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般表现在:

第一,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监护人责任

第二,因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怠于履行职责和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侵权的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唯一的监护人时,应由谁代表被监护人向其提起诉讼,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监护资格撤销之诉,该撤销之诉的主体能否提起侵权之诉,或在撤销之诉中随带侵权之诉,都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第三,当监护人的行为构成对行政法规或刑事法律规范违反时,有关机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5)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的监护措施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本条第四款的这一新增规定,是结合2020年疫情防控工作而对监护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

三、其他

在民法典确立监护制度体系中,应进一步建立监护监督制度。

通过监护监督制度,引入第三方主体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及监护制度目标的有效实现,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只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十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为监护监督制度的一部分,但并不足以构建起一套完整有效的监护监督制度。

其一,监督职责分配不清,监督责任难以落实。要么只赋予各类主体概括性的权利而无具体职责分工,要么只适用于撤销监护资格一种形式。

其二,监督职责的内容需要完善。监护监督主要关注对监护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属于事后监督,而对具体履行监护职责的内容和方式上,可操作性较差。

因此,应明确监督人的选任规则,使监护职责落到实处;对监护监督人的具体职责以及监护职责的履行方式进行规定,完善公权机构的监督机制。

安全监护人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指定监护人的义务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

法律主观:

一、监护人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1、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项目负责人、安全监护人负责检查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检查现场是否达到施工条件,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施工。要求安全监护人佩带红袖标,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2、安全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即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否则有权让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监护过程中不能玩手机、听音乐、看杂志、看书等一切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

3、项目负责人每天早晨在门口将施工人员领入施工现场,并进行施工安全交底,告知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

4、坚守岗位,与电、气焊工密切配合,随时注视焊割周围的情况,一旦起火及时扑救。

5、在进行高空焊割时,用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盘或风挡,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溅落;严禁下方进行刷漆防腐等交叉作业;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严禁向下抛扔零配件或工具。

6、在焊割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查,操作结束后,对焊割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在隐蔽场所或部位(如隔墙、电梯井、通风道、电缆沟和管道井等)焊、割操作完毕后,0.5~4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阴燃起火。

7、备好适用的安全带、安全绳、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石棉布、接火盘、风挡等),做好安全准备。严禁在五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下进行高处作业。

8、发现施工人员违反《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安全措施等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或施工部位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危险时,有权责令停止操作,收回相关票证,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9、安全监护人必须对施工现场无关人员进行驱逐。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四)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怎么变更监护人

(一)我国法律规定当一方不存在有监护的条件时,另一方满足要求的话可以变更监护人。

1、首先向所管辖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2、根据法律规定,先监护人不合理由变更到哪方。

3、并确定该案发生的一些特殊问题。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资格;再如,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三是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监护人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上述几条,主要就是对安全事宜进行检查,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监护人的权利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作业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_监护人的职责